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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解读:限价商品房登记人离世后的家庭继承纷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2-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房产继承纠纷中,遗嘱的效力与特殊房产性质所引发的权益诉求往往相互交织,考验着法律的适用与平衡。本案例涉及被继承人赵某君的房产继承问题,以及因政策性住房申请因素而产生的争议,具有典型性与复杂性,值得深入剖析。

 

 二、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高某文(系赵某君之妻)与高某杰(系赵某君之继子且已形成抚养关系)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主张依据赵某君所立遗嘱,判令高某杰遗嘱继承赵某君位于一号房屋的份额。其事实与理由为:赵某君于 2021 年逝世,部分遗产尚未分割。赵某君除高某文、高某杰外,另有一女赵女士。赵某君父母早亡,且其立有遗嘱明确一号房屋份额由高某杰继承。

 

 (二)被告答辩

被告赵女士辩称,虽认可遗嘱的客观真实性,但涉案房屋系政策房屋。当初申请该房屋时,赵某君使用了其名额,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致使其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无法以自己名义申请政策住房,故要求在遗嘱继承的基础上给予补偿。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方面,赵女士为赵某君之女,高某杰系高某文之子。赵某君与高某文于 2007 年登记结婚,此后赵某君、高某文与赵女士、高某杰曾共同居住生活,后赵女士与祖父共同居住。赵某君于 2021 9 26 日去世。

2. 房屋相关情况如下:2011 10 16 日,赵某君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高某文、赵女士、高某杰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2017 年,赵某君、高某文作为买受人与北京 C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位于一号的房屋,总价款 1118375 元。2020 年,一号房屋登记在赵某君、高某文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3. 遗嘱情况:2021 3 25 日,赵某君、高某文立下遗嘱,明确一号房屋由高某杰继承。

 

 三、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位于一号的房屋归高某文、高某杰所有,其中高某文占有 50%的份额,高某杰占有 50%的份额,剩余房屋贷款由高某文、高某杰负责偿还;同时,高某文、高某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女士补偿款 50000 元。

 

 四、律师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与继承顺序的确定

1.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在本案中,一号房屋系赵某君与高某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为共同共有,应首先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在继承开始前,需先析出高某文的财产部分,即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归高某文所有,剩余的二分之一份额才属于赵某君的遗产范围。

2.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存在赵某君的自书遗嘱,明确表示一号房屋属于其的份额由高某杰继承。因此,在确定赵某君的遗产范围后,应按照遗嘱执行继承事宜,即一号房屋中赵某君的份额由高某杰继承,最终导致一号房屋归高某文、高某杰各占 50%份额,且剩余房屋贷款由二人共同负责偿还。

 

 (二)赵女士补偿款诉求的分析

1. 赵女士以其在一号房屋申请过程中名额被使用,导致无法依据北京市政策申请政策住房为由,要求补偿款。从政策依据来看,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中家庭人员结构变化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原申请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与他人结婚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这表明赵女士的补偿款诉求依据并不充分,其并非完全丧失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2. 然而,考虑到一号房屋系以家庭名义申请的限价商品房,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赵某君使用赵女士名额申请房屋的行为,确实可能对赵女士申请保障性住房产生一定影响,如在申请时间、申请条件的审核等方面可能面临更多复杂情况或限制。法院综合考虑这些实际因素,酌情确定高某文、高某杰给付赵女士 50000 元补偿款,以平衡各方利益。这一判决既尊重了遗嘱的效力,保障了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又在一定程度上对因房屋申请政策因素受到影响的赵女士给予了合理补偿,体现了法律在处理复杂家庭房产继承纠纷时的灵活性与公正性。

 

综上所述,本案例在处理过程中,法院准确界定了遗产范围,严格遵循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同时充分考虑政策性住房的特殊性质以及对相关家庭成员权益的影响,作出的判决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为类似房产继承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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