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房产继承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房屋产权的认定、继承人的出资争议以及遗产的合理分割是常见的争议焦点。本案聚焦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的继承纠纷,郑文、郑亮、郑坤与郑旭之间的争议充分展现了在法定继承框架下,如何依据法律规定与事实依据确定遗产范围、继承人份额以及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合理判定。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郑鹏与李女士系夫妻,育有子女郑文、郑亮、郑坤、郑旭。郑鹏于 1998 年去世,李女士于 2016 年离世,二人生前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二)房产情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系以成本价购买,于 2002 年 9 月 3 日登记在李女士名下,该房屋成为本案核心争议标的。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1. 请求判令被继承人李女士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的房屋由被告继承。
2. 要求被告向原告分别支付房屋折价款 55 万元。
3. 判令被告按每月 3000 元标准向原告支付自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每人每月 1000 元)。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理由
原告称李女士去世后,原、被告多次协商房屋继承问题无果,而被告及其配偶在李女士去世后仍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并基于房屋价值协商情况提出上述诉求。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郑旭答辩
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辩称房屋由自己出资,要求在扣减出资后,将剩余部分由原、被告平分,且称分配房屋时有自己的面积,自己现无其他房屋居住。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及郑鹏、李女士的去世情况如上述背景所述,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信息明确,系以成本价购买并登记在李女士名下。
2. 郑旭提交《房价款及其它费用收缴明细表》《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交款书》复印件,试图证明其对涉案房屋现金出资 18000 元。其中《房价款及其它费用收缴明细表》显示姓名为李女士,有工龄及房价款等信息,《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交款书》显示购房人为李女士及交款金额等情况,但郑文、郑亮、郑坤对这些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房屋是李女士以夫妻双方工龄折价购买和出资,与郑旭无关。
3. 郑文、郑亮、郑坤称涉案房屋是单位福利分房,只有 B 公司职工可购买,之前李女士居住,郑旭于 2015 年 10 月入住。郑旭则称自己一直与李女士共同居住且无其他房屋。
4. 双方协商确定涉案房屋市场价格为 220 万元,并同意房屋由郑旭继承,由郑旭向其他三人支付房屋折价款。
六、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性质认定
从法律角度看,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但系以成本价购买且享受了李女士与郑鹏的工龄优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应认定为李女士和郑鹏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郑旭出资争议
郑旭主张对涉案房屋有出资,然而其仅提供了相关费用收缴明细表和交款书复印件,且这些证据显示购房人仍为李女士,在其他继承人不认可且无更有力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出资行为足以改变房屋产权性质或影响继承份额分配。
(三)继承份额确定与遗产分割
1. 由于郑鹏和李女士均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规定,其子女郑文、郑亮、郑坤、郑旭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涉案房屋各自应享有 1/4 的所有权份额。
2. 鉴于双方当事人已就房屋市场价格和分割方式协商一致,即房屋由郑旭继承,并由郑旭分别向郑文、郑亮、郑坤支付折价款 55 万元,这种协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且尊重了当事人意愿,法院予以认可。
(四)房屋占有使用费判定
对于郑文、郑亮、郑坤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诉求,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酌定。考虑到郑旭在李女士死亡之前已入住涉案房屋、本案起诉情况以及房屋最终分割情况等,确定郑旭应分别向郑文、郑亮、郑坤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12000 元。这一判定既考虑了原告对房屋权益的主张,也兼顾了被告居住的历史情况和实际需求,体现了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对各方权益的平衡考量。
七、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的房屋由郑旭继承。
2. 郑旭于本判决生效后 6 个月内分别支付郑文、郑亮、郑坤上述房屋的折价款 55 万元。
3. 郑旭于本判决生效后 6 个月内分别支付郑文、郑亮、郑坤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费 12000 元。
4. 驳回郑文、郑亮、郑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房产继承纠纷中,准确认定房屋产权性质、审慎判断继承人出资情况、遵循法定继承规则以及合理平衡各方权益是解决纠纷的关键要素。各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和协商意愿对案件结果有着重要影响,法院在裁判过程中需全面考量各种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遗产分配,为类似房产继承案件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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