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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因赡养矛盾引起的矛盾可如何缓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窑村x号院(以下简称x号院)北房五间中东数第一、二间及第三间的一半归我所有,剩余的两间半是武凤山的遗产,我放弃继承。事实和理由:武窑村x号院北房五间系我与丈夫武凤山的共同财产,因我丈夫武凤山于2013225日去世,现因房产继承一事与三个儿子武力宁武民武佳发生矛盾,特提起诉讼。

 

被告武力宁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剩余两间半是父亲武凤山的遗产,但是我放弃继承。

 

被告武民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剩余两间半是父亲武凤山的遗产,如何继承听从法院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武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本案存在时效的问题,对分割有异议的应该在两年之内提出,2014年已经对包括本案的房屋及全家所有的房屋进行了分割;2.诉争x号院在原告起诉的时候已经不是遗产了是武佳的个人财产;3.本案是继承纠纷,应该明确被继承人遗产,在分家协议之外,仍然有父母的共同财产,该财产在分家协议中没有体现,如果分割只能分割协议之外的财产;4.李倩一家有五处房产,李倩有一处出租,武力宁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窑村x1号院(以下简称x1号院),武民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窑村x2号院(以下简称x2号院),x号院原有北房七间中的最东侧两间也分给了武民,现在武民已经将该房屋独立成院且实际出租。2014年,x号院北房五间分给武佳之后,武佳也将该院落独立成院,建设了后背房、新建一排。综上,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上,都不存在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的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李倩与武凤山(2013225日去世)系夫妻关系,生育有长子武力宁、次子武民、三子武佳

 

2011101日,武凤山、李倩出具字条记载“此房产都由武佳记诚继承”。201485日,《李倩家分家契约》(以下简称契约),记载,经参与人(长子武力宁、次子武民、三子武佳)共同商定:一、母亲李倩住在武佳名下的东大屋,百年后归武佳所有。二、母亲有病原则上三个儿子都要侍奉母亲,不能到者按实际付出工资的双倍出资,出资费交与母亲手上。如老不能来侍奉者,母亲有权收回分到儿子名下的财产。三、所分房产门牌号为叁拾号院,东两间(陆点贰米)归武民所有,西五间归武佳所有,两人共用一堵架山墙,以中线分割,如兄弟俩有先扒房者,留出架山墙,不许拆除。四、老人赡养费,三个儿子每月均出贰佰元(暂定),不够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加(提倡孝道,可以多给)。房后散水(伍拾公分)外作为武民后门走道用,不能搭建建筑物,如规划中有利益,武民武佳平均分配。五、武窑村叁拾陆号院内所有房地产权归武力宁所有。追加条款:三个儿子不能虐待母亲,包括儿媳妇。如有产生虐待母亲行为,母亲有权收回儿子名下所分房产,并可用法律解决。武佳武民武力宁李倩在上述契约中签字。201818日,李倩写字据记载,废止分家契约:李倩因三子武佳不赡养问题(表现为每月的生活费不给,有病找他电话不接,人也不见。从20162月始至今20181月整两年)废除201485日所立的分家契约。鉴于上述李倩收回自己的权益。特此立字据为凭。

 

另查,武力宁武民均有自己的宅院居住使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系因李倩武佳的赡养矛盾引起的纠纷。庭审中,各方均认可契约的真实性,且签订契约时亦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后期的居住情况同契约亦不存在矛盾之处。此外,武佳后期对x号院房屋的新建、翻建其他各方亦没有意见。可见,契约是在武凤山去世后,各方本着公平、合理和最有利于居住生活方便的原则对x号院房屋作出的分配。李倩虽以继承纠纷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涉案x号院北房五间中武凤山的两间半房屋,涉案x号院北房五间中剩余的两间半房屋系自己的财产,要求确认该两间半房屋归自己所有。武力宁亦明确表示放弃涉案x号院北房五间中武凤山的两间半房屋,武民称听从法院判决亦未明确主张上述两间半房屋的产权。通过以上契约约定以及本诉讼中李倩的诉求和李倩废止契约的声明的内容,还有武民武力宁的答辩意见来分析,李倩武民武力宁武佳并非对x号院房屋的归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而是李倩武力宁武民三人对武佳未尽到赡养义务存在意见。庭审中,武佳亦明确表示,各方之间存在误会,自己无论以前还是现在均愿意尽赡养义务。本院综合考虑如果直接在本案中对涉案x号院北房五间房屋归属作出认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各方之间的矛盾。故本院本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的原则,着眼于家庭和睦的实际,对于李倩在本案中的诉求暂不予以受理,李倩可待其与武佳的赡养纠纷解决之后,再另行处理30号院房屋的归属问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倩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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