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核心要点概述
本案件聚焦于被继承人[李德怀]名下的房产权益争议,主要涉及房产出售款的分配以及公房承租权的归属问题。原告[李辉]与被告[李强]各持己见,法院依据所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最终裁决。以下将深入剖析该案件的详细情况。
二、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事由
(一)原告主张
原告[李辉]向法院提出了两项关键诉求:其一,请求被告[李强]支付被继承人[李德怀]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售款及孳息的一半,即3434950元归其所有。A号房屋出售总价为6269900元,原告坚称该房屋是父母[李德怀]与[胡珍]的夫妻共同财产。[胡珍]于2010年7月2日去世,[李德怀]于2020年5月10日去世,二老均未留下遗嘱。原告认为,[李德怀]私自出售房屋后,售款应当依法进行分割;其二,恳请法院判令[李德怀]承租的北京市东城区[B]号公房(以下简称“B号公房”)由其承租,原告着重指出该公房作为父亲遗产的一部分,自己有权继承承租权。
(二)被告抗辩
被告[李强]坚决拒绝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主要依据是A号房屋在[李德怀]去世前就已经完成了出售交易,按照法律规定,该房屋不再属于遗产范畴,因此拒绝支付售房款及孳息的一半给原告。同时,被告认为原告对B号公房承租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
三、法院查证事实详情
1. 家庭关系与房产登记情况:[李德怀]与[胡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李辉]和[李强]两个子女。2000年1月21日,[李德怀]与北京市[F]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得A号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的购买时间处于[李德怀]与[胡珍]的婚姻存续期间。
2. 房屋交易过程:2018年11月25日,[李德怀]与案外人[张芳]、[陈豪]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1900000元,房屋内的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4369900元,买受人支付定金300000元。2019年1月21日,各方又签订了《变更买受方协议书》,将买受方变更为[张芳]和[陈豪]。此后,买受人支付的6269900元购房款全部转至被告[李强]的个人账户。
3. 被告借名买房主张及证据:被告[李强]声称A号房屋是其借用[李德怀]之名购买,购房款由其以现金全额支付,并为此提供了两组证据。证据一包括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私营企业详细信息以及父母的工资条,旨在证明父母收入微薄,无力支付房款,而自己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具备支付购房款的能力;证据二则涵盖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物业管理合同、管理公约、业主手册、被告与[马丽]的结婚证、缴纳A号房屋供暖费、物业费的票据、居住证明、[李德怀]授权被告办理A号房屋产权证的委托书、缴税银联刷卡单、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试图佐证借名买房的事实以及自己长期在该房屋居住的情况。然而,原告[李辉]认可被告在A号房屋居住并产生相关费用的事实,但指出居住与继承并无直接关联,且房屋购买和产权登记的关键环节均由[李德怀]亲自操办,房款实际上来源于父母房屋拆迁的拆迁款,而非被告支付。此外,A号房屋的房款缴纳与房产证的办理均由[李德怀]本人负责,房屋也登记在[李德怀]名下,因此不存在被告所主张的借名买房情况,故而不认可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目的。被告进一步解释称,购房款是其做生意留存的50多万现金支付的,但对于原告提及的房屋拆迁事宜,被告表示虽知道1998年房屋拆迁且[李德怀]领取了拆迁款,但不清楚具体金额,并坚称A号房屋的购房款与拆迁款无关。
4. 公房承租情况:经查明,B号公房系某单位分配给[李德怀]承租的住房,目前由被告[李强]居住和使用。
四、律师专业法律分析
(一)涉案房屋产权归属判定
从法律和证据的综合角度来看,被告主张的借名买房难以成立。尽管被告提交了部分证据来证明其支付能力和实际居住情况,但在房屋购买这一关键的法律行为中,无论是购房合同的签订、房款的缴纳还是房产证的办理,均是以[李德怀]的名义进行的,并且没有确凿的书面协议或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借名买房的合意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因此,A号房屋应依法认定为[李德怀]与[胡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胡珍]去世后,根据法定继承规则,房屋的一半份额作为[胡珍]的遗产,由[李德怀]、[李辉]和[李强]平均继承,即各占六分之一,此时[李德怀]拥有房屋的三分之二份额。[李德怀]生前出售房屋并将售房款转至被告账户,其对自身三分之二份额的处分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原告继承的六分之一房屋份额对应的售房款,被告理应支付给原告。经核算,这笔款项应为1044983元。
(二)售房款孳息诉求合理性分析
原告主张售房款孳息,但在本案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孳息产生事实依据、资金流向证据以及合理的孳息计算方式,从法律层面难以支持这一诉求。售房款转至被告账户后的资金使用和收益情况不明,无法确定孳息的存在及具体数额,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该项诉求是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的。
(三)公房承租权纠纷法律定性
公房承租权具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和福利属性,其变更和分配通常由公房管理单位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管理和审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直接受理和裁判的范围。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关于承租B号公房的诉讼请求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体现,原告应通过与公房管理单位沟通协商或遵循其规定程序来解决承租权争议。
五、法院最终裁判结果及启示
1.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李强]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辉]1044983元,同时驳回原告[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2. 案例启示:本案例为类似的房产继承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和实践参考。一方面,在房产交易和继承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尤其是涉及房屋产权归属、资金来源等关键问题的书面协议、票据凭证等,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另一方面,对于公房承租权等特殊权益纠纷,当事人应明确法律途径和适用范围,遵循相关单位的规定程序来解决问题,避免盲目诉讼,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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