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所有权限制的特点:1、限制原因的复杂性2、表现形式的多样性3、限制程度的差异性4、法律规制的全面性5、所有权的义务性
1、限制原因的复杂性
所有权限制既可能是为划定所有权边界、避免所有权冲突,以协调所有人与非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而进行的,如各国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和行使所有权即为此例。还可能是基于交易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如善意取得和征收征用等制度即是例证。因此,所有权限制还可分为所有权的内在限制与所有权的外在限制。
2、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所有权限制既包括对所有权积极权能的限制,即对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的限制,也包括对所有权消极权能的限制,即对排除他人干涉的限制。既包括所有权享有上的限制,也包括所有权行使方面的限制;既包括动产所有权的限制,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
3、限制程度的差异性
一般而言,所有权的客体不同,法律对其限制的程度也不一样。“今天,根据不同的客体以及这些客体所承担的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功能’,所有权的内容和权利人享有权限的范围也是各不相同的。”所有权客体满足的社会功能越多,就可能对所有权进行越大的限制。由于土地等不动产所负载的社会功能最多,因此法律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远比对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要严格,所有权的社会化一般也是指土地等不动产所有权的社会化。
4、法律规制的全面性
一方面,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物权法规制之重点。因此,所有权限制的诸多制度也体现在物权法等私法规范之中。所有权在私法中的限制既表现在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对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限制,也表现在一物一权、公示公信等物权法原则对所有权的限制上,还体现在其他的许多直接或间接的限权条款中。另一方面,所有权又与一国的经济体制和人民的福祉息息相关。因此,所有权又可纳入基本权利的范畴,离不开宪法、行政法等公法规范对其进行保护和限制。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通过征收、征用、国有化等制度的设置来进行的。
5、所有权的义务性
所有权是所有权权能的集合体,而所有权权能既表现了所有人权利的一面,也应体现所有人义务的一面。所有权义务其实也包括所有人的义务。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尊重不特定的非所有人的利益和履行对特定的非所有人的义务,前者如尊重公共利益,后者如承担相邻义务。罗马法以来,所有人义务的标准用词是所有权限制。其义务形态与私法相关的,主要有“容忍他人之侵害之义务”、“于一定限度内不行使其权能之义务”和“为一定的积极行为之义务”三种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