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李明与王芳系夫妻,育有长女李悦和长子李辉。王芳于 2006 年 5 月 1 日去世,李明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去世,二人去世时父母均已离世,且生前未再婚后育有其他子女。
(二)财产背景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是李明在 2003 年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登记在李明名下,为李明与王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现市值为 1000 万元。
(三)诉讼主张与陈述
原告主张:原告李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李明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判决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对李辉应继承部分进行折价补偿,李辉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李悦称自己一直与李明共同生活并照料其起居,李辉未履行探望义务。李明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及从王芳处继承的份额留给自己。
被告回应:被告李辉辩称,不认可李明 2017 年 11 月 22 日所立公证遗嘱的效力,称李明订立遗嘱时已 89 岁高龄,自 80 岁左右便患有小脑萎缩等老年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脑功能衰退严重,认知及记忆力存在障碍,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遗嘱及公证书未提及李明的民事行为能力及订立遗嘱时的实际精神状态。且李明从 1995 年起每年回南京居住并住院治疗,2006 年开始长期定居南京,期间均由自己赡养及照料,直到 2016 年才被李悦接去北京。去北京生活前李明从未提及遗产分配事宜,订立遗嘱可能是受李悦哄骗及精神控制。请求法院对一号房屋进行分割并折价析产。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李悦诉求确认遗嘱有效,获得一号房屋所有权并对被告应继承部分折价补偿。
(二)被告诉求
李辉诉求确认遗嘱无效,对一号房屋分割并折价析产。
(三)争议核心
李明所立公证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一号房屋应如何继承分配。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李明于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明名下位于某某的一号房屋归原告李悦所有,原告李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李辉房屋折价款 1,666,666.67 元,被告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李悦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分析
李明所立公证遗嘱,形式上由公证机构办理,符合法律规定。从内容看具体明确,结合公证档案材料中的视频,能体现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虽质疑李明订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未提供证据,且与视频记录不符,故该遗嘱的效力得以确认。
对于房屋归属及价值,双方对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市值协商一致,为后续继承分配奠定基础。
(二)法律依据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死亡时,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其余作为遗产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分配时考虑与逝者共同生活、赡养义务等因素。
(三)案件综合分析
一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王芳去世后,其一半份额按法定继承由李明、李悦、李辉均等分割。李明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及从王芳处继承的份额,依据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归李悦所有,故李悦最终占房屋六分之五份额,李辉占六分之一份额。房屋归李悦所有,其应按份额给李辉折价补偿。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遗嘱相关证据:对于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要全面收集遗嘱订立过程的证据,如公证档案材料、见证人的证言等。本案中,原告收集的公证遗嘱及相关档案材料,包括视频,有力证明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对于对方可能提出的关于遗嘱人行为能力等质疑,提前准备反驳证据,如医疗记录显示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正常等。
财产及赡养证据:收集被继承人财产信息,如房屋产权证明、银行账户信息(若有线索)等,明确遗产范围。在赡养义务方面,收集日常生活照料、医疗费用支出等证据,证明自己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
(二)法律精准运用
熟悉继承法律体系:准确掌握《民法典》和《继承法》中关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规定。在本案中,律师依据法律条文,清晰界定房屋继承份额,分配原则,为当事人争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