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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林悦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林宇与苏萱。被继承人林辉与周瑶系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即原告林悦、被告林宇,被告苏萱为林宇的配偶。2023 年 4 月 24 日,林辉因病离世。
(二)涉案房屋情况
涉及四处回迁房,均源于 2007 年的拆迁安置。其中登记在林辉名下的有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登记在周瑶名下的为四号房屋。
(三)各方主张及证据
林悦请求判决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由其继承,林宇、苏萱协助过户;……。林悦称林辉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名下四处房产相应份额由其继承,且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林宇有赡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为此提交了林辉的自书遗嘱 。
周瑶同意林悦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宇辩称林悦提交的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理由是林悦未证明林辉立遗嘱时自愿且神智清醒,遗嘱落款日期书写逻辑异常、笔迹不同,且林辉当时高龄且术后身体未恢复,无精力立遗嘱。林宇还主张拆迁前其一家三口户口在被拆迁范围内,四套房屋存在其财产份额,申请法院调取拆迁档案进行析产;称林辉作为村集体成员的福利分红款、部分房屋租金应作为遗产分割;否认自己未尽赡养义务,提交为林辉购买手表的发票等证据 。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辉与周瑶的婚姻、生育情况属实。林悦提交的自书遗嘱载明林辉名下四套房产份额由林悦继承等内容,林宇对遗嘱真实性存疑,但经法院释明未申请鉴定。周瑶也提交一份遗嘱,表明自己名下房产份额由林悦继承 。拆迁档案显示,2007 年林辉、周瑶分别与 S 公司(已化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选择回迁安置房情况与房屋登记情况相符 。
二、争议焦点
(一)遗嘱的有效性
林悦主张遗嘱有效,林宇认为无效,需确定遗嘱是否真实有效,进而明确遗产继承方式。
(二)遗产范围的界定
林宇对房产遗产范围有不同主张,需明确四套房屋中是否有其份额,以及林辉的村集体分红、房屋租金等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三)遗产分配份额
林悦主张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林宇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林宇否认此说法,需确定双方赡养情况,合理分配遗产份额。
三、裁判结果
(一)房屋继承与过户
被继承人林辉名下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由林悦继承,林宇、苏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林悦将上述两套房屋过户登记至林悦名下。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林悦提交的林辉自书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林宇虽对遗嘱真实性存疑,但经法院释明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也未提供足以推翻该遗嘱的相反证据。因此,法院采信该遗嘱的真实性,认定遗嘱有效。
(二)遗产范围确定
房产方面:林宇主张拆迁前其一家三口户口在被拆迁范围内,四套房屋存在其财产份额。然而,根据法院调取的拆迁档案,拆迁安置协议明确显示,回迁房的分配主要基于林辉和周瑶的宅基地及房屋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林宇一家三口户口因素对房屋分配产生影响,即无法证明四套房屋中有林宇的财产份额。所以,四套回迁房应认定为林辉与周瑶的夫妻共同财产 。
(三)遗产分配依据
房产分配:依据林辉的遗嘱,四套回迁房中属于林辉享有的房产份额由林悦继承。考虑到周瑶同意将自己应得份额也给林悦,且林悦主张继承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房屋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生产生活需要,所以法院支持林悦对这两套房屋的继承请求,并要求林宇、苏萱协助过户 。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律师在证据收集上全面且细致。在遗嘱方面,妥善保管并及时提交林辉的自书遗嘱作为关键证据,明确遗嘱的来源、形成背景等信息,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得到法庭认可。在应对林宇对遗产范围的质疑时,积极协助法院调取拆迁档案,从根源上反驳林宇关于房屋份额的主张 。在类似案件中,要注重证据的全面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充分支持当事人的主张,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不利后果。
(二)法律适用与解释
精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关系的相关条款。在法庭上,向法官清晰阐释每一条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紧密联系。例如,详细解读自书遗嘱的法律构成要件,结合本案遗嘱的具体情况,说明遗嘱为何有效;通过准确的法律解释,为法官的裁判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引导法官作出公正判决 。
(三)庭审策略与技巧
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清晰阐述案件事实,突出林悦主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针对林宇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有理有据地进行反驳,强调林宇未申请鉴定且无相反证据的事实。在辩论遗产范围和分配份额时,抓住林宇主张缺乏证据支持的关键弱点,同时充分展示林悦的赡养贡献。合理运用证据,适时出示相关材料,增强观点的说服力。并且在庭审中保持良好的沟通态度,尊重法官和其他当事人,营造有利于己方的庭审氛围,最大程度维护林悦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