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解除孙某鑫与 A 公司签订的《房源确认表》;
2. A 公司返还孙某鑫购房款 4836331 元;
3. A 公司支付孙某鑫利息;
4. 诉讼费由 A 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孙某鑫就购买金府大院房屋与 A 公司达成合意,于 2018 年 10 月 27 日签订《房源确认表》,约定了房款支付周期及优惠等内容。孙某鑫按约定向 B 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共计 4836331 元。但后来 A 公司告知孙某鑫无法按承诺价格销售房屋。
二、被告辩称
A 公司辩称,不同意孙某鑫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房源确认表》无 A 公司盖章,双方未成立合同关系;孙某鑫要求解除合同并非 A 公司行为导致,故不同意返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
三、法院查明
1. 孙某鑫提交的《房源确认表》有相关人员签字,包括客户经理、销售经理等,虽无 A 公司盖章,但吴某兰作为经办人出具了证明,且此前孙某鑫基于与 A 公司的合同关系起诉的相关判决已生效,认定孙某鑫与 A 公司存在预约合同关系,A 公司销售人员的承诺对孙某鑫有效。
2. 孙某鑫按约定时间和金额向 B 公司支付了诚意金,分别为 2018 年 10 月 27 日 2200000 元、10 月 31 日 2000000 元、11 月 5 日 636331 元。
3. 案涉房屋建委批复价格为 11723787 元,A 公司提交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无双方签字盖章,且 A 公司明确表示不能按《房源确认表》约定价款向孙某鑫销售房屋。
四、裁判结果
1. 孙某鑫与北京 A 公司签订的《房源确认表》解除;
2. 北京 A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孙某鑫返还购房款 4836331 元;
3. 北京 A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孙某鑫支付利息。
五、案件分析
(一)合同关系认定
1. 虽然《房源确认表》没有 A 公司盖章,但结合之前的生效判决以及吴某兰等 A 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行为,可以认定孙某鑫与 A 公司之间存在预约合同关系。A 公司销售人员在合同形成过程中的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孙某鑫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销售经理有权代表公司作出承诺。
2. A 公司以无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商业交易中,不能仅仅依据形式上的盖章缺失来否定合同的效力,还需综合考虑合同的签订过程、各方的行为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
(二)合同解除及后果
1. 根据法律规定,当一方明确表示不能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A 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能按照《房源确认表》约定价款销售房屋,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孙某鑫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2. 合同解除后,根据法律规定,A 公司应当返还孙某鑫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支付利息。这是基于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原则,以保障孙某鑫的合法权益。A 公司不能因自身违约行为而获利,孙某鑫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利息作为其损失的补偿。
在处理此类房产交易纠纷案件时,律师要注重审查合同的签订过程和相关证据,特别是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不能单纯依据形式要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对于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要准确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恢复和损失赔偿。同时,对于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的付款凭证等证据要妥善保存和整理,以便在诉讼中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