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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遗嘱房屋给妻,子女拒配合过户咋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1-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遗嘱的效力认定往往是核心争议焦点,涉及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形式与内容合法性以及各方继承人对遗产的诉求与抗辩。本案围绕北京市丰台区 S 号房产的继承问题,赵刚与钱悦之间的激烈争议充分展现了在遗嘱继承情境下,如何依据详实的证据与法律规定确定遗嘱的有效性,进而实现遗产的合理分配。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钱宇与孙兰曾为夫妻,育有一女钱悦。孙兰于 1997 11 月去世后,于 1999 12 23 日与赵刚登记结婚,赵刚彼时已有成年之子陈宇。钱宇于 2022 5 28 日去世,留下 S 号房屋这一关键遗产。

 

(二)房产情况

2005 年,钱宇与某单位签订购房协议购得 S 号房屋,后经单位同意,于 2019 5 17 日将房屋产权证书变更为钱宇与赵刚共同共有。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赵刚请求法院判令其继承被继承人钱宇的遗产,即 S 号房屋。

 

(二)理由

赵刚称钱宇留有遗嘱,且在婚姻存续期间自己及继子陈宇对于钱宇照顾有加,而钱悦未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依据遗嘱主张房屋所有权。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钱悦答辩

1. 坚决主张钱宇所立遗嘱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2. 提出钱宇自 2009 年患“脑梗塞”后病情不断,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应无效。

3. 质疑钱宇订立遗嘱时无法自行口述并由代书人代书,且怀疑遗嘱签署非本人所为,请求法院调取订立遗嘱时的影音资料。

4. 声称母亲孙兰去世时留有大量现金由钱宇持有并使用,故 S 号房屋权属并非仅属于钱宇与赵刚共同共有,请求法院调取孙兰生前银行账户信息。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及各成员婚姻、去世时间如上述背景所述,S 号房屋的购买、产权变更过程清晰。

2. 赵刚提交两份遗嘱:2012 年遗嘱表明因钱悦未履行赡养义务,自己身患重病由赵刚照顾,故将房屋及全部财产由赵刚继承,若赵刚先故则由继子陈宇继承;2017 年遗嘱再次明确 S 号房屋及其他全部遗产由赵刚继承,若赵刚出现特殊情况则由陈宇 100%继承,并有见证人吴敏、郭峰签字。赵刚同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书、精神状况评估专用收据、遗嘱库遗嘱等以证明钱宇神志清醒且留有遗嘱。钱悦对这些证据均不认可,质疑遗嘱效力。

3. 经钱悦申请,法院调取钱宇全部病历及遗嘱库管理委员会全部档案。病历显示钱宇神志清楚,遗嘱库档案包含遗嘱影印件、精神评估报告影印件、身份证影印件、自书遗嘱登记现场照片影印件、见证人身份证影印件、遗嘱资料查询提取结果报告(收据)影印件、系统录入指纹图片影印件(右手拇指一枚)及自书遗嘱过程音视频文件。遗嘱库管理委员会说明钱宇本人于 2017 10 18 日前往办理自书遗嘱登记保管事项,经核验后按流程起草遗嘱草稿,钱宇确认无误后在见证人员见证下亲笔书写遗嘱,且精神评估未见异常,登记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材料扫描存档并上传系统。

4. 钱悦欲申请对于钱宇订立遗嘱前后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但无法进行。

5. 赵刚提交的购房相关证据显示 S 号房屋系在其与钱宇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用工龄抵扣购房款且有结余款 7805 元,实际未出资购买房屋。

6. 2005 年钱宇曾起诉钱悦要求其搬出西城区 W 号房屋,法院判决钱悦搬出,后钱悦上诉被驳回。

 

六、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性质认定

S 号房屋系赵刚与钱宇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经产权变更为二人共同共有,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钱悦虽主张其母孙兰遗产与该房屋资金来源有关,但未提供证据佐证,且从购房时间、资金构成等因素综合判断,其主张难以成立。

 

(二)遗嘱效力判断

1. 本案关键在于 2017 年钱宇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从形式上看,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从遗嘱库调取的材料详细展示了遗嘱订立的完整流程:钱宇亲自前往遗嘱库办理,遗嘱库依流程和其意愿起草草稿,钱宇确认后在见证人员见证下亲笔书写遗嘱,同时当天的精神评估报告显示其精神状况及智力未见异常。

2. 钱悦虽以钱宇患病就医情况质疑其民事行为能力,但病历一直显示钱宇神志清楚,且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钱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钱宇生前居住及生活情况综合判断,该遗嘱系钱宇真实意愿表达,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求。

 

(三)遗产继承依据确定

基于上述房屋产权认定与遗嘱效力判断,在钱宇去世后,应按照 2017 年遗嘱进行继承,即 S 号房屋由赵刚继承。

 

七、裁判结果

赵刚、被继承人钱宇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S 号房屋由赵刚所有,钱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赵刚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赵刚负担。

 

通过本案可知,在遗嘱继承纠纷中,遗嘱的订立过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各方提供的证据效力对遗嘱效力认定起着决定性作用。法院在裁判过程中需全面、细致审查各类证据,遵循法律规定,以确保遗产继承的公平公正,为类似房产继承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例与思路。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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