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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剖析:母亲离世房屋拆迁后子女安置利益分割诉讼》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2-1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中,尤其是涉及继承与拆迁安置交织的复杂情况,准确认定房屋权属及各继承人的权益份额至关重要。本案聚焦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的产权确认问题,李芳依据家庭关系、房屋拆迁历史以及过往的口头约定等因素,主张对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其他当事人对此持有异议,这涉及到对家庭协议效力、房屋继承规则以及拆迁安置政策的综合考量,对于处理类似复杂的房屋产权纠纷具有典型的参考价值,需要严谨地审查各方证据和遵循法律规定,以公平合理地确定房屋产权归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

 

二、案件事实

(一)家庭关系与房屋原始产权情况

李康与陈兰系夫妻,育有李芳、李君、李莉、李霞、李辉、李霖六名子女。陈兰于20001225日去世,北京市东城区M3号平房三间共计56.6平方米,原登记在李康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

 

(二)房屋拆迁安置过程

2005年房屋启动拆迁程序,房屋基本情况调查表显示产权人为李康,家庭成员包括宋芝、宋涵、李君等,李辉一家户口也登记在此。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达成,经行政裁决后,200871日房屋被拆除,73日李康与W公司签订《购买就地安置住房预售合同》,购置一号房屋(建筑面积60.86平方米),并已入住,同时二号房屋登记在李霖前妻宋芝名下,三号房屋登记在李君前妻周玲名下,安置方案变更有全家一致同意的声明。

 

(三)李芳的主张及证据情况

李芳主张一号房屋中51.93平方米归自己所有、8.93平方米归李辉所有,为此提交了1997年李康手写的分割协议(但其他子女对其真实性和效力存疑)、准住证及判决书(用于证明与李霖的住房互换情况,但证明目的未被认可)、之前谈话笔录(李霖曾认可将半间平房给李芳,但被认为无权处分父母房产)等证据,试图证明自己对M号平房及一号房屋的权益主张。

 

(四)相关诉讼历史

2012年起,李霞、李芳等多次起诉W公司、李康、宋芝等,涉及撤销预售合同、确认房屋共有等诉求,但均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法院驳回,包括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部分案件还因构成重复起诉被裁定驳回。

 

三、各方诉求

(一)原告李芳诉求

1. 要求确认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中51.93平方米归李芳所有、8.93平方米归李辉所有;

2.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其依据是认为M号平房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陈兰去世后应按份共有,1983年父母曾承诺平均分配三间平房,自己与李霖共分一间,且李霖户口迁入自己家,拆迁时为其提供一套楼房,有口头约定李霖份额归自己,旨在维护自身在家庭房屋财产中的合法权益,基于对家庭财产分配的历史事实和口头约定的信任,期望通过诉讼明确自己在一号房屋中的产权份额,避免因房屋产权不明而遭受损失,确保自己在家庭财产分配中得到应有的份额,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和财产权益。

 

(二)被告李康、李君、李莉、李霞辩称

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李芳上诉请求,目的是维护一审判决所确定的房屋产权归属现状,基于对房屋拆迁安置过程和现有产权登记情况的认可,认为李芳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避免房屋产权因李芳的诉求而发生变动,维护自身在家庭财产关系中的既得利益和稳定状态,确保家庭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得以维持,避免因不合理的产权变更而引发家庭内部更多的纠纷和矛盾。

 

(三)被告李辉辩称

服从法院判决,表明其对法院判决的认可和接受,可能是基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理性判断,也可能是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避免在房屋产权纠纷中陷入不必要的争议,以平和的态度对待法院的裁判结果,尊重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不主动参与到可能引发家庭矛盾的产权争夺中,体现了其在家庭财产纠纷中的理性和冷静态度。

 

四、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李芳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证据效力与房屋权属认定

从证据角度看,李芳提交的证据均无法确凿证明其对一号房屋享有主张的产权份额。1997年李康手写的分割协议,仅有李康一人签名且其他子女对其真实性和效力不予认可,在法律上,父母在世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协议需满足一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如双方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等,该协议因缺乏其他共有人的认可和有效形式要件,难以认定其对房屋权属的确定效力。准住证及判决书虽能证明住房互换情况,但无法直接证明与房屋产权归属的关联性,不能据此认定李芳对M号平房一间的所有权,更无法延伸至一号房屋的产权。之前谈话笔录中李霖的认可,因李霖无权处分父母房产,其意思表示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法院依据不动产登记簿作为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认定一号房屋系李康名下私房拆迁安置所得并登记在其名下,李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这一登记效力,驳回其诉讼请求是符合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的,维护了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和稳定性,避免因证据不足的产权主张而扰乱房屋产权秩序,保障了当事人基于合法产权登记所享有的权益,也为类似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和房屋权属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范例,提醒当事人在主张房屋产权时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充分性,确保自己的主张有坚实的证据基础。

 

(二)继承与拆迁安置权益的法律分析

在继承法律关系方面,陈兰去世后,其遗产范围未经过析产继承程序明确界定,李芳虽为法定继承人,但无法确定其继承份额对应李康取得一号房屋所拆除的建筑面积。在拆迁安置法律关系中,李康与W公司依据行政裁决书和安置方案变更表签订的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李康依法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李芳以1983年父母的口头承诺和与李霖的住房安排为由主张房屋产权,在法律上,口头承诺在涉及不动产权益处分时,需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明确性和具体履行情况,否则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而且,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产权的确定往往依据拆迁政策、协议签订以及登记公示等程序,李芳的主张无法与这些法定程序和要件相契合,法院不予支持其诉求,是正确适用继承和拆迁安置相关法律规定的体现,保障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因不合理的继承和拆迁权益主张而破坏法律秩序和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也为当事人在处理类似涉及继承与拆迁的房屋产权问题时,提供了准确的法律指引,提醒当事人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依法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导致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本案警示人们,在家庭财产尤其是房屋等重要不动产的处理上,当事人应重视书面协议的签订和证据的保存。父母在世时,如需对房屋等财产进行分配,应通过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益,并确保所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不确定性和纠纷隐患。在房屋面临拆迁等重大事项时,各家庭成员应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和法律规定,积极参与协商和决策过程,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同时,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理性看待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避免盲目诉讼和不合理的诉求,尊重法院的裁判结果,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确保家庭财产的传承和分配在合法、公平、公正的轨道上进行,避免因财产纠纷而破坏亲情关系,保障家庭财产权益的合理分配和家族关系的和睦延续。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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