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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遗嘱和打印遗嘱都无效,北京房产律师谈法定继承规则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

张志强(被继承人王素兰的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涉案房屋)

张爱玲(王素兰之女,法定继承人)

被告:

张鑫(王素兰之孙,次子张有友之子,代位继承人)

张晶晶(王素兰之孙女,长子张有才之女,代位继承人)

被继承人:王素兰(2021 年 8 月 25 日去世),与张志强育有长子张有才(2010 年去世)、次子张有友(2016 年去世)、长女张爱玲。

二、遗产范围

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登记在张志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二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登记在王素兰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两套房屋各 50% 份额属于王素兰的遗产,需析产后继承。

三、遗嘱情况

2015 年公证遗嘱:王素兰通过公证遗嘱将二号房屋指定由次子张有友继承,附条件 “张有友需赡养母亲”,但张有友先于王素兰去世,条件未成就。

2021 年打印遗嘱:被告张鑫提交,内容为 “王素兰名下财产由张鑫继承”,但未满足打印遗嘱形式要件,且未显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争议焦点

遗嘱效力认定:

2015 年公证遗嘱因继承人张有友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所附赡养条件未成就,是否有效?

2021 年打印遗嘱是否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见证人全程见证、逐页签名注日期)?

遗产分割方式:

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析产?王素兰的遗产份额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适用:长子张有才、次子张有友均先于王素兰去世,其子女张晶晶、张鑫的代位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审查

2015 年公证遗嘱:

遗嘱性质:附条件的遗嘱继承,条件为 “张有友赡养母亲”。

法律后果:张有友于 2016 年去世,先于被继承人王素兰(2021 年去世),遗嘱所附条件 “赡养义务” 因继承人先死亡而无法履行,遗嘱未生效,转为法定继承。

2021 年打印遗嘱:

形式瑕疵:遗嘱为打印件,仅最后一页有立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未逐页签名注日期;视频未显示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制作过程,无法证明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 1136 条,打印遗嘱需见证人全程见证,每页签名注日期,该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认定无效。

二、夫妻共同财产析产

一号房屋(张志强名下)、二号房屋(王素兰名下)均为婚后自建,属夫妻共同财产,各 50% 份额归王素兰所有,作为遗产处理。

三、法定继承与代位继承

法定继承人范围:

第一顺序:配偶张志强、子女张爱玲、代位继承人张晶晶(代张有才)、张鑫(代张有友)。

份额分配:

王素兰的遗产为两套房屋各 50% 份额,由 4 位继承人平均分配,每人各得 1/4 份额。

赡养义务举证:被告张鑫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但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按均等原则分割。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张志强名下):

50% 份额归张志强所有,另 50% 作为王素兰遗产,由张志强、张爱玲、张鑫、张晶晶各继承 1/4(即整套房屋的 12.5%)。

二号房屋(王素兰名下):

50% 份额归张志强所有,另 50% 作为王素兰遗产,由张志强、张爱玲、张鑫、张晶晶各继承 1/4(即整套房屋的 12.5%)。

最终份额:

张志强:两套房屋各 50% + 各 12.5% 遗产份额,共各 62.5%(即八分之五)。

张爱玲、张鑫、张晶晶:各分得两套房屋的 12.5%(即八分之一)。

案件启示

遗嘱形式要件的严格性:

打印遗嘱需见证人全程参与制作,逐页签名注日期,缺一不可,建议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增强效力。

附条件遗嘱的生效要件:

遗嘱所附义务需明确且可履行,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附条件遗嘱自动失效,转为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其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代位继承,但仅限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优先:

处理遗产前需先析出配偶份额,避免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作为遗产分割。

本案通过严格审查遗嘱效力,明确了法定继承与代位继承的适用规则,强调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原则,为类似家庭财产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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