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正文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规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8

   引言: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下文主要介绍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规定

  国家曾经允许非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宅基地使用权。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曾在第41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曾出台过一个指导性文件:“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凡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更是做了详细的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报经相关政府审批程序办理后都可以获得宅基地建造房屋。一些地方政府也依照该行政法规制订出具体实施办法。如温州市规定:允许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参照村民申请宅基地建造住宅。

  但是由于配套制度没有跟上,许多城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以上政策大量非法出让宅基地使用权,许多村干部借此大发横财,有的集体经济组织还拒绝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使用权。一些不法房地产商和乡(镇)、县政府官员串通一气,利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开发房地产。以上非法行为使得我国大量农村土地流失,对我国耕地保护政策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立法者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将该条款完全删除,很有可能考虑到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