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武某诉称:武某拥有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孙某是武某之子武某甲的前妻,2013年6月孙某与武某甲离婚,但是孙某一直居住在涉诉房屋,基于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武某多次与孙某协商腾退房屋,但孙某拒不腾房,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并向原告返还涉诉房屋;2、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占有期间的水、电、气费1786.32元;3、判令被告返还门禁卡2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孙某辩称:不同意武某的诉讼请求。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武某甲,孙某婚后一直与武某甲共同居住管理涉诉房屋,2013年6月法院判决与武某甲离婚,判决书确认没有孙某分割的权利,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时居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是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因此,申请法院允许孙某在涉诉房屋暂时居住两年。孙某给武某乙电卡时,里面有2000个字的电数,除孙某居住在涉诉房屋外,自2012年11月24日开始,武某的二儿子武某乙三口也居住在涉诉房屋,不同意支付1786.32元的电费。孙某曾持有涉诉房屋门禁卡共2套,已经交给武某甲一套,现在只有一套在孙某处。
二、法院查明
2006年5月8日,武某之子武某甲与案外人张某就涉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涉诉房屋,成交总价款为36.5万元。2006年5月9日,武某甲支付全部购房款。2009年8月27日,涉诉房屋登记至武某甲名下。2014年1月2日,武某甲与武某签订买卖合同,2014年1月13日涉诉房屋过户至武某名下,但武某没有向武某甲支付购房款。涉诉房屋现由孙某、武某之子武某乙一家共同居住。
另查,孙某与武某甲于2006年5月10日登记结婚,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涉诉房屋内,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判决二人离婚。
武某主张,涉诉房屋在2006年购买时系其借用武某甲名义所购买,购房款由武某使用拆迁补偿款进行一次性支付,并申请证人武某乙出庭对上述内容作证。孙某主张购买涉诉房屋时其出资4千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武某提交2013年至2014年水、电、燃气费发票,证明武某之子武某乙支付涉诉房屋的相应费用。孙某与武某甲共同居住在涉诉房屋期间,曾支付部分装修费用。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民事判决书、发票、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法院判决
1、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将涉诉房屋腾退并返还给武某。
2、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将涉诉房屋的门禁卡一套返还给武某。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武某是否依法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孙某是否有权居住涉诉房屋。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非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所有权人应被推定为不动产所有权人。武某甲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系在与孙某婚后取得,但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款的支付均发生在婚前,孙某虽主张对涉诉房屋亦有出资,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涉诉房屋为武某甲婚前财产,对于武某所主张的其与武某甲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认为,无论武某与武某甲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或其他合同关系,武某甲对涉诉房屋已通过买卖形式过户至武某名下已经知晓且表示同意,由此可以看出,武某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并未侵害孙某的物权,系合法取得,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孙某所提出的,与武某甲婚后一直居住涉诉房屋,现生活困难,有权要求暂住涉诉房屋的主张,认为,法律虽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涉诉房屋现所有权已转移至武某名下,孙某并未举证证明武某甲仍享有占有使用涉诉房屋的权利,因此,孙某要求武某甲以涉诉房屋作为财产对其进行帮助的条件已不具备,故对该主张,无法采纳。因此,对于武某作为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要求孙某腾退涉诉房屋,予以支持,对于腾房的期限,将考虑武某与孙某此前的家庭关系以及孙某的生活现状予以确定。
关于武某提出的要求孙某支付占有期间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武某陈述上述费用的交纳人为其子武某乙,并非其本人,武某以其名义进行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关于武某提出的孙某返还门禁卡2套的诉讼请求,在孙某应腾退涉诉房屋的前提下,孙某应当予以返还用于涉诉房屋正常使用的附属物品,但因孙某自认其本人现仅持有1套,武某虽主张孙某持有2套门禁卡,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其该主张,根据已查明事实部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