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并要求被告将该房屋过户给原告。原、被告系姐妹关系,原告主张该房屋是其借用被告名义购买,自购买之日起至今一直由原告占有、收益和使用,但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各方主张及理由
(一)原告的主张及理由
1. 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是原告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借用被告名义购买。
2. 购房款由原告出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买受人的签字是原告代被告所签,相关合同、票据、证件原件由原告保存,物业费、供暖费也由原告缴纳。
3. 多次要求被告将房屋过户给自己遭拒,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主张及理由
1. 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属于被告,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及所有权证可证明。
2. 原告的出资是与被告的债务关系,因被告没钱一直未偿还。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2004 年 5 月 12 日,被告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北京市 K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房价 585850 元。该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被告名下。
2. 庭审中,原告主张该房屋是借用被告名义购买,购房款为原告出资,相关合同由原告代签且原件由原告保存,物业费、供暖费也由原告缴纳。被告认可合同由原告代签,但称是授权原告代签,购房款认可为原告支付,但认为是债务,因未偿还故相关合同、证件由原告保管,房屋使用、收益也由原告享有。
四、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应就借名买房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原告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故其要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原告的诉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证据不足。借名买房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若要主张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借名约定。
首先,书面合同是最直接有力的证据。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原告虽提出了一系列关于购房款出资、合同代签、证件保管及费用缴纳等方面的主张,但这些证据单独来看,并不能确凿地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例如,购房款的出资可能被解释为债务关系,合同代签和证件保管也可能存在其他合理的原因。
其次,从法律角度来看,房屋所有权的确认通常以登记为准。在本案中,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被告名下,这在法律上赋予了被告对房屋的所有权。原告要推翻这种法定的所有权归属,必须提供足够强大的证据来证明其实际所有权人的地位。
这一案例提醒人们,在进行借名买房等特殊的房产交易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即使实际出资购买房屋,也可能无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六、办案心得总结
作为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首先明确当事人的诉求和主张的法律关系。对于借名买房案件,要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
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例如,购房款的支付凭证、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双方的通信记录等都可能成为重要的证据。同时,要关注法律对不同类型房屋的特殊规定,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和转让限制等。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善于运用证据规则,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同时通过合理的举证和辩论,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如果证据存在不足,还可以考虑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进一步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