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李强与王红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并未生育子女。李强的前妻刘芳已去世,其与刘芳育有李思、李念、李悦、李琪四个子女。
(二)财产背景
李强再婚前的房产拆迁,其与王红利用这笔拆迁款购置了一号房屋。之后,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证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王红,且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三)诉讼主张与陈述
原告主张:李思、李念、李悦、李琪四位原告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各自继承一号房屋十分之一的份额,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因是被继承人李强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四原告与被告王红都是李强的法定继承人,就遗产继承问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
被告回应:被告王红不认可原告诉求。一方面,购买房屋时是以自己的名义,且登记在个人名下,李强生前曾留下相关文字,表达了将房屋给予自己的意愿。虽然这些文字在形式上未达到法律对遗嘱的严格要求,但能反映李强的真实想法,即李强有遗嘱,其在房屋中的份额应由王红一人继承。另一方面,若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王红认为自己应当多分。因为李强生前一直与自己共同居住生活,由自己照料,而且自己没有工作收入,靠捡废品维持生计,是社区的帮扶对象。
(四)证据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组织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并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进行了确认,记录在案。北京市 X 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李强生前与王红一同生活在一号房屋,王红负责照料李强的日常生活,且王红目前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只能依靠捡拾废品维持生活。该《证明》上盖有社区居委会的公章,并注明了经办人的姓名和电话。被告王红声称李强留有遗嘱,但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遗嘱原件。此外,原告李琪主张在购买一号房屋时,被告向其借款 3 万元,然而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这一说法。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四位原告希望各自继承一号房屋十分之一份额,并让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被告试图确认李强的遗嘱有效,从而独自继承李强在房屋中的份额;若按法定继承,主张自己多分遗产。
(三)争议核心
李强是否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其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该如何继承。
若按照法定继承,一号房屋应怎样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定,登记在王红名下的一号房屋,王红拥有 68% 的份额,李思、李念、李悦、李琪分别拥有 8% 的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分析
被告王红虽主张李强留有遗嘱,但由于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遗嘱原件,无法有效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以其基于遗嘱继承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认可。
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该证明清晰地呈现了王红与李强的共同生活状况,以及王红目前的生活困境,为法院在法定继承时酌情分配遗产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指的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遵循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遗产分割时,除有约定外,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划分给配偶,其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对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以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给予照顾或适当多分。
(三)案件综合分析
一号房屋虽登记在王红一人名下,但购置时间处于李强与王红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强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一半份额成为遗产。由于被告王红无法证明遗嘱有效,因此需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
考虑到王红与李强长期共同生活,且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同时王红生活困难、缺乏生活来源,法院经过综合考量,酌情确定王红继承李强在房屋中份额的 18%,四位原告各继承 8%。再加上王红原本在房屋中拥有的一半份额,最终王红对一号房屋享有 68% 的份额,四位原告各享有 8% 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