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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房屋交易背景与过程
原告苏悦与被告许泽宇于 2002 年登记结婚,2009 年协议离婚。被告许泽宇与被告陈诗涵于 2013 年 9 月结婚。2008 年 1 月 28 日,原告苏悦与被告许泽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号房屋。离婚时,该房屋未作分割,离婚后原告苏悦持续居住于此。
2002 年,被告许泽宇的父亲许建国购得涉案房屋并取得产权登记证书。2005 年 6 月 30 日,房屋过户至案外人何琳名下。2008 年 1 月 28 日,被告许泽宇从何琳处购得此房。2016 年 9 月 27 日,原告苏悦与被告许泽宇签订《房屋分割协议书》,对房屋归属及处置作出约定。2016 年 10 月 28 日,被告许泽宇未经原告苏悦同意,与被告陈诗涵签署《夫妻不动产归属协议》,将房屋过户至被告陈诗涵名下。
(二)纠纷产生与解决尝试
原告苏悦认为诉争房屋属其与被告许泽宇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诗涵理应知晓产权情况,二被告擅自过户的行为严重侵害其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夫妻不动产归属协议》无效,判令被告陈诗涵、被告许泽宇协助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许泽宇名下,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许泽宇、被告陈诗涵辩称,涉案房屋是被告许泽宇父亲的,因被告许泽宇要购房不符合政策才过户至被告陈诗涵名下,且已告知原告苏悦,诉争房屋并非原告苏悦与被告许泽宇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原告诉求。2016 年 12 月 1 日,原告苏悦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作出判决,因《夫妻不动产归属协议》效力未经确认,对原告相关诉求未予处理,建议就《房屋分割协议书》争议另案主张。庭审中,原告苏悦与被告许泽宇认可涉案房屋系夫妻存续期购买、登记在被告许泽宇名下、共同居住还贷且离婚时未处理。被告许泽宇称过户已告知原告苏悦,遭原告否认,且二被告无法证实征得原告同意。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确认被告许泽宇、被告陈诗涵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签订的《夫妻不动产归属协议》无效。
判令被告陈诗涵、被告许泽宇协助原告苏悦将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号恢复登记至被告许泽宇名下。
(二)被告抗辩
被告许泽宇、被告陈诗涵共同辩称涉案房屋是被告许泽宇父亲的,因被告许泽宇要购房不符合政策才过户至被告陈诗涵名下,且已告知原告苏悦,诉争房屋不是原告苏悦与被告许泽宇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三)争议核心
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原告苏悦与被告许泽宇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许泽宇、被告陈诗涵签订的《夫妻不动产归属协议》是否有效,即过户行为是否征得原告苏悦同意。
原告苏悦要求恢复房屋登记的诉求是否合理。
三、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许泽宇与被告陈诗涵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签订的《夫妻不动产归属协议》无效。
被告许泽宇、被告陈诗涵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苏悦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号房屋变更恢复登记至被告许泽宇名下。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涉案房屋购于原告苏悦与被告许泽宇夫妻存续期间,虽最初由被告许泽宇父亲购置,但之后流转至被告许泽宇名下,且双方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被告许泽宇、被告陈诗涵主张房屋为被告许泽宇父亲个人财产,与事实不符且缺乏证据,故涉案房屋应属原告苏悦与被告许泽宇原夫妻共同财产。
(二)合同效力判定
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时未处理,被告许泽宇未经原告苏悦同意将房屋过户至被告陈诗涵名下,违反《民法典》关于处分共有不动产需共有人同意的规定,以及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夫妻不动产归属协议》侵害原告苏悦权益,应属无效。
(三)恢复登记诉求支持
因《夫妻不动产归属协议》无效,依法律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所以原告苏悦要求恢复房屋登记至被告许泽宇名下的诉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对于原告苏悦的代理律师而言,胜诉关键在于全面收集证据并精准适用法律。在证据方面,收集房屋购买、过户凭证及离婚协议等材料,清晰呈现房屋权属演变及被告许泽宇擅自处分财产的事实。面对被告方错误主张,通过证据对比和事实阐述有力反驳。在法律适用上,依据相关条款,构建完整法律论证体系,成功说服法官支持原告诉求,维护原告苏悦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