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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沈素芳。沈素芳与被继承人赵景辉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长子赵宇豪、长女赵诗涵与次女赵雅琳。沈素芳与赵景辉曾离婚,离婚后沈素芳与案外人钱峰结婚并育有一子钱逸飞,之后沈素芳离婚又与赵景辉复婚。钱逸飞虽非赵景辉亲生,但沈素芳称其对赵景辉尽到赡养丧葬义务。2016 年 7 月 5 日,赵景辉离世,遗有两处房产及 67 万元存款,生前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二)房屋背景
一号房屋(原位于北京市,由沈素芳、赵景辉与孙晓霞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得,成交价格 130 万元,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和二号房屋(原位于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由赵雅琳代赵景辉与案外人周宇鹏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后沈素芳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总金额 607912 元,登记权利人为沈素芳)。
(三)案件进程
沈素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中属于赵景辉的份额,并由原被告合理分担诉讼费。沈素芳称因与各被告就赵景辉遗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赵宇豪辩称同意依法分割遗产,且自己应得份额都给沈素芳。钱逸飞辩称同意依法分割,放弃继承权利。赵诗涵、赵雅琳辩称同意分割财产进行法定继承,但不认可钱逸飞对赵景辉尽到赡养义务,认为遗产应在赵诗涵、赵雅琳、赵宇豪之间分割,且称沈素芳与赵景辉复婚前后,钱逸飞未与赵景辉共同生活。法院审理查明,沈素芳与赵景辉于 1965 年 10 月登记结婚,育有子女情况如上述,1972 年左右离婚,1984 年复婚。沈素芳与钱峰结婚后于 1975 年 8 月 22 日育有钱逸飞,钱逸飞称 1999 年才与赵景辉共同生活。各方对一号、二号房屋产权性质存在争议,沈素芳等起初称有一半产权分割,另一半为赵景辉遗产,后又改称二号房屋是赵景辉为沈素芳养老购买;赵诗涵、赵雅琳则称一号、二号房屋是用赵景辉婚前财产售房款购得,均为赵景辉遗产。庭审中,各方同意对遗产采取份额分割方式。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沈素芳请求依法分割一号、二号房屋中属于赵景辉的份额,合理分担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被告赵宇豪同意分割并将份额给沈素芳;被告钱逸飞放弃继承;被告赵诗涵、赵雅琳同意法定继承,否认钱逸飞赡养事实,认为遗产在赵诗涵、赵雅琳、赵宇豪间分割。
(三)焦点总结
一号、二号房屋是否为赵景辉遗产,若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景辉遗产份额如何确定。
钱逸飞是否对赵景辉尽到赡养义务,能否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
赵宇豪将自己应得份额给沈素芳的行为,在本案中应如何认定与处理。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原告沈素芳与赵景辉名下的一号房屋,其中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作为赵景辉的遗产,由原告沈素芳、被告赵诗涵、被告赵宇豪、被告赵雅琳各继承四分之一(继承后原告沈素芳拥有上述房屋八分之五的产权份额,被告赵诗涵、被告赵宇豪、被告赵雅琳各拥有上述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登记在原告沈素芳名下的二号房屋,其中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作为赵景辉的遗产,由原告沈素芳、被告赵诗涵、被告赵宇豪、被告赵雅琳各继承四分之一(继承后原告沈素芳拥有上述房屋八分之五的产权份额,被告赵诗涵、被告赵宇豪、被告赵雅琳各拥有上述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若无特殊规定或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当事人对自己主张需提供证据,无法证明则承担不利后果。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产权认定:一号、二号房屋均在沈素芳与赵景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号房屋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二号房屋登记在沈素芳名下。赵诗涵、赵雅琳主张房屋均为赵景辉遗产,但缺乏依据;沈素芳称二号房屋为个人财产,也未提供证据,故法院认定在赵景辉去世前,一号、二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去世后赵景辉拥有一半产权份额作为遗产。
继承人认定:钱逸飞称对赵景辉尽到赡养义务,但无证据表明其与赵景辉形成抚养关系,所以不能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赵宇豪表示将自己应得份额给沈素芳,这属于赠与行为,本案处理遗产继承问题,赠与事宜由赵宇豪与沈素芳另行解决。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婚姻及房产证据
婚姻关系证据收集:原告沈素芳收集了与赵景辉的结婚证、离婚复婚相关证明材料,清晰展现二人婚姻关系变化过程,为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奠定基础,证明涉案房屋取得于婚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房产交易证据收集:收集一号、二号房屋的买卖合同、产权登记证书等,明确房屋购买时间、出资情况及产权登记状态,有力支撑自己对房屋产权性质及赵景辉遗产份额的主张,证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景辉去世后有一半份额作为遗产可供分割。
(二)应对对方质疑
遗产范围质疑应对:针对赵诗涵、赵雅琳提出房屋为赵景辉个人遗产的质疑,沈素芳依据房产交易证据及婚姻关系证据,强调房屋取得时间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成功反驳对方观点,维护了自己对房屋性质认定及遗产份额分割的诉求。
(三)积极诉讼策略
明确诉求与举证:沈素芳明确提出分割房屋中赵景辉份额的诉求,并围绕该诉求积极收集证据,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证据与诉求的关联性,使法官能够快速理解案件核心及自己的主张,为胜诉提供有力支持。
利用有利陈述:充分利用赵宇豪将自己应得份额给自己的陈述,虽本案未直接处理赠与,但在遗产分割比例上,为自己争取到更有利的潜在结果,增加了自己最终获得的遗产份额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