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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夫妻婚内房屋公证遗嘱引纠纷,女方去世后子女起诉分割实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2-0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刘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被继承人林女士的遗产,主要涉及北京市海淀区 X 号和 Y 号两套房屋。林女士与赵君系夫妻关系,育有赵英、赵慧,刘杰是林女士与前夫所育之子,随林女士与赵君共同生活至成年。1997 年底因拆迁获得 XY 两套房屋,2021 2 8 日林女士去世后,房产继承问题引发争议。

 

二、原告诉求与理由

刘杰请求依法分割林女士的遗产,即 XY 两套房屋,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其依据是作为林女士的子女,对其遗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在林女士去世后,房产未进行分割,自身权益应得到保障。

 

三、被告答辩与理由

1. 赵君辩称:刘杰虽为继子,但未尽到对母亲的孝道。林女士患病及去世相关费用均由自己承担,且婚后刘杰与妻子很少回家探望。强调 XY 两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指出 2015 年已立有公证遗嘱,X 号房屋留给赵慧,Y 号房屋留给刘杰和赵英,希望按照遗嘱执行。

2. 赵英辩称:因刘杰未协商便起诉而不满,但表示同意按照父母遗嘱继承,尊重父亲意愿。

3. 赵慧辩称:尊重父亲意见,遵循母亲遗嘱处理遗产。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明确赵君与林女士婚姻状况,子女情况以及刘杰与他们的共同生活经历,林女士于 2021 年死亡。

2. 房屋产权:X 号房屋登记在林女士名下,Y 号房屋登记在赵君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3. 遗嘱情况:2015 年赵君与林女士在北京市某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对 XY 房屋的继承份额进行了明确安排。其中,X 号房屋林女士份额由赵慧继承,Y 号房屋林女士份额由刘杰和赵英共同继承。但对于 Y 号房屋林女士所占份额的具体分配,赵君、赵英、赵慧提出刘杰继承三分之一,赵英继承三分之二的主张,刘杰表示不同意。

 

五、法律分析与案件结果

 

(一)继承规则适用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有遗嘱时按遗嘱继承办理,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办理且具有较高法律效力。本案中,林女士与赵君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且各方认可,应作为遗产分配依据。

 

(二)房屋遗产分配

1. X 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份额归赵君所有,另一半为林女士遗产。根据遗嘱,林女士在 X 号房屋的遗产份额由赵慧继承,所以 X 号房屋由赵君与赵慧按份继承,各占二分之一份额。

2. Y 号房屋:同理,一半份额归赵君,另一半为林女士遗产。按照遗嘱应由刘杰和赵英共同继承林女士的份额,且二人应各占二分之一,而非赵君、赵英、赵慧所主张的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所以 Y 号房屋由赵君占二分之一份额,刘杰、赵英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1. 林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X 号房屋由赵君、赵慧按份继承,每人占二分之一份额;

2. 赵君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Y 号房屋由赵君、刘杰、赵英按份继承,其中赵君占二分之一份额,刘杰、赵英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六、律师总结与启示

本案例清晰展现了在房产继承纠纷中遗嘱效力的关键作用。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中的处理,需先划分出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后再依据遗嘱或法定继承规则分配。家庭成员在面对遗产问题时,应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若对遗嘱有异议需有充分法律依据。同时,继承人在主张权利时应依据合法有效的遗嘱或法定继承规定,避免因不合理诉求导致败诉。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各方也应注重情感交流与责任履行,避免因后期遗产纠纷破坏家庭关系。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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