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北京房产律师:子女协议处分继承期待权,律师论证有效性获法院认可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1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建国(被继承人长子,随父姓)

被告:张建军(被继承人次子,随父姓)

被继承人:王秀英(原告、被告之母)

(二)案件背景

王秀英与前夫张志强(1987 年离婚)育有两子张建国、张建军。2000 年,王秀英通过房改购买一号房屋(海淀区),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 年 10 月 15 日,张建国与张建军签订协议,约定王秀英去世后,一号房屋由张建国继承 3/4 份额、张建军继承 1/4 份额。2022 年王秀英去世,未留遗嘱,张建国诉请按协议分割房屋,张建军以协议无效、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为由抗辩,要求法定继承并多分份额。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

一号房屋系王秀英 2000 年通过房改购买,登记在其名下,双方均认可为其个人遗产,可上市交易。

原告主张:1991 年拆迁时自己为安置人之一,1998 年出资使用母亲工龄购房,实际对房屋有贡献。

争议协议:

2015 年协议第 4 条约定:“母亲王秀英遗产(一号房屋),四分之一归张建军,四分之三归张建国”,有双方及四位见证人签字捺印。

被告抗辩:协议在被继承人生前签订,处分继承期待权无效;自己被迫签字,且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 10% 份额。

赡养证据:

被告提交:开支明细、护工合同、陪伴照片等,证明自己承担主要赡养义务。

原告提交:护理支付收据、扶养交接书,证明自己亦履行赡养义务。

鉴定意见:

一号房屋现值 511.06 万元,双方无异议。

二、争议焦点

(一)继承期待权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继承期待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被告抗辩:继承开始前处分遗产无效,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且非真实意思表示。

(二)继承份额应按协议还是法定继承

原告主张:按协议约定,自己占 3/4 份额,支付被告折价款 127.765 万元。

被告主张: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均分,自己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至 60% 份额。

(三)赡养义务是否影响份额分配

原告认为:双方均履行赡养义务,无证据证明自己未尽义务,应按协议执行。

被告认为:自己实际承担更多赡养责任,依据《民法典》应适当多分。

三、裁判结果

房屋权属与分割:

一号房屋由张建国单独继承所有,张建军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张建国向张建军支付房屋折价款 127.765 万元(按 1/4 份额计算)。

驳回其他请求:

被告主张协议无效及多分份额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案件分析

(一)继承期待权协议的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130 条、第 132 条:

张建国与张建军作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期待权,可通过协议自由处分该期待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有效。

协议签订时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未损害被继承人或第三人利益,且有见证人签字,应认定为真实有效。

(二)协议分割与法定继承的优先性

《民法典》第 1123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协议虽非遗嘱,但属于继承人对继承份额的预先约定,性质为民事合同,在无遗嘱的情况下,该协议作为双方合意应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三)赡养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主张多分份额需证明自己 “尽主要赡养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未形成明显优势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亦履行了赡养义务,双方赡养程度无显著差异,故不适用《民法典》第 1130 条 “多分” 规则。

(四)显失公平与意思表示瑕疵的抗辩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存在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仅以 “家庭和睦” 为由主张非真实意思,不符合《民法典》第 148 条、第 150 条的撤销情形。

协议约定的份额分配系双方自主协商结果,无证据证明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构成显失公平。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协议合法性的充分论证

聚焦 “继承期待权可协议处分” 的法律属性,援引《民法典》民事权利处分规则,证明协议效力不受 “继承未开始” 影响,突破被告 “提前处分无效” 的抗辩。

(二)证据链的针对性构建

原告提交协议原件、见证人证言、出资证明,形成 “协议真实有效 + 实际贡献 + 赡养履行” 的证据链,削弱被告 “显失公平” 主张。

对被告的赡养证据,通过提交己方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形成对抗,降低被告 “多分” 主张的可信度。

(三)法律条款的精准援引

针对被告的法定继承抗辩,直接援引《民法典》第 1123 条,强调 “有约定从约定” 的原则,优先适用协议分割而非法定继承。

在反驳 “协议无效” 时,结合第 130 条 “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强化意思自治的法律依据。

(四)执行可行性的预先考量

原告主动证明自身具备支付折价款能力,法院据此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避免因被告无支付能力导致的执行困境,提高裁判可操作性。

本案启示:在继承纠纷中,继承人对继承期待权的协议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需重点证明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对赡养义务的举证需形成优势证据,避免仅以 “履行部分义务” 主张多分份额。合理运用民事权利处分规则,可有效突破法定继承的默认分配原则,实现当事人合意的优先保护。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