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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遗嘱的有效性、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履行情况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往往成为争议的核心焦点。本案围绕被继承人林强的遗产,即 X 号房屋与存款的继承问题,林贵平与王芳各执一词,充分展现了在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相互交织的复杂情境下,如何依据法律规定与事实依据确定遗产的分配格局。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林强与赵静于 1984 年 7 月结婚,育有林贵平,后于 1992 年 3 月 28 日离婚,林贵平由赵静抚养。林强与王芳在 1993 年 1 月 11 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林强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离世。
(二)财产状况
王芳与林强婚后购置 X 号房屋,并于 2021 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王芳。此外,二人婚后共有人民币存款 1073161.74 元。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1. 请求依法分割 X 座房屋,房屋由被告继承,被告按照份额给予原告折价款。
2. 要求依法分割林强、王芳名下存款。
(二)理由
林贵平作为林强唯一子女,认为自己与被告王芳享有同等继承权,鉴于林强生前未订立遗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主张遗产权益。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王芳答辩
1. 主张林贵平作为林强唯一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不应取得林强任何财产,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 提出被继承人林强生前立有代书遗嘱,表明遗产应由自己一人继承,此系林强真实意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及婚姻历程如上述背景所述。2021 年王芳申请认定林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判决林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芳为监护人,林强于当年 11 月 9 日因病去世。
2. 王芳提交的代书遗嘱载明林强名下财产(包括存款、股票、房产等)全部归王芳所有,与前妻所生儿子林贵平是否能分到部分由王芳决定,该遗嘱由孙明代书,立遗嘱人处“林强”签名亦为孙明代签,有孙明、李辉见证。庭审中孙明、李辉出庭作证称立遗嘱时林强思维意识清楚,因林强右手不能书写故代书签名。另有张峰、郑兰、何宇、张勇出庭作证,证明林强患病期间由王芳照顾。
3. 经林贵平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X 号房屋于 2023 年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 8304988 元。林贵平曾在 2019 年 10 月 10 日、11 日向林强父亲转账 170000 元附言亲属转赠,称系替林强转账;2020 年 2 月 11 日通过微信向王芳询问地址为林强邮寄营养品;2019 年 9 月 21 日网购营养品收货人为林贵平,称系为林强购买,但王芳均不认可收到经济支持和营养品。
六、案件分析
(一)遗嘱有效性判断
1. 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王芳提交的《遗嘱》中,遗嘱人林强并未亲自签名,而是由代书人孙明代签,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该遗嘱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遗产范围确定
1. X 号房屋和存款属于王芳与林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归王芳所有,其余一半作为被继承人林强的遗产进行分配。
(三)继承人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比例考量
1. 王芳常年独自照顾林强生活起居,尤其是在林强患病期间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其行为远超夫妻间法定扶养义务,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出患难真情,因此王芳对林强扶养较多,在遗产分割时可适当多分。
2. 林贵平虽称若有需要可负担林强医疗费用,但未提交支付相关款项证据,仅有的转账记录系向林强父亲且附言亲属转赠,微信询问地址邮寄营养品及网购收货人为林贵平等行为,均不足以证明其对林强尽到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综合双方客观情况及本案具体情形,法院酌情确定林强的遗产由王芳享有四分之三份额,林贵平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七、裁判结果
X 号房屋由王芳继承所有,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林贵平房屋折价款 1038123.5 元。
通过本案可知,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遗嘱的形式合法性至关重要,继承人的赡养行为举证与认定影响遗产分配比例,同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需严格遵循。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全面考量各方因素,以实现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为类似继承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例与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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