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房产继承纠纷中,房屋产权的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界定以及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对遗产分配均有着关键影响。本案聚焦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归属争议,四原告与钱某露之间的矛盾冲突充分展现了在法定继承框架下,如何依据法律规定与事实依据厘清遗产范围、确定继承份额,以及处理出资与物权关系等复杂问题。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钱某鹏与孙某文系再婚夫妻,育有子女钱某阳、钱某航、钱某鑫、钱某刚、钱某杰。钱某鹏于 1995 年去世,孙某文于 2007 年离世,钱某刚于 2022 年死亡。钱某刚与李某雨曾为夫妻,育有钱某露,二人于 2006 年离婚。
(二)房产情况
坐落于北京市一号房屋于 1998 年购买并登记在孙某文名下,且购买时使用了钱某鹏的工龄。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1. 请求判令孙某文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四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理由
四原告称钱某鹏生前分得包括该房屋在内的两处福利住房,因照顾残疾弟弟钱某刚未办理继承手续,现钱某刚已去世,多次与钱某露协商办理继承无果。且四原告在赡养父母方面贡献较大,故主张房屋归其所有。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钱某露答辩
1.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为本案案由应为析产继承纠纷而非法定继承纠纷。
2. 主张案涉房屋房改时由其父亲钱某刚缴纳相关购房款,并提供 1998 年购房收据及《标准价售房交纳购房款清单》为证,认为房屋除钱某鹏工龄折抵购房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钱某鹏和孙某文遗产外,剩余部分应归钱某刚所有,现钱某刚去世,自己作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属于钱某刚的部分。
3. 声称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分割钱某刚的财产与钱某鹏、孙某文的共同财产后再依法继承。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及各成员去世时间如上述背景所述,各方对孙某文、钱某鹏父母先于二人死亡且孙某文无其他子女的情况无异议。
2. 一号房屋的购买时间、登记情况及使用钱某鹏工龄的事实已查明。钱某露提供的购房收据显示交款人为钱某刚,金额为 35298.4 元,四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3. 四原告主张对钱某鹏、孙某文尽较多赡养义务,被告认可四原告每周看望老人且每月给生活费,同时主张钱某刚曾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至 1995 年左右,后钱某露与孙某文共同生活。四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钱某露未尽赡养义务,但钱某露不认可。
4. 庭审中各方均表示不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六、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性质与遗产范围确定
1. 从法律角度看,一号房屋虽登记在孙某文名下且使用了钱某鹏的工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应认定为孙某文与钱某鹏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死亡后,该房屋成为遗产。
2. 钱某露虽主张钱某刚出资购房,但即使出资属实,出资行为仅能产生债权关系,不能直接认定钱某刚享有房屋物权。房屋物权的确定仍需依据产权登记及相关法律规定,故本案中一号房屋应作为孙某文与钱某鹏的遗产进行继承分配。
(二)继承份额的确定
1. 按照法定继承规定,钱某鹏与孙某文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钱某阳、钱某航、钱某鑫、钱某刚、钱某杰。四原告主张因赡养义务较多而由其全部继承房屋,依据不足。但鉴于四原告相较钱某刚在赡养方面贡献较大,法院可酌情考虑此情节。
2. 综合考量后,法院确定一号房屋由钱某阳、钱某航、钱某鑫、钱某杰各继承 20.5%,钱某刚继承 18%。钱某刚死亡后,其继承份额转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钱某露继承。四原告主张钱某露遗弃钱某刚但证据不足,无法影响继承份额的确定。
七、裁判结果
1.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钱某阳、钱某航、钱某鑫、钱某杰、钱某露继承所有,其中钱某阳、钱某航、钱某鑫、钱某杰各继承 20.5%的份额,钱某露享有 18%的份额。
2. 钱某阳、钱某航、钱某鑫、钱某杰、钱某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相互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通过本案可知,在房产继承纠纷中,准确认定房屋产权性质、厘清出资与物权关系以及全面考量继承人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对遗产分配至关重要。各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与法院对事实的审查判断共同决定了案件的走向,为类似房产继承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与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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