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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房登一人名,法院认定为共同财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2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与房屋背景

曾某和孟某育有孟某萱、孟某琳、孟某宇、孟某睿、孟某泽五个子女,1994 年 11 月 30 日登记离婚后未再婚。1999 年,二人共同购置北京西城区一套房屋,登记在孟某名下,曾某出资且贡献工龄。曾某 2021 年 4 月 25 日去世,未留遗嘱。孟某宇与江某育有江某昊,1987 年离婚,孟某宇于 2023 年 5 月 7 日离世。

(二)纠纷产生及庭审情况

孟某琳和孟某萱起诉,要求析产继承涉案房屋中曾某的份额,让其余被告承担诉讼费,称曾某出资并贡献工龄,自己照顾曾某较多应多分。孟某和江某昊抗辩,称 1994 年离婚财产已清,1999 年孟某单独购房,有房产处证明、产权登记及精神鉴定报告,孟某还立代书遗嘱将房屋给江某昊,此前公证给过孟某宇。孟某睿称房子本就给孟某宇,否认原告照顾老人。孟某泽认为房子是孟某个人财产,应按其意愿办。庭审中,各方围绕房屋出资、产权归属、照顾老人等提交大量矛盾证据。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孟某琳和孟某萱要求对涉案房屋中曾某的份额进行法定继承,主张各占六分之一产权份额,并要求分得六分之一拆迁安置补偿款。她们认为曾某去世后遗产未合理分配,应依据法定继承原则处理,且自己尽到较多赡养义务应多分。

(二)被告抗辩

孟某和江某昊主张房屋是孟某个人财产,已通过遗嘱指定由江某昊继承,1994 年离婚时财产已清,不存在共同共有情况。孟某睿称房子本就给去世的孟某宇,否认原告照顾老人。孟某泽认为房子是孟某个人财产,应按孟某意愿办理。

(三)争议核心

涉案房屋究竟是孟某个人财产,还是曾某与孟某的共同财产。

若为共同财产,曾某的遗产份额如何分配,各继承人是否存在多分或少分的情形。

孟某所立遗嘱的效力以及对房屋分配的影响。

三、裁判结果

被告孟某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曾某的份额(1/2),由原告孟某琳、原告孟某萱、被告江某昊、被告孟某睿、被告孟某泽均等继承。继承后,原告孟某琳、原告孟某萱、被告江某昊、被告孟某睿、被告孟某泽各占该房屋的 1/10 产权份额,被告孟某占该房屋的 1/2 产权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认定

从房屋档案材料来看,购房时孟某是以职工配偶身份参与,购房过程中使用了曾某 40 年工龄和孟某 23 年工龄。虽然孟某对购房款支付情况表述前后矛盾,但 2017 年曾某和孟某均签字的协议确认曾某有出资。由于当事人未能就购房款支付情况提供充足证据,综合购房过程及工龄使用等因素,尽管曾某与孟某已离婚,仍认定该房屋为二人共有,各占 1/2 产权份额。曾某所有的份额在其去世后转化为遗产。

(二)遗产分配

继承开始后,因无有效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曾某死亡时,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孟某萱、孟某琳、孟某宇、孟某睿、孟某泽。因孟某宇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由江某昊转继承。虽然孟某琳、孟某萱称自己多尽扶养义务,孟某、江某昊称孟某宇多尽扶养义务,但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此遗产分配时依法均等分割。孟某所立遗嘱仅能处分其个人份额,不能影响曾某遗产部分的分配。

五、胜诉办案心得

成功关键在于紧扣房屋购买时曾某出资及工龄使用的事实,尽管证据存在争议,但通过整合档案材料、协议等证据,有力论证了房屋的共有属性,为当事人争取到曾某遗产份额的继承权。这表明在处理遗产继承案件时,要深度挖掘案件细节,全方位整合证据,从多个角度论证诉求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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