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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协议已生效,一方却反悔,法院驳回重分诉求,律师解读法律依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2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与房产背景

林启文与苏婉芳是夫妻,育有子女林悦萱和林宇辉。苏婉芳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离世,林启文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去世,二人生前未留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林启文和苏婉芳留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xx 的一号房屋与二号房屋。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53.99 平方米,二号房屋建筑面积 41.38 平方米,面积相差 12.61 平方米。

(二)诉讼争议情况

原告林悦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被告林宇辉支付一号房屋与二号房屋的面积差折价款 59 万元;……。

林悦萱称,自己与林宇辉是兄妹关系,父母去世后留下两套房屋及存款。考虑亲情,自己同意将一号房屋过户给林宇辉,二号房屋过户给自己,还让林宇辉居住二号房屋。自己已配合林宇辉将一号房屋过户,林宇辉却不配合。双方就遗产产生严重分歧,所以提起诉讼。

被告林宇辉答辩称,不同意林悦萱全部诉求。其一,父母去世后,双方就二号房屋和一号房屋继承问题达成协议并公证,一号房屋归自己继承,二号房屋归林悦萱继承,两套房屋已处理完毕;…… 父母生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主要由自己照顾,遗产应适当多分。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悦萱要求重新分配父母遗产,获得房屋面积差折价款,旨在重新界定遗产分配,维护自身权益。

(二)被告抗辩

被告林宇辉主张按已达成并公证的协议处理房屋继承,且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以此反驳原告重新分配遗产的诉求。

(三)争议核心

双方此前达成并公证的遗产分配方案是否应继续执行,还是如原告主张重新分配。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悦萱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遗产分配协议效力

原、被告曾就房屋继承达成协议并进行公证,这一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号房屋已过户至被告名下,二号房屋虽未过户给原告,但原告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无法律障碍,所以房屋继承应按协议执行,原告要求重新分配房屋及主张面积差折价款的诉求难以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的重要性

对于被告方律师而言,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全面且有力的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在本案中,被告收集了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的相关文件,明确了双方对房屋继承已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这成为反驳原告重新分配房屋诉求的关键证据。同时,收集的费用票据、社区说明、视频等证据,从不同角度证明了自己对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以及承担丧葬费用的事实。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指导当事人在日常注意保留与遗产继承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赡养过程中的花费凭证、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记录等,并将这些证据分类整理,在庭审中有序展示,增强证据的说服力。

(二)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

准确运用法律条文是赢得案件的核心。在本案中,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责任的规定,指出原告主张重新分配遗产但证据不足。同时,对于遗产继承、赠与等法律关系的界定,精准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清晰阐述房屋继承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存款继承中赠与关系的认定标准。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深入研究与遗产继承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断更新知识储备,在法庭辩论中精准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三)有效应对原告主张

面对原告提出的重新分配遗产等主张,被告方律师需冷静分析,合理应对。在本案中,针对原告以亲情让步被辜负为由要求重新分配遗产的主张,律师通过强调已达成的合法协议的效力,以及各项遗产的实际处理情况,有力反驳了原告主张。在实际办案中,要提前预判原告可能提出的主张,制定详细的应对策略,在庭审中灵活应变,从事实和法律层面逐一击破原告不合理诉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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