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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在网上选房支付诚意金应有收据或者协议才合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达成的双方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属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故本案案由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邓平向被告申请欲购买34号楼102平方米的房源一套,此行为属于要约,被告收取诚意金并出具收据,此行为属于承诺,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在线选房开盘须知》,该要约中对于选房方式、数量、价款、履行方式、定金等重新进行了实质性的约定,属于新的要约,原告签字确认后,对新的要约进行了承诺。且原告在项目正式开盘时通过线上选房系统于9时33分选定了银川中海国际社区34栋-1801号房屋一套,故原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选房成功。同时,从原告签署的《连湖花园一区物业认筹

》、《在线选房开盘须知》中都能够明确看出,原、被告双方对于诚意金如何转化成定金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原告网上选房成功,该笔诚意金应当转化为认购定金。原告邓平在支付10000元诚意金后,参加了被告通过网络选房的系统,成功选定房屋一套,原告网上选房的行为系双方关于将诚意金转化为定金的约定,原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要求退回诚意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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