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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能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琴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由孙琴艳继承孙萍萍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存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的母亲黎梅20111117日去世,父亲孙萍萍2016127日去世,两位老人去世前一直与原告同住。20121031日,孙萍萍订立遗嘱,说明基于两位老人均由原告照顾,其全部遗产均由原告继承。因孙萍萍生前已订立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遗嘱执行分配。

 

被告辩称

孙秀秀辩称:本案遗嘱是打印后签名,遗嘱内容非遗嘱人亲笔书写,也不符合代书遗嘱要求,故该遗嘱没有效力,应适用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被告对于被继承人也尽到了赡养义务,双方感情深厚。遗嘱订立后,涉及的房产被出售,故遗嘱部分内容被撤销。遗嘱处分的房产包含原被告母亲的份额,遗嘱人无权处分他人份额。对于被继承人银行账户余额,要求双方均分。

 

孙秀秀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均分房产及家具家电,2.判令均分被继承人抚恤金,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原被告父母去世后,留有坐落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向阳路房产一套及家具家电一套。该房产已由第三人购买居住。该房产涉及反诉原被告母亲份额,且父亲孙萍萍遗嘱无法律效力,故要求分割。此外,父亲去世后抚恤金因反诉原被告有纠纷未能领取,要求分割继承。

 

孙琴艳辩称:原被告父母均是孙琴艳一人赡养,孙秀秀未履行赡养义务,且存在虐待父母行为。父亲订立遗嘱后将自己真实意思告知干休所领导,且在家庭聚会中明确向原被告宣布,本案中全部遗产均应按照遗嘱分配。涉案房屋是军产房,不能分割。对于抚恤金,由于孙琴艳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孙萍萍黎梅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女:孙琴艳孙秀秀黎梅20111117日去世,孙萍萍2016127日去世。

 

孙琴艳向法庭提交三份遗嘱,该三份遗嘱内容均为打印体,主要内容为孙萍萍夫妇主要由孙琴艳照看,孙萍萍将名下全部财产指定由孙琴艳继承。第一份遗嘱无孙萍萍签名,但在打印文字旁以手写体方式对打印内容多处修改,在遗嘱内容下方有另外手写体书写了房产证号、地址等信息。第二份遗嘱有孙萍萍手写签名,遗嘱内容在第一份遗嘱内容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手写体修改内容,以及房产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在日期下方,有手写体内容2013427日下午3时许李所长带去1份此文”。第三份遗嘱内容同第二份遗嘱,有孙耀庭手写签名,此外在遗嘱左侧下方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洛阳离职干部休养所”印章,以及手写内容“此遗嘱共有两份原件,此份原价在干休所保管”。

 

新疆军区洛阳干休所所长李银山出具证明一份,记载“……自2004年始孙萍萍携妻子黎梅居住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长女儿孙琴艳处。2013427日干休所所长去北京孙萍萍住处慰问,孙萍萍为防止遗产继承纠纷,在本人头脑清醒,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订立遗嘱,并由李所长见证……”。2017713日,本院前往干休所向所长李银山进行调查,李银山证实该证明确系其本人签字,印章也是真实的,对于涉案房产,是以房改房形式售予孙萍萍,虽未考虑孙萍萍配偶职级,但不影响其配偶在法律上应享有的权利。

 

涉案银行卡(卡号:×××)与遗嘱内容记载的军保卡(卡号:×××)系同一张卡。经查,截止201612月,卡内余额79153.81元。

 

庭审过程中,孙琴艳孙秀秀一致认可涉案房屋已出售、售价56万元,并一致同意对抚恤金份额进行分配。

 

上述事实,有遗嘱、证明、工作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以下三点:

 

一是遗嘱效力问题。

 

本案被继承人孙萍萍所立遗嘱,仅有孙萍萍”为本人手写签名,遗嘱内容均为打印字体。但结合遗嘱的修改过程,以及孙萍萍本人向干休所所长李银山的表述,可以确定该遗嘱系孙萍萍在意识清醒状态下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该遗嘱有效。根据遗嘱内容,孙萍萍名下所有财产指定由孙琴艳继承,故孙萍萍名下银行账户余额由孙琴艳继承。

 

二是房产继承问题。

 

涉案房产是在孙萍萍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孙萍萍之妻黎梅对其遗产分配未立遗嘱,黎梅去世后其继承人亦未对房产进行分割。现孙秀秀提起反诉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母黎梅遗产部分,基于减少诉累考虑,本案对此一并处理。根据法定继承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原被告之母黎梅2004年起主要与孙琴艳共同居住生活,对于黎梅享有的涉案房产的份额,本院酌定由孙萍萍继承35%孙琴艳继承35%孙秀秀继承30%。孙耀庭遗嘱指定由孙琴艳继承其全部财产,则对于涉案房产,孙琴艳继承85%的份额,孙秀秀继承15%的份额。因涉案房产已经出售,售价56万元,综合被继承人孙萍萍遗嘱内容及孙琴艳长期照顾孙萍萍生活起居的事实,应认定该房款由孙琴艳持有,则孙琴艳应继承房价款47.6万,并支付孙秀秀应继承的房价款8.4万元。

 

三是抚恤金分配问题。

 

抚恤金虽不属于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但可比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考虑孙琴艳与被继承人孙萍萍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等事实,酌定抚恤金份额的60%孙琴艳所有,抚恤金份额的40%孙秀秀所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孙萍萍名下银行账户(卡号:×××)余额由孙琴艳继承所得;

 

二、被继承人孙萍萍名下房屋出售所得的房款476000元由孙琴艳继承所得,房款84000元由孙秀秀继承所得。孙琴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孙秀秀房款84000元;

 

三、被继承人孙萍萍抚恤金百分之六十由孙琴艳所得,抚恤金百分之四十由孙秀秀所得;

 

四、驳回孙秀秀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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