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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购房时一方父母有出资离婚时能否要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刘女士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周某文给付房屋占用费以及配合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刘女士名下等。周某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各方主张及理由

 

(一)刘女士的主张及理由

1. 周某文给付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自 2020 8 月至 2021 4 月的房屋占用费共 67500 元。

2. 周某文依《离婚协议书》之约定配合刘女士将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刘女士名下,该房剩余贷款由刘女士继续偿还,同意给付周某文偿还的 2020 7 月房屋贷款 3500 元。

 

(二)周某文的主张及理由

1.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2. 依法改判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在扣除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后平均分割。

3. 涉案房屋首付款 45 万元系父母支付,双方曾承诺归还但未归还,请求在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前先行扣除首付款,并判令父母能继续在涉案房屋内安度晚年。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婚姻关系及房屋情况:刘女士、周某文原系夫妻关系,2013 7 12 日生育一子周某清。婚后共同所有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一套,2017 3 27 日登记在刘女士、周某文名下,共同共有。为购买该房双方向银行贷款 80 万元,贷款尚未还完。

2. 离婚协议内容:2020 7 17 日,刘女士、周某文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房屋按揭还款金额由女方承担,男方应在离婚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现居住人自离婚之日起可继续居住两年,两年后应主动搬离,居住期内男方每月支付女方 7500 元,如连续两月不按时支付,女方有权要求现居住人限期搬离。该《离婚协议书》备案于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

3. 庭审情况:周某文称离婚后其与父母在昌平一号居住,未向刘女士支付过房屋使用费。2020 7 月的贷款 3500 元由周某文偿还,刘女士同意支付该款。

 

四、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女士、周某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判决结果如下:

1. 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周某文配合刘女士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刘女士名下,该房剩余贷款由刘女士负责偿还;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刘女士给付周某文 3500 元。

2. 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周某文给付刘女士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 2020 8 月至 2021 4 月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共计 67500 元。

 

五、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认定。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周某文上诉主张其在签订协议时不理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要求扣除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后分割房屋,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周某文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影响协议效力的法定事由或首付款属于夫妻债务。因此,法院对周某文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判决。

 

这一判决结果明确了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强调了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应审慎考虑,一旦签订,就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同时,也为类似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办案心得总结

 

在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时,律师应重点关注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协议效力异议,要仔细审查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同时,要引导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保持理性,明确协议的法律后果,避免因一时冲动或不理智而引发后续纠纷。在涉及房屋等重大财产分割时,要确保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以减少争议的发生。对于可能存在的家庭出资等复杂情况,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明确出资性质,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准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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