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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陈立文与吴秀兰于 1977 年结为夫妻,育有一子陈宇。陈宇与李芳在 2004 年 12 月 29 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陈琳、陈瑶。2023 年,陈宇与李芳经法院判决离婚,陈琳、陈瑶由李芳抚养。
(二)拆迁背景
拆迁前,陈立文、吴秀兰、陈宇一家居住在平安巷 5 号院,该院落房屋由陈立文、吴秀兰出资建设,建房时陈宇年纪尚小。李芳、陈琳、陈瑶认可,在陈宇与李芳结婚前,房屋已建设完毕,且李芳未参与出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显示户主为陈立文,人口 3 人,占地时间为 1982 年;建房证表明陈立文于 1982 年 3 月 20 日因房屋损坏进行重建。拆迁时,陈立文、吴秀兰、陈宇、李芳、陈琳、陈瑶的户口均在 5 号院。
2017 年,5 号院纳入拆迁范围。拆迁政策明确定向安置房选房可按人均 50 平方米或按确权面积进行,并对安置对象认定标准作出规定。拆迁档案显示,5 号院产权人为陈立文,宅基地面积 376.88 平方米,可分为两户,陈立文户面积 225.06 平方米,陈宇户面积 151.82 平方米。
(三)诉讼请求
李芳、陈琳、陈瑶诉请:
分割 5 号院拆迁利益,要求陈宇与甲公司签订的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以及陈立文与甲公司签订的三号房屋、四号房屋、五号房屋《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其中陈宇签订的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合同权益由三人享有;
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120 万元,包括购房装修补贴 20 万元(共 40 万元的一半)、拆迁补偿剩余现金 26331.5 元(陈宇协议剩余款 52663 元的一半)、租房费 373668.5 元(酌定 747337 元的一半);
分割合同外拆迁周转费 7 万元中的 3.5 万元;
由陈宇、陈立文、吴秀兰承担诉讼费。
(四)答辩意见
陈宇辩称 5 号院权利归陈立文所有,与李芳和自己无关,不同意分割。陈立文、吴秀兰则表示 5 号院房屋归其所有,拆迁所得应归自己,且称李芳一家已拿走 100 万元,剩余 20 万元留给自己,不同意分割。
(五)审理认定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家庭关系属实,5 号院宅基地和房屋建设、拆迁时户口情况明确。2017 年,陈立文、陈宇分别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了各自拆迁补偿金额、选房情况、周转费、购房装修补贴等。陈立文选购三号、四号、五号房屋,陈宇选购一号、二号房屋。双方确认五套安置房已交付,其中四号房屋已售予案外人。此外,陈立文、吴秀兰曾声明撤销对陈宇回迁房认购权利,李芳等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对拆迁补偿款发放使用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
拆迁利益归属:李芳一方认为拆迁补偿属六人共有,陈宇一方主张归陈立文、吴秀兰。
选房标准认定:李芳一方主张按人均 50 平方米选房,陈宇一方坚持按确权面积选房。
补偿费用分割:李芳一方要求分割多项补偿费用,陈宇一方不同意分割。
三、案件分析
(一)宅基地及房屋权属
5 号院宅基地由陈立文、吴秀兰申请取得,房屋建设亦由二人出资,且早于陈宇结婚时间,李芳未参与房屋建设过程,因此陈立文、吴秀兰对宅基地和房屋拥有主要权利。
(二)选房标准判断
依据拆迁政策,5 号院分户后,陈立文和陈宇的宅基地面积及选房指标建筑面积,符合按确权面积选房情形。若按人均 50 平方米选房,6 人应选房 300 平方米,与实际选房面积不符,故应认定本次拆迁选房标准为按确权面积选房。
(三)拆迁利益分配
综合考虑宅基地取得、房屋建设贡献、居住时间等因素,陈立文、吴秀兰对房屋的贡献较大,应获得较多拆迁利益;陈宇作为被安置人,也应享有部分权益;李芳、陈琳、陈瑶虽为被安置人,但在房屋建设贡献和居住时间上相对有限,分配时需合理考量。对于安置房,一号房屋由陈宇户选购,考虑到李芳及子女居住需求,其合同权益归李芳三人;二号房屋合同权益归陈宇;三号、五号房屋合同权益归陈立文、吴秀兰;四号房屋已售,本案中不予处理。
(四)补偿款及周转费分割
李芳一方主张的租房费缺乏证据支持;拆迁后至离婚期间,家庭必然产生生活开销,难以确定补偿款剩余数额;且陈宇提交证据显示曾向李芳大额转账,李芳未能对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其分割补偿款、周转费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陈宇与甲公司签订的一号房屋《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合同权益由李芳、陈琳、陈瑶享有;
陈宇与甲公司签订的二号房屋《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合同权益由陈宇享有;
陈立文与甲公司签订的三号房屋《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合同权益由陈立文、吴秀兰享有;
陈立文与甲公司签订的五号房屋《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合同权益由陈立文、吴秀兰享有;
驳回李芳、陈琳、陈瑶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明晰权利归属:处理家庭拆迁利益纠纷时,需充分考量宅基地来源、房屋建设贡献等因素,明确各方在财产中的权利基础。
遵循拆迁政策:准确理解和适用拆迁政策,正确认定选房标准与安置对象,是实现公平分配的重要前提。
重视证据收集:当事人主张分割财产,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倡导协商解决:家庭成员间应优先通过协商化解拆迁利益矛盾,若协商无果,也应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避免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