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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房产律师视角:买方起诉卖家配合限价商品房过户的胜诉历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1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1. 合同签订:2017年5月18日,原告陈阳与被告赵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杰将昌平区平房产以216万元卖给陈阳,陈阳签约日付10万定金,2020年1月10日办手续时付全款。违约方需付100万元违约金。当日,赵杰及其配偶林阳与陈阳签《补充协议》,明确付款进度,约定2019年11月30日前按契税票满五年或房本满五年7日内过户,若赵杰未按时过户,按陈阳已付200万元的50%赔偿,还约定了房屋交付等事项。7月1日,双方再签《补充协议》,明确已付160万元,剩余56万元过户日付,交付时间改为过户后7日,赵杰付8万元租金从房款中扣,剩余房款减为48万元。

2. 款项支付:2017年5月31日起,陈阳陆续支付购房款,包括50万、70万、40万、8万。此外,赵杰分别于2018年5月10日和2019年3月28日向陈阳借款13万和2万。庭审中双方确认陈阳共支付183万元。

3. 房屋情况:涉案房屋2014年12月31日登记在赵杰名下,为限价商品住房,有五年限售期。现限售期已过,符合交易条件。双方约定陈阳将房屋租给赵杰,租金8万从房款中扣,陈阳同意承担交易税费及土地出让金。

4. 诉讼缘由:陈阳支付大部分房款后,赵杰、林阳拖延解抵和过户,还索要额外款项。陈阳起诉,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并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5. 被告抗辩:赵杰、林阳称签约时对限价房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有误解,以为按售房款总价316万元的35%预留100万元,实际没那么多,主张撤销合同。

 

 二、争议焦点

1. 原告诉求:陈阳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认为自己已履约,房屋符合过户条件。

2. 被告抗辩:被告以对土地出让金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3. 核心争议: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即被告撤销合同主张是否成立,以及被告是否应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涉及合同效力、履行情况及双方权利义务界定。

 

 三、裁判结果

赵杰、林阳配合陈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登记至陈阳名下,陈阳负担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四、案件分析

1. 合同效力与履行:虽交易在限售期内违规,但陈阳已按约支付大部分房款。依据《民法典》,合同成立生效,当事人应履行义务。现房屋符合交易条件,被告应遵循诚信原则履约。被告对土地出让金误解主张因无证据证明约定总房价为316万元,缺乏依据。

2. 过户与费用:陈阳同意承担过户税费及土地出让金,符合约定与常理。双方约定房屋租赁及租金抵扣,陈阳已付183万元,扣8万元租金后,过户时还应支付25万元。法院综合考量,作出上述判决,保障合同履行,平衡双方利益。

 

 五、胜诉办案心得

1. 精研合同:律师需深入研究合同条款,明确房屋价格、付款、过户、违约等约定,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为案件处理提供依据。

2. 收集证据:收集合同、付款凭证、借条、房产证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履约,反驳被告抗辩,增强主张可信度。

3. 准确用法:熟悉《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准确判断合同效力、履行情况,审查证据,维护当事人利益。

4. 应对抗辩: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反驳被告抗辩,明确重大误解要件,结合证据证明被告主张无据,维护原告权益。

5. 关注政策:房屋买卖纠纷中,关注房屋性质与政策,如限价房限售、交易、税费规定,适时调整诉讼策略,保障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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