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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攻克关键难点:剖析判定买家在房屋未办房产证多次买卖后过户诉求合理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1-1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最终买受人,是某公司员工。

 

被告:A 公司京城分公司(简称 “A 京城分公司”),在房屋流转过程中作为中间转让方。

 

第三人 1:A 公司,承担公司整体房产权属管理及相关决策职能。

 

第三人 2:B 公司,系涉案房屋的初始开发商与销售方。

 

(二)案件事实

 

1997 年 12 月 30 日,A 公司向 B 公司支付 10 套房屋购房款,用于购置某小区房产。交付后,因 A 公司丢失购房合同,双方重新补签。之后,B 公司(甲方)与 A 京城分公司(乙方)就这 10 套房屋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约定,A 京城分公司购买位于某小区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 154.58 平方米,合同明确规定出卖人需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60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

 

1999 年初,A 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李某居住使用,直至当下。2007 年 10 月,A 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关于公司历史遗留住宅类房产处置议案,决定将公司购买的房产出售给内部员工。2015 年 7 月 7 日,李某(乙方)与 A 京城分公司(甲方)签订《房产内部转让协议》,约定 A 京城分公司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款 890,535.38 元,协议规定若房屋具备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条件,甲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协议签订后,李某一次性全额支付转让价款。

 

目前,涉案房屋仍登记在 B 公司名下。经询问,B 公司表示具备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 A 京城分公司名下的条件,但因 A 公司内部整合、人员变动,且 A 京城分公司未积极联系办理产权登记等原因,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诉讼详情

 

(一)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请求判令 A 京城分公司继续履行《房产内部转让协议》,为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请求判令第三人 B 公司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二)各方答辩情况

 

被告 A 京城分公司答辩:依据《房产内部转让协议》,在具备过户条件时愿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目前涉案房屋未登记在其名下,且其未取得房产证,房屋产权仍归 B 公司所有。经与 B 公司沟通,B 公司无法将产权办理至其名下,所以现阶段不具备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的条件。若未来涉案房屋产权办理至其名下,同意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三人 A 公司陈述:认同 A 京城分公司的答辩意见。公司所有房产权属由总公司管理,分公司主要负责执行,房产处置由总公司决议。

 

第三人 B 公司陈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诉房屋属于其与 A 公司的房产买卖范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法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三)证据梳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系列证据,法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李某提交了房产内部转让协议、付款收据、历史账户交易明细、物业费结清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A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等证据。对于各方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案。

 

三、案件分析

 

合同效力认定:李某与 A 京城分公司签订的《房产内部转让协议》,以及 A 京城分公司与 B 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均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履行状况:涉案房屋早已交付给李某居住使用多年,李某也依约向 A 京城分公司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尽管房屋历经多次转手买卖,但均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过各方合同已部分履行。

 

法律依据适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房屋经过多次转手买卖且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终局买受人以直接前手出卖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当事人申请,追加登记权利人(即第一手出卖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经审查,若诉讼请求合理,法院可判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本案中,追加 B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责任判定:B 公司认可与 A 京城分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确认 A 京城分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在此情形下,B 公司理应积极履行办证义务。当前,A 京城分公司怠于行使向 B 公司请求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权利,致使李某至今未能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对李某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李某有权要求 A 京城分公司积极行使其对 B 公司的债权,以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

 

四、法院判决结果

 

 

B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李某将其名下的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 A 京城分公司名下。

 

A 京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第一项完成后三日内,配合李某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

 

五、办案心得

 

全面收集证据:详尽收集了房产内部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历史账户交易明细、物业费结清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等一系列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撑了原告的诉求。从合同签订到款项支付,再到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全方位展示了原告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及履行义务的情况。

 

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深入研究房屋买卖相关法律法规,准确运用房屋多次转手买卖未办理转移登记情形下的法律规定。明确追加第一手出卖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法律依据,并向法院清晰阐述该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的适用逻辑。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条款的精准解读,为原告主张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清晰阐述法律关系:在庭审过程中,清晰梳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指出原告与被告之间基于《房产内部转让协议》形成的房屋买卖关系,以及被告与第三人 B 公司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通过清晰的法律关系阐述,让法官能够迅速理解案件核心要点,认识到原告权益应得到保护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积极应对被告答辩:针对被告提出的无法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答辩意见,提前准备充分的应对策略。通过查明涉案房屋实际具备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的条件,有力反驳了被告的主张。同时,强调被告怠于行使权利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促使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与第三人有效沟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与第三人的沟通。对于第三人 A 公司,明确其在房产处置过程中的管理职责以及与分公司的关系,争取其对案件处理的理解与配合。对于第三人 B 公司,通过阐述其在房屋买卖链条中的合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促使其认识到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必要性。在与第三人的沟通中,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案件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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