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朱建、朱佳诉称,原告朱建的父亲朱宁宁于2013年9月13日去世,母亲李兰萍于2006年11月18日去世,生前共有五个子女,两男三女,留有房产一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告朱佳系被告朱海之子。李兰萍生前留有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朱建继承,朱宁宁生前也留有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朱佳继承。现两位老人均已去世,朱建和朱佳在执行遗产继承过程中,被告不认可房产继承事实,不配合办理遗产房屋继承手续,故意拖延办理期限,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按照遗嘱执行房产分配,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产权50%归原告朱建所有,另50%归原告朱佳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朱海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原告朱佳是我儿子。认可朱宁宁和李兰萍所立公证遗嘱。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朱冬冬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庭前到我院应诉并称,同意父母所立遗嘱,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本人身体不好,开庭时不能参加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朱宁宁与李兰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五人,即本案原告朱建、被告朱冬冬、朱海、朱霞、朱娜娜。李兰萍于2006年11月18日死亡,朱昌于2013年9月13日死亡。
北京市西城区××号北房7间(建筑面积117.7平方米)登记在李兰萍名下,系李兰萍与朱宁宁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4年2月,李兰萍在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立遗嘱,内容为:我立本遗嘱,对属于我的财产做如下处理:在我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号柒间房屋(建筑面积:117.7平方米)的产权人,系我们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屋未分割,在我去世后,我自愿将上述房屋我所有的份额遗留给二儿子朱建继承。
2009年9月,朱宁宁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立遗嘱,内容为:在我妻子李兰萍名下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七间平房。此房系我与妻子李兰萍的夫妻共同财产。现为避免纠纷,我自愿订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中由我占有的份额遗留给我的大孙子朱佳,由他个人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
2013年10月17日,原告朱建、朱佳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朱娜娜、朱霞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朱娜娜、朱霞未到庭应诉答辩。被告朱冬冬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明信、死亡医学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公证书、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登记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李兰萍、朱宁宁分别于2004年2月、2009年9月在公证处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两份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北京市西城区××号北房7间登记在李秀珍名下,系李兰萍与朱宁宁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李兰萍、朱宁宁生前已将其本人所有的份额分别留给朱建、朱佳继承,故上述房屋应由朱建、朱佳继承,每人享有50%的产权份额。诉讼中,被告朱霞、朱娜娜、朱冬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李兰萍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归原告朱建、朱佳所有,其中朱建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朱佳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