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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被查封而无法顺利取得涉案所有权属违约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马可与李民汉、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裕、郭保霞,中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飞龙到庭参加诉讼;李民汉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双方于2017年2月21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要求李民汉退还定金88万元:3、要求李民汉支付违约金97.6万元;4、要求中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1日,马可与李民汉签订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马可向李民汉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x号院x层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总成交价488万元。马可依约向李民汉支付定金88万元。之后,马可要求办理网签手续,但李民汉以各种理由拖延。后得知涉案房屋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查封。2017年6月,经双方多次沟通,李民汉同意退还马可88万元定金,但其至今未退还。因此,马可诉至法院,以维护合法权益。

李民汉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中原公司辩称:根据买卖合同约定,中原公司应对涉案房屋进行核验,但因买卖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卖方应在90日内解除抵押和法律纠纷,基于此,中原公司未再对涉案房屋进行核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李民汉恶意隐瞒涉案房屋被查封的事实,是造成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马可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民汉承担赔偿责任。中原公司不同意马可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其中,马可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购房意向书、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物业交接单、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下简称居间合同)、房屋所有权证、钱款交付书、承诺书等。李民汉未到庭对马可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中原公司对马可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马可的证明目的。中原公司亦提交了居间合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物业交接单等。马可对中原公司提交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对马可和中原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据此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2月19日,李民汉与马可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由李民汉将涉案房屋以48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马可。2017年2月20日,马可将10万元购房定金汇给李民汉。2017年2月21日,李民汉与马可、中原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服务内容包括提供房屋买卖信息,提供与买卖房屋相关的交易流程、交易风险、市场行情咨询,协助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实地查验,并促成双方签署买卖合同等。2017年2月21日,李民汉与马可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通过中原公司居间介绍成交,成交价款488万元,定金10万元。李民汉将涉案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表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马可有权解除合同,李民汉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退还马可全部已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并按照房屋成交价的30%向马可支付违约金。当日,李民汉与马可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马可于2017年2月20日向李民汉支付定金10万元。涉案房屋有抵押,李民汉应于协议签署后90日内办理完毕涉案房屋提前还款以及抵押登记注销等相关事宜。李民汉应按房屋交易机构要求或者接到马可要求配合办理房屋核验和网签通知后五日内前往房屋交易机构申请以及网上公示签约等相关手续。李民汉应按照银行要求或接到马可通知后五日内,配合马可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以及签约等相关手续。马可在协议签署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再向李民汉支付定金78万元;马可应于网签完成后三日内将除贷款外的第一笔购房款100万元自行支付李民汉;马可于过户前三日内将除贷款外的第二笔购房款100万元通过银行资金监管方式支付李民汉;马可应于过户前三日内将除贷款外剩余所有购房款100万元以银行监管方式支付李民汉。双方应于第二笔定金支付完成后三日内办理物业交割手续。2017年2月22日,马可通过工商银行向李民汉汇付定金50万元;2017年2月23日、24日,马可通过余额宝向李民汉转款20万元、8万元。当日,双方签署物业校验单,李民汉将涉案房屋交付马可。2017年7月14日,李民汉向马可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7月30日至同年9月30日分三次退还马可定金88万元。

庭审中,中原公司表示已为李民汉垫付60万元给马可。马可确认收到中原公司60万元,并确认涉案房屋由其控制,表示如买卖合同解除,同意将涉案房屋退还李民汉。

另查,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将涉案房屋查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将涉案房屋查封。

本院认为:马可与李民汉于2017年2月21日签署买卖合同时,李民汉所属涉案房屋已被本院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李民汉虽将涉案房屋交付马可,但马可因涉案房屋被查封而无法顺利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李民汉之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向马可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马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买卖合同解除后,马可应将涉案房屋腾退李民汉,因李民汉未到庭就房屋腾退主张权利,故本院在本案中就房屋腾退不予处理,马可可自行将涉案房屋腾退李民汉。另外,马可要求李民汉退还定金88万元,并要求李民汉支付违约金97.6万元,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中原公司的责任问题,本院认为,中原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未对涉案房屋进行严格审核,对买卖合同的终止履行负有一定责任,本院酌情确定中原公司对李民汉应返还的定金及支付的违约金总额承担50%的连带责任。中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直接向李民汉追偿。李民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马可与李民汉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李民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可定金八十八万元。

三、李民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可违约金九十七万六千元。

四、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李民汉应返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总额,按照百分之五十即九十二万八千元向马可承担连带责任(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支付马可六十万元,剩余三十二万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五、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李民汉追偿。

六、驳回马可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五百零四元,由李民汉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李民汉负担(马可已支付人民法院报社,李民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马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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