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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债务人房屋转移给父母的维权之路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1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齐俊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撤销赵正桂、林宇深于2020618日将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赠与第三人吴兰、赵嘉霖的行为;

2. 判令赵正桂、林宇深、吴兰、赵嘉霖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赵正桂名下。

 

赵正桂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

2. 依法改判驳回齐俊江的全部诉讼请求;

3. 齐俊江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国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中,齐俊江的撤销权应当以其根据w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w号判决)而享有的债权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为限,并且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应当与其债权数额大小相适应,不应超出必要限度。

 

一审诉讼过程中,齐俊江自述已就w号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提供执行情况证据,执行情况不明。若w号判决已执行完毕或大部分执行完毕,齐俊江要求撤销的权利与其债权数额明显不符,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应以其债权经过司法确认并穷尽执行措施为前提,因为撤销权打破法律关系相对性直接向无法律联系的相对人主张权利,必须予以限制。齐俊江主张已申请强制执行w号判决,既未提交证据,亦无执行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法律文书,依据相关规定,应认为w号判决并未穷尽执行措施。齐俊江在债权未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况下直接诉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此未予审查,应予纠正。

 

二、被告辩称

 

齐俊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林宇深提交书面陈述称,案涉房屋为赵正桂婚前财产,为赵正桂父母于九十年代独资购买,当时因家庭原因房屋户主写为赵正桂。

 

赵嘉霖、吴兰共同陈述称,同意赵正桂的意见。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房屋产权及婚姻情况

案涉房屋于19993月以赵正桂名义购买,20025月还清贷款。

200516日,赵正桂与林宇深结婚,2019610日离婚。离婚协议书显示,女儿由女方抚养,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案涉房屋两套房屋归女方所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B号房屋归男方所有。

2. 诉讼及房屋变更情况

20201012日,辽宁省w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林宇深、赵正桂给付齐俊江4195800元及利息。

截至20209月赵正桂名下位于海淀区A号房屋、B号房屋以及案涉房屋房权证均已失效;2020618日,案涉房屋以赠与方式变更登记至赵嘉霖、吴兰名下。

 

四、法院认定

 

1. 民间借贷关系认定

齐俊江与林宇深、赵正桂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已经生效判决裁判,如赵正桂对该借贷关系有异议,应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依据生效判决,齐俊江为债权人,林宇深、赵正桂为债务人。

2. 房屋产权性质认定

虽林宇深、齐俊江离婚协议书中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但依据房屋购买时间及贷款还清时间可判定,房屋在林宇深与赵正桂结婚之前已处理完毕,案涉房屋实为赵正桂婚前个人财产。且赠与行为与林宇深无直接关联,齐俊江将林宇深列为被告要求撤销其赠与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3. 赠与行为性质认定

虽然案涉房屋在购买时赵正桂可能缺乏购房经济基础,购房款由赵嘉霖、吴兰实际出资,但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非本案裁判内容。赵正桂作为生效判决确认的齐俊江的债务人,将名下房屋以赠与方式转移登记至赵嘉霖、吴兰名下,而非基于其抗辩的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赵嘉霖、吴兰,过户仅为将房屋返还给父母的名义,符合无偿转让财产的形式要件,对齐俊江债权的实现产生影响,应当予以撤销。

4. 诉讼主张范围认定

债权人撤销权案件,依法仅对低价、无偿转让行为是否应当撤销进行裁判,齐俊江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赵正桂名下的诉讼主张超越了该范围,不予支持。

 

五、裁判结果

 

1. 撤销赵正桂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于2020年赠与赵嘉霖、吴兰的行为;

2. 驳回齐俊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房产律师点评

 

1. 争议焦点分析

根据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齐俊江主张的撤销赵正桂向赵嘉霖、吴兰转让案涉房产行为的条件是否成就。

2. 撤销权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权益时,债权人得以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有二: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或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的行为。

3. 结合本案分析

首先,齐俊江与林宇深、赵正桂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已经生效判决裁判,认定齐俊江为债权人、赵正桂为债务人合理。

其次,案涉房屋在赵正桂与林宇深结婚之前已登记在赵正桂名下,是赵正桂婚前个人财产,2020年变更登记至赵嘉霖、吴兰名下是以赠与方式,赵嘉霖、吴兰未支付对价,可认定为赵正桂存在无偿处分行为。

另外,赵正桂名下除案涉房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无偿处分案涉房产的行为对齐俊江的债权实现产生了不利影响。

综上,齐俊江撤销赵正桂向赵嘉霖、吴兰转让案涉房产行为的条件已经成就,法院关于撤销赵正桂向赵嘉霖、吴兰无偿转让行为的认定恰当。

办案心得

一、法律要件的把握与突破

 

准确理解撤销权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我们紧扣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两个关键要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深入研究,我们明确了齐俊江与赵正桂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由生效判决确认,而赵正桂将案涉房屋赠与赵嘉霖和吴兰的行为符合无偿处分财产的情形。这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须精准把握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以此为基础构建诉讼策略。

突破可能的法律障碍

赵正桂上诉提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与债权数额相适应且应穷尽执行措施等观点。对此,我们强调赵正桂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且是否存在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非判断撤销行为的法定条件。这让我们明白在诉讼过程中,面对对方提出的法律障碍,要从法律条文的本质含义和立法目的出发,找到有力的反驳依据。

 

二、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的运用

 

利用证据明确案件事实

我们充分利用案涉房屋的购买时间、贷款还清时间、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间以及相关离婚协议书等证据,清晰地证明了案涉房屋是赵正桂婚前个人财产,而其赠与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后。这些证据有力地支撑了我们的诉讼主张。这表明在案件处理中,要善于挖掘和整理各种证据,从不同角度证明案件事实,使法官能够清晰地看到案件的全貌。

反驳对方对事实的质疑

针对赵正桂一方提出的购房款来源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观点,我们明确指出这与本案的撤销权纠纷核心事实无关,无需在本案中进行裁判。这体现了在面对复杂案件事实时,要分清主次,避免被对方的无关质疑干扰,始终围绕案件的核心事实进行论证。

 

三、诉讼策略的制定与调整

 

根据案件特点制定策略

从最初的诉讼请求设计,包括撤销赠与行为和要求房屋过户,到在庭审过程中根据法院对案件范围的认定适时调整诉讼主张,我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灵活制定策略。这要求我们在诉讼前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策略。

应对对方上诉策略的调整

赵正桂上诉后,我们针对其提出的法律适用错误等观点,从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契合度等方面进行有力反驳。这提示我们在对方上诉阶段,要仔细分析对方的上诉理由,找出其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调整我方的答辩策略,确保诉讼的最终胜利。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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