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王丽惠与赵宏强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赵雨琳、赵悦琪、赵诗萱、赵婉瑶 。王丽惠于 1998 年 11 月 29 日去世并注销户口,赵宏强则在 2017 年 9 月 15 日注销户口 。
(二)财产背景
1996 年,赵宏强与甲运输公司签订《职工购买自住楼房契约》,购置了一号房屋 。同年,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证书,登记在赵宏强名下,此房为已购公有住房 。赵宏强去世后,该房屋作为遗产一直未分割 。
(三)诉讼主张与陈述
原告主张:赵雨琳、赵悦琪、赵诗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赵宏强名下的一号房屋,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其理由为赵宏强已离世,遗产却尚未进行分割 。
被告回应:赵婉瑶对原告的诉求表示反对 。声称自己曾与父母王丽惠、赵宏强以及前妻一同居住在一号房屋 。2008 年,兄弟姐妹共同商议照顾父亲事宜,兄长口头应允自己辞职专心照顾父亲六年,直至 2014 年 11 月 29 日父亲去世 。在此期间,日常生活开销以及父亲看病吃药的费用皆出自父亲的退休金和存款,其他兄弟姐妹未曾给予经济支持 。自己离婚后生活艰难 。赵雨琳大概一到两周看望父亲一次,赵悦琪自 2011 年退休后一直在广西居住,直到父亲抢救时,经赵诗萱及其爱人两次电话通知才回来探望 。赵婉瑶认为自己对父亲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故而要求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并归自己所有 。
(四)证据与事实认定
双方对部分证据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 。经查明,王丽惠与赵宏强共育有四个子女 。王丽惠于 1998 年 8 月 31 日去世,赵宏强于 2014 年 11 月 29 日去世,生前均未订立遗嘱 。赵雨琳、赵悦琪、赵诗萱要求按份额分割一号房屋 。此外,三人称赵宏强去世时留有约二十万元存款,均表示放弃对该存款的继承,同意由赵婉瑶继承;对于赵宏强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三人也表示不主张分割,同意归赵婉瑶所有 。双方均认可赵婉瑶一直在一号房屋居住,与赵宏强共同生活,且在 2008 年赵宏强心脏手术后,赵婉瑶照顾较多 。赵雨琳、赵悦琪、赵诗萱称自己也履行了相应的赡养义务 。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赵雨琳、赵悦琪、赵诗萱要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
(二)被告诉求
赵婉瑶主张因自己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一号房屋应由自己继承并归自己所有。
(三)争议核心
一号房屋的继承方式,是按照原告主张的份额分割,还是依照被告诉求由其独自继承。
各继承人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对遗产分配产生何种影响。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赵雨琳、赵悦琪、赵诗萱、赵婉瑶共同继承,按份共有;其中,赵婉瑶占房屋 3/10 的份额,赵雨琳、赵悦琪、赵诗萱各占房屋 7/30 的份额。
驳回赵雨琳、赵悦琪、赵诗萱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分析
房屋产权证据:赵宏强与甲运输公司签订的购房契约及产权登记证书,明确表明一号房屋为赵宏强个人合法财产,在其去世后转化为遗产。
赡养义务证据:各方陈述显示赵婉瑶与赵宏强长期共同居住,在赵宏强心脏手术后照料更为频繁;赵雨琳、赵悦琪、赵诗萱虽称尽到赡养责任,但在频率和程度上与赵婉瑶存在差距。
(二)案件综合分析
由于王丽惠、赵宏强生前未立遗嘱,所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赵雨琳、赵悦琪、赵诗萱、赵婉瑶均为合法继承人 。赵婉瑶与赵宏强长期共同生活且照顾较多,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的情形 。同时,考虑到赵雨琳、赵悦琪、赵诗萱放弃存款继承及不主张丧葬费、抚恤金分割,法院综合权衡后判定赵婉瑶继承房屋 3/10 份额,赵雨琳、赵悦琪、赵诗萱各继承 7/30 份额 。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这类房屋继承纠纷案件中,全面收集证据至关重要 。对于房屋产权,收集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核心证据;对于赡养义务,收集医疗记录、邻居证人证言、日常生活开销记录等 。按时间顺序和证据类型整理,构建清晰证据链,直观呈现房屋权属及各继承人赡养行为轨迹,增强证据说服力 。
(二)细节把控与综合考量
此类纠纷涉及家庭情感与财产纠葛 。关注家庭内部相处细节,如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日常互动、矛盾冲突等;重视法律程序细节,如证据提交时机、质证技巧等 。综合考量房屋价值、继承人经济状况、赡养贡献等因素,制定周全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