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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未上市央产房购买遇卖方反悔应对之策》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2-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刘雅兰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孙启鹏于 2012 8 月就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由孙启鹏承担诉讼费。刘雅兰称误将不具有产权且不能上市交易的央产房转让给非北京户籍且无购房资格的孙启鹏,后经了解该房不能买卖,故合同无效。

 

孙启鹏辩称通过中介购买房屋,在中介公司签署的买卖协议真实有效。

 

二、法院查明事实

1. 刘雅兰系刘健坤之女,刘俊君系刘雅兰之子。2012 8 月,刘雅兰与孙启鹏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表明房屋为某单位集体房屋,刘雅兰代已去世的刘健坤签字,刘俊君为刘雅兰代理人。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 35 万元,还对房屋相关事宜及责任进行了约定。

2. 合同签订后,孙启鹏给付刘雅兰购房款 35 万元,刘雅兰将房屋交付孙启鹏,现孙启鹏儿子一家四口居住在该房屋。

3. 法院与北京某单位电话联系得知,二号房屋是刘健坤于 1995 年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房产证正在办理中,房屋可继承但不能对外出售。

 

三、裁判结果

驳回刘雅兰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

合同效力的判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刘雅兰与孙启鹏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刘雅兰虽主张房屋系不能上市交易的央产房且孙启鹏无购房资格,但首先,从合同签订过程看,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提及房屋性质为某单位集体房屋,孙启鹏表示自愿购买并知晓房屋性质,这表明双方在交易时对房屋的特殊情况有一定认知且达成合意。其次,法院查明该房屋虽不能对外出售,但可继承,其性质并非绝对禁止流转的房产类型,且刘雅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买卖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刘雅兰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以证明合同无效,所以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并驳回刘雅兰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这也提醒当事人在进行民事交易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标的的性质、状况等,避免因自身疏忽或误解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应重视证据的收集与提供,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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