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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洞察:婚内承租房,离婚后一方购得,是否仍属夫妻共有财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2-2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背景

 

本案例涉及一套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号和二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争议。案件的核心人物包括李福鑫,其与刘英于 1968 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旭和一女李瑶,二人于 1993 年离婚;后李福鑫与王丽于 1996 年再婚,王丽婚前育有二子赵华和赵峰。李福鑫于 2019 年去世,王丽于 2021 年去世,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随即引发了各方的法律纠纷。

 

二、诉讼请求与答辩

 

(一)原告主张

赵华和赵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其二人所有,并由被告李旭和李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其理由是李福鑫在 2013 年 6 月 28 日立下自书遗嘱,表明在其百年之后,现有住房归妻子王丽所有。由于王丽已去世,他们作为王丽的法定继承人,认为涉案房屋应依遗嘱归他们继承。

 

(二)被告抗辩

李旭和李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他们提出,涉案房屋是李福鑫和刘英的福利分房,其中有刘英的份额。在购房过程中,使用了李旭的工龄和年龄优惠,且李旭已将其份额转赠给母亲刘英。他们坚称对李福鑫尽到了赡养义务,并质疑遗嘱的真实性,认为即使遗嘱真实,也并非李福鑫的真实意愿,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而非遗嘱继承。

 

(三)第三人诉求

刘英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 50%的份额;二是要求赵华和赵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刘英称,涉案房屋是其与李福鑫在婚姻存续期间分配的公房,后经调换而来。虽然二人于 1993 年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但房屋的来源和购买情况都表明其应享有相应份额。

 

(四)各方对第三人诉求的答辩

赵华和赵峰针对刘英的诉求辩称,刘英的请求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为遗嘱继承,若刘英主张份额应另行起诉。他们强调涉案房屋原是公有住房,李福鑫在离婚后实际出资购买,房屋性质已发生变化,相关档案也显示房屋属于李福鑫单独所有。此外,刘英在近 30 年里未对房屋要求确权或分割,已超出诉讼时效。即便刘英主张使用了其与李旭的“三龄”,但未支付购房款,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李旭和李瑶则认可刘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理由。

 

三、法院查明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

1. 李福鑫与刘英的婚姻及子女情况、离婚时间,以及李福鑫与王丽的再婚情况和双方去世时间等事实均清晰明确。

2. 1994 年 7 月 29 日,北京房山区某单位与李福鑫签订《北京房山区某单位内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按标准价售予李福鑫,李福鑫分三次付清了购房款 14009 元。1994 年房地产管理局向李福鑫颁发《房产所有证》,2015 年 5 月 20 日,房屋登记为李福鑫单独所有(房改房优惠价),2019 年 2 月 26 日,登记为李福鑫、王丽共同共有(房改房优惠价)。

3. 赵华和赵峰提交的李福鑫《遗嘱》,载明房屋归王丽所有,但李旭、李瑶和刘英对该遗嘱真实性均不认可。经法院释明,三方均未申请对遗嘱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4. 李福鑫与刘英离婚诉讼的《民事调解书》显示,当时刘英住一号房屋,李福鑫住二号房屋,原因是涉案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离婚时未进行分割。

5. 刘英申请调取的涉案房屋登记材料中,《职工购房申请表》显示购房人家庭成员包括刘英和李旭,且三人的“三龄”信息均有记载;《职工购房计价表》显示有工龄优惠,刘英称优惠数据是三人“三龄”之和,李旭当庭表示将其“三龄”优惠利益转赠给刘英,刘英接受。

 

四、法律分析与判决结果

 

(一)法律依据

本案主要涉及遗嘱继承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在遗嘱继承方面,无形式瑕疵的自书遗嘱一般应推定为真实,除非有相反证据。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房改房这种具有特殊历史背景和政策因素的房产,其权属认定需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取得过程、出资情况以及工龄等优惠因素的使用情况。

 

(二)析产与继承问题分析

1. 刘英份额的认定:

   - 涉案房屋虽由李福鑫在离婚后签订购房合同并出资购买,但房屋原系单位公房,刘英与李福鑫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公房使用权,且离婚时未对房屋进行分割,双方对房屋的共同财产性权益得以延续。

   - 购房过程中使用了刘英和李旭的“三龄”优惠折扣,这应视为刘英对房屋购买的财产性投入。尽管刘英未能证明其支付了 10000 元购房款,但综合考虑房屋使用权取得时间、来源、出资以及“三龄”贡献等因素,法院确定刘英占涉案房屋的份额为 40%,李福鑫占 60%。

2. 遗嘱的效力:

   - 赵华和赵峰提交的李福鑫《遗嘱》,虽遭到李旭、李瑶和刘英的质疑,但他们均未申请司法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为真实。李福鑫通过遗嘱将房屋留给王丽,王丽去世后,赵华和赵峰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主张权利。然而,李福鑫处分刘英份额的行为无效,其处分自己 60%份额给王丽的行为有效,王丽去世后,该 60%份额由赵华和赵峰继承。

 

(三)最终判决

法院判决赵华和赵峰占涉案房屋 60%的份额,刘英占 40%的份额。

 

五、案例启示

 

本案例为类似的房产继承析产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和启示。首先,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的继承问题上,遗嘱的订立应确保真实、合法且明确,避免因遗嘱的真实性争议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其次,对于房改房等具有特殊性质的房产,其权属认定不能仅仅依据购房合同和产权登记,还需深入探究房屋的来源、取得过程以及是否涉及他人的权益因素,如工龄优惠等。再者,当事人在面对房产权益争议时,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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