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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母亲赠共同房屋给部分子女,其他子女诉无效案例剖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2-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刘雅芬、陈悦莹、陈宇宏起诉要求确认孙玉凤与陈俊君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登记返还到原始状态(后撤回该项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陈俊君承担。刘雅芬称,陈贤与第一任妻子育有陈涛,后与孙玉凤再婚育有陈俊君,陈涛与刘雅芬育有陈悦莹、陈宇宏。2007年陈贤去世,2020年孙玉凤去世,2021年陈涛去世,均未留遗嘱。陈贤与孙玉凤婚后购买的涉案房屋一直由陈俊君掌控,陈俊君与孙玉凤在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下,擅自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陈俊君名下,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陈俊君辩称不同意,称20119月在孙玉凤、陈涛和自己三人协商同意下过户,因刘雅芬拿走陈贤名下60万元存单未还,孙玉凤报警后经商量产生过户之事,且孙玉凤生活起居一直由自己照顾。

 

二、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陈贤与前妻育子陈涛,陈涛2岁时其母去世,陈贤与孙玉凤再婚育女陈俊君,陈涛与孙玉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陈涛与刘雅芬育有陈悦莹、陈宇宏。陈贤于200795日死亡,孙玉凤于20201221日死亡,陈涛于2021529日死亡,各方陈述无其他继承人且陈贤、孙玉凤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 房屋情况:涉案房屋2002年登记在孙玉凤名下。2011121日,孙玉凤与陈俊君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陈俊君以65万元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并自行交割房款,房屋于当日转移登记至陈俊君名下。

3. 陈俊君证据:陈俊君称因刘雅芬拿走存单未还,孙玉凤、陈俊君、陈涛协商一致过户,提供定期存单、取款凭条、利息清单复印件,署名为“孙玉凤”的手写材料3份、无署名无日期手写材料1份、陈宇宏手写材料复印件1份。刘雅芬、陈悦莹、陈宇宏认可陈宇宏手写材料真实性但称是哄孙玉凤开心且与本案无关,不认可其他手写材料真实性。

 

三、裁判结果

1. 孙玉凤与陈俊君于2011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六分之一所有权份额的部分无效。

2. 驳回刘雅芬、陈悦莹、陈宇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

(一)继承人诉讼资格与房屋产权性质

刘雅芬、陈悦莹、陈宇宏作为陈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就可能损害陈涛继承权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提起诉讼。涉案房屋于2002年登记在孙玉凤名下,但系孙玉凤与陈贤的夫妻共同财产。陈贤去世后,其遗产分割需遵循法定继承规则。该房屋50%份额作为孙玉凤的财产析出后,剩余50%份额作为陈贤的遗产,孙玉凤、陈涛、陈俊君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应继承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份额。

 

(二)合同效力分析

在未对涉案房屋进行遗产分割的情况下,孙玉凤与陈俊君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转移登记至陈俊君名下,明知陈涛对房屋享有继承权利却进行此交易,损害了陈涛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在此案中,孙玉凤与陈俊君就转让陈涛可继承的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份额的部分,因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陈涛利益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而孙玉凤生前对自己享有的涉案房屋份额出售给陈俊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未侵害陈涛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部分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所以,法院判定合同部分无效是正确的,既维护了被损害继承人的权益,又尊重了孙玉凤对自身合法财产份额的处分权。

 

(三)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

陈俊君主张与孙玉凤、陈涛就房屋过户达成一致意见,但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署名为“孙玉凤”的手写材料真实性存疑,无署名无日期的手写材料无法确定来源与真实性,且刘雅芬等对这些材料均不认可。在民事诉讼中,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才能被采信,陈俊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是符合证据规则的。这也表明在法律纠纷中,当事人应重视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确保证据能够有力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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