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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遗嘱给部分子女房屋其他继承人不愿配合过户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0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这是一起围绕房屋所有权归属和遗产继承展开的复杂纠纷。涉及顺义区两处院落内的房屋,当事人之间因对房屋的继承份额存在争议而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苏雨慧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 判决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A 号的院落内的北房四间所有权归原告苏雨慧所有。

2. 判决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B 号的院落内的西厢房一间及南房三点五间归原告苏雨慧所有,三被告应得份额由原告苏雨慧给予折价款。

3. 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理由为:原告苏雨慧系苏鹏及吴霞之女儿。2001 4 6 日,吴霞经判决书获得顺义区 A 号院落内的北房四间;2007 5 25 日经判决书获得顺义区 B 号院落内的西厢房一间、南房 3.5 间。吴霞于 2006 3 10 日留有遗嘱明确北房四间归原告所有,西厢房一间及南房 3.5 间未留遗嘱。吴霞去世后,原告与三被告就房屋归属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辩称

 

1. 被告苏鑫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涉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所有权归其所有,原告及其余二被告应得的份额由其给予房屋折价款。理由是吴霞去世前没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现涉诉房屋由其占有使用,且其对吴霞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2. 被告林娟、苏浩共同辩称:原告起诉内容不实,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林娟是苏鹏和吴霞的儿媳妇,苏浩是林娟之子、苏鹏和吴霞之孙,可代为继承已故父亲的财产。原告提供的“房屋赠与协议书”是赠与协议而非遗嘱,且不认可苏雨慧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真实性。

 

四、法院查明

 

1. 苏鹏与吴霞原为夫妻,共育有二子一女,即长子苏鑫、次子苏刚、女儿苏雨慧。苏刚与林娟为夫妻,育有一子苏浩。1995 年,苏刚因意外事故死亡。

2. 2001 年,林娟母子与吴霞、苏鹏因析产、继承纠纷诉至法院,经确认坐落在北京市顺义区 m 村当时吴霞实际居住的北房 4 间归吴霞所有。2007 年,吴霞将苏鹏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确认吴霞 4 间北房所处宅院内的西厢房 1 间,南房 3.5 间归吴霞所有,该西厢房 1 间及南房 3.5 间是吴霞由其女资助建造。吴霞为其所有的宅院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3. 诉讼中,苏雨慧提交了一份“房屋赠与协议书”,由崔某羽代书,李某见证。苏雨慧称该协议实质上是遗嘱,吴霞于 2006 3 10 日签名按手印。庭审中,苏雨慧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李某称立遗嘱时吴霞精神状态正常,意识清醒。苏雨慧还提交了崔某羽说明情况的视频录像,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苏鑫、苏浩、林娟均不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但未提交相反证据。

4. 苏雨慧还提交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苏鑫认可,苏浩及林娟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5. 庭审中,苏雨慧称自己对吴霞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吴霞的住院确认单、处方、诊断证明、抢救费清单、医药费票据、殡仪馆清单等证据。苏鑫称吴霞治疗住院期间自己也出了力,但因疫情原因只能由苏雨慧陪护。苏鑫申请证人苏贤出庭作证,证明吴霞去世前冬天在苏雨慧处居住,夏天回老家居住时由苏鑫照顾。苏鑫还提交了诊断证明、医药费票据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为吴霞支付过医药费,并料理了后事。苏雨慧认可医药费票据等的真实性,但称大部分支出由自己支付。

6. 经核实,苏雨慧为吴霞支付了主要的就医费用,并在吴霞去世前进行了陪护。林娟及苏浩认可其没有对吴霞进行过赡养,但称苏刚生前对吴霞进行了赡养,基于苏刚与吴霞的母子关系,其可以继承吴霞的相应遗产。

 

五、法院认为

 

1. 关于“房屋赠与协议书”的性质及效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涉及的“房屋赠与协议书”由崔某羽书写,李某在场见证。吴霞自愿将涉诉北正房四间赠与苏雨慧,苏雨慧接受赠与,双方签名,符合赠与合同的形式要件。苏鑫、林娟及苏浩虽否认该协议的真实性,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应当认定该赠与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 关于赡养义务与赠与协议的关系:子女对父母进行赡养不应以能否获得父母财产为前提。“房屋赠与协议书”中所谓苏雨慧“全权负责”吴霞的约定并不排斥吴霞的其他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或主动尽孝。结合证据,苏雨慧在对吴霞平时的生活照顾、医药费支出、送医陪护及后事处理等方面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吴霞直至去世时也未撤销该赠与。在吴霞去世后,该赠与协议内容实际已经转化为遗嘱,苏雨慧依据该协议主张继承涉诉北正房四间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3. 关于西厢房一间及南房三点五间的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吴霞名下涉诉宅院内西厢房 1 间及南房 3.5 间应为其遗留的个人遗产,因吴霞生前未留遗嘱,按照法定继承予以继承。苏刚先于吴霞去世,苏刚之子苏浩代位继承吴霞的遗产。林娟认可其未对吴霞进行赡养,不应参与遗产继承。苏雨慧关于西厢房一间及南房三点五间归其所有并给予折价款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苏浩及苏鑫均不同意,法院难以支持。若苏雨慧认为其在涉诉房屋建造时有出资,可另行主张相应债权。

 

六、争议焦点及分析

 

1.争议焦点一:“房屋赠与协议书”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 该协议由代书人书写,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赠与人与受赠人签名,符合赠与合同的形式要件。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仔细审查赠与协议的形式是否合法,以确定其效力。

   - 苏鑫等被告虽否认协议的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在对证据提出质疑时,必须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2.争议焦点二:赡养义务与遗产继承的关系。

   - 法院明确指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应以获得财产为前提,其他子女不能以未获赠与为由免除赡养义务。这为律师处理遗产继承纠纷中赡养义务与遗产继承的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苏雨慧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吴霞未撤销赠与,使得赠与协议在吴霞去世后转化为遗嘱。律师应向当事人解释,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与遗产继承并非必然关联,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能会影响遗嘱的执行和遗产的分配。

3.争议焦点三:西厢房及南房的继承份额确定。

   - 由于吴霞对西厢房一间及南房三点五间未留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苏刚先于吴霞去世,苏浩代位继承。律师应准确把握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为当事人确定合理的继承份额。

   - 林娟未对吴霞进行赡养,不应参与遗产继承。律师应提醒当事人,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可能会影响遗产继承的资格和份额。

 

七、办案心得

 

1.赠与协议与遗嘱的转化及效力认定:律师应准确理解赠与协议和遗嘱的法律性质及转化条件。在签订赠与协议时,确保协议的形式合法,避免后续争议。当赠与协议在特定情况下转化为遗嘱时,要准确把握其法律效力,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2.法定继承与代位继承的适用: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律师应准确适用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明确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份额,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赡养义务与遗产继承的关系:律师应向当事人解释赡养义务的法律意义和道德要求,强调赡养义务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与遗产继承无关。同时,通过遗嘱、赠与协议等方式为当事人规划遗产分配,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4.证据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的重要性:律师应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包括遗嘱、赠与协议、证人证言、医疗费用票据、丧葬费用票据等。充分的证据可以为当事人的主张提供有力支持,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同时,指导当事人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总之,该案件为处理赠与协议与遗嘱的转化、法定继承与代位继承、赡养义务与遗产继承的关系、证据的收集和整理等方面提供了重要启示。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应准确把握法律规定,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家庭财产规划服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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