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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借子女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起诉过户胜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0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这是一起因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引发的纠纷。原告苏明贤、陈丽莉与被告苏浩系父母子女关系。2004 年,由于原告方无北京户口无法购买经济适用房,便与被告达成口头借名买房协议,由原告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此后,双方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苏明贤、陈丽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决确认二原告与被告借名购买昌平区一号房屋的口头合同有效。

2. 判决被告将上述房屋过户至二原告名下。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理由为:二原告与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2004 年因二原告无北京户口无法购买北京经济适用房,故以被告作为出名人,二原告作为借名人出资购买了诉争房屋。交房后,二原告出资装修并实际居住至今,交纳了相关费用,且所有购房原件及房产证原件均由二原告持有。2006 5 5 日,为明确借名购房事实,被告签署证明,证明诉争房屋为二原告出资,产权归二原告所有。现二原告要求被告将诉争房屋过户至二原告名下,但被告拒绝过户。

 

三、被告辩称

 

被告苏浩辩称:

1. 原、被告之间无借名买房合同关系。2004 年被告获得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指标,在原告资助下购买了诉争房屋,购房款共计 373253 元,其中被告出资 10 万元,原告资助 273253 元,购房合同由被告签字,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2006 5 5 日的《证明》是在原告强迫下签署,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反映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更像是赠与或物权处分意思表示。且诉争房屋有被告 10 万元出资,被告当时无房未婚,不可能借名给他人。

2.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无效。经济适用住房对购房人有特定身份要求,不可转让。相关法规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在户口、住房及年收入等方面有明确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扰乱了国家监管秩序,侵犯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权利,使国家税费流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3. 规避法规政策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房,对内无效。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借名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四、法院查明

 

1. 苏明贤与陈丽莉系夫妻关系,苏浩系二人之子。

2. 2004 9 16 日,苏浩与 M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合同约定购房总价款为 373253 元。苏明贤、陈丽莉缴纳了该房屋的契税、印花税、综合地价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并于 2004 12 月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出资装修,后在该房屋内居住使用至今。2006 3 29 日,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为苏浩。

3. 诉讼中,苏明贤、陈丽莉称 2004 年因无在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与苏浩达成口头协议,借苏浩名义购买诉争房屋。为证明主张,提交《证明》一份,内容为诉争房屋由苏明贤、陈丽莉出资,产权应归父母所有,证明人有苏浩和苏明官。苏浩认可签名系本人签署,但认为“产权应归父母所有”内容系后添加,系受胁迫签署,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对借名买房事实不予认可。

4. 关于诉争房屋出资情况,苏浩主张由其出资 10 万元,其余款项由苏明贤、陈丽莉资助,并提交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苏明贤、陈丽莉对苏浩陈述不予认可,认为银行交易明细不能证明所涉款项系购房款,主张全部购房款由其支付。现诉争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票证原件均由苏明贤、陈丽莉持有。

5. 诉讼中,苏明贤、陈丽莉提交购房资格核验结果,显示其家庭符合在京购房资格。

 

五、法院认为

 

1.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诉争房屋虽登记在苏浩名下,但根据苏浩签署的《证明》、房屋交付后的装修及居住使用情况、票证原件持有情况等,符合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征,苏明贤、陈丽莉关于借名买房原因的解释符合常理,故认定双方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2. 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诉争房屋原始购房合同签订于 2004 9 16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满五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有效。苏浩主张《证明》系受胁迫签署,举证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苏浩主张对诉争房屋出资 10 万元,与《证明》内容不符且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3. 苏浩关于涉案借名买房合同无效的辩解理由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得到当事人的恪守履行。现诉争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满五年,且苏明贤、陈丽莉符合在京购房资格,故苏明贤、陈丽莉要求苏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

 

六、争议焦点及分析

 

1. 争议焦点一: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 原告提供了《证明》、房屋装修和居住使用证据、票证原件持有情况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了借名买房的事实。而被告虽否认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

   - 律师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证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存在。同时,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2. 争议焦点二: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

   - 被告主张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无效,理由是经济适用住房有特定身份要求,借名买房违反政策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法院认为,本案中借名买房合同签订于特定时间,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满五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有效。

   - 律师应深入了解经济适用房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在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时,要充分考虑政策的合规性,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3. 争议焦点三:被告是否出资及《证明》的真实性。

   - 被告主张对诉争房屋出资 10 万元,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同时,被告称《证明》系受胁迫签署,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告的主张不成立。

   - 律师在处理纠纷时,应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对于出资情况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对于当事人声称受胁迫签署的文件,要审查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七、办案心得

 

1. 借名买房风险与合同规范的重要性: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如出名人反悔、房屋被查封、政策变化等。为降低风险,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包括借名原因、出资情况、产权归属、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虽然本案中是口头合同后有《证明》起到一定作用,但书面合同更为规范和可靠。律师应提醒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 证据在纠纷解决中的关键作用:证据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为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提供了重要依据。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书面协议、出资凭证、房屋使用情况证明等。充分的证据可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3. 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理解与合规性:经济适用房是政策性保障住房,对购房人有特定身份要求。律师应深入了解经济适用房政策,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在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时,要考虑政策的合规性,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

4. 法律风险防范与提前规划:当事人在进行财产交易时应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和提前规划。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和规划建议,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风险,制定合理的交易方案。例如,在借名买房前,审查购房资格、了解政策规定、制定合同条款等,降低法律风险。在纠纷发生后,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维护合法权益。

 

总之,该案件为处理借名买房纠纷、理解经济适用房政策、处理家庭财产纠纷等方面提供了重要启示。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应注重合同规范、证据收集、政策理解和法律风险防范,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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