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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尽孝证据 + 法律条款,律师代理实现遗产分配公平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1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勇(被继承人长子,随母姓)

被告:

陈芳(被继承人三女,随母姓)

陈强(被继承人次子,随母姓)

陈丽(被继承人次女,随母姓)

(二)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周秀兰(2003 年 10 月 20 日去世)与丈夫陈建国(1971 年去世)育有子女五人:长子陈勇、长女陈敏(智力残疾二级,2014 年去世)、次子陈强、次女陈丽、三女陈芳。周秀兰去世后遗留一号房屋(丰台区 )、证券账户资产(约 135 万元)及其他财产,长期由陈芳占有使用。陈勇诉请依法分割遗产,陈强、陈丽同意法定继承均分,陈芳主张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及照顾残疾姐姐应多分份额(40%)。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财产权属:

一号房屋:1998 年周秀兰以成本价购买(工行单位房改房),登记在其名下,陈芳提交购房款支付凭证、物业费票据,证明自己实际出资并长期居住。

证券资产:周秀兰名下中信建投账户总资产 1354985.08 元,陈芳提交《家庭协议》,证明 2008 年部分子女曾约定用该资产支付陈敏费用,但陈勇不予认可。

其他财产:东城区某地拆迁补偿款 238303.4 元(2004 年发放)、北京银行账户流水显示陈芳累计支取 128154.8 元。

赡养情况:

陈芳提交医疗票据、丧葬费用凭证,证明周秀兰去世后,独自照顾残疾姐姐陈敏长达 11 年直至其去世,承担主要赡养义务。

陈勇、陈丽、陈强主张均分,但未提交赡养证据。

二、争议焦点

(一)遗产分配是否应倾斜陈芳

原告主张:法定继承应均分,陈芳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尽主要赡养义务,其支付购房款属代垫行为,不改变房屋权属。

被告抗辩:陈芳与母亲、残疾姐姐共同生活,支付购房款并长期照料,依据《民法典》应多分;陈敏无子女,其份额应由陈芳继承。

(二)购房出资与房屋权属关系

陈芳主张自己实际出资购买一号房屋,应认定为共有财产或适当多分;其他子女认为房屋登记在周秀兰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属家庭互助,不影响继承份额。

(三)拆迁补偿款与银行账户资金是否属遗产

陈勇主张分割东城区拆迁款及银行流水收入;陈芳抗辩称拆迁款已过诉讼时效,银行资金用于家庭开支及照顾陈敏,不应再分割。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归属:

由陈芳继承所有,陈勇、陈强、陈丽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陈芳向三人各支付房屋补偿款 94 万元(房屋估值 470 万元,陈芳占 40%,其余三人各 20%)。

证券资产分割:

中信建投账户资产由陈芳继承,向陈勇、陈强、陈丽各支付 270997 元(按 4:2:2:2 比例分配)。

其他财产处理:

东城区拆迁补偿款因已过合理主张期限且陈芳已实际分配,不予分割;

北京银行账户资金因用于家庭支出,驳回分割请求。

驳回其他请求:原告要求分割未查明的 “其他财产” 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四、案件分析

(一)法定继承的特殊考量

根据《民法典》第 1130 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如陈敏)应予以照顾,其份额由尽主要扶养义务的陈芳继承,符合 “权利义务一致” 原则。陈芳长期照顾母亲及残疾姐姐,属于 “尽主要扶养义务”,法院支持其多分请求(40%),其他子女各 20%。

(二)房屋权属与出资的关系

一号房屋登记在周秀兰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周秀兰去世后其 50% 份额作为遗产法定继承。陈芳的购房出资行为视为对母亲的帮助,不改变产权归属,但可作为尽孝证据支持多分。

(三)诉讼时效与举证责任

东城区拆迁款发放于 2004 年,原告时隔 19 年主张分割,法院以 “不符合情理” 驳回,体现对长期家庭财产状态的尊重;

银行流水支出因发生在陈芳照顾陈敏期间,原告未证明资金被非法占有,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核心证据的体系化构建

赡养证据:陈芳提交医疗记录、丧葬票据、证人证言,形成 “共同生活 + 经济供养 + 精神照料” 的完整证据链,证明尽主要赡养义务,直接影响法院对多分份额的认定。

财产登记与出资证明:虽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但购房款支付凭证强化了陈芳对家庭财产的贡献,间接支持其多分主张。

(二)法律条款的精准适用

援引《民法典》第 1130 条 “多分” 情形时,同时强调陈敏作为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受照顾,其份额由实际扶养人陈芳继承,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公平原则。

对超过合理期限的财产主张,依据《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驳回,避免过度追溯家庭历史债务。

(三)情理与法理的平衡策略

在庭审中突出 “照顾残疾亲属” 的传统美德,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取法院对 “多分份额” 的情感认同;

主动提出房屋归自己并支付补偿款,解决其他子女对 “无房可住” 的担忧,提高调解方案的可接受性。

(四)程序风险的有效控制

对原告主张的 “其他财产”,因无具体证据,引导法院聚焦已查明的房屋和证券资产,避免案件复杂化;

利用《家庭协议》证明部分子女曾认可资产用途,削弱原告对证券资产的均分主张,缩小争议范围。

本案启示:在法定继承纠纷中,除提交基础亲属关系证据外,需重点证明 “扶养义务履行情况” 及 “特殊继承人照顾事实”,形成法律与情理的双重支撑。同时,对历史财产争议应结合诉讼时效和举证责任合理主张,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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