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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房屋拆迁安置房屋是否有对方利益如何判断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0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这是一起围绕房屋权属争议展开的纠纷。原告林女士与被告苏先生曾为夫妻关系,于1965年离婚时对三间瓦房进行了分割。多年后,因房屋拆迁引发了一系列关于房屋所有权的争议。

 

二、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林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决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2.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理由为:原被告于195510月登记结婚,19658月离婚,离婚证书财产处理一栏明确记载“瓦房三间、男二间、女一间”。原告在此房居住多年,后再婚离开。2011年前后,原被告的房子被拆迁,给了两套楼房被被告独占,原告未得到任何补偿。原告认为其在村里的房屋及宅基地受法律保护,国家征收给予的房屋和货币补偿应有原告的份额。

 

三、被告辩称

 

被告苏先生辩称:

1.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965年离婚时,双方对原告分得的一间房屋达成了买卖协议,原告一间房屋作价80元,被告已分两个月支付给原告。双方离婚近60年,原告现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

2. 原告所称的一间房屋早已灭失。因影响村民出行,约在1993年或1994年因村中规划,房屋宅院被村委会收回。

3. 原告要求确认权属的怀柔区一号房屋,是被告1997年从村委会花费1200元购买的A号院房屋拆迁所得,与原告无关。

 

四、法院查明

 

原告林女士与被告苏先生原系夫妻,1965822日离婚,离婚证上载明“瓦房三间、男二间、女一间”,后该处房屋因占道被村委会收回。苏先生于19979月另行购买村A号房屋四间并于2004年翻建,后A号宅院被拆迁,原告请求确认归其所有的怀柔区一号房屋即为A号宅院的拆迁利益,现登记在案外人苏某杰名下。

 

案件审理中,原告林女士表示不清楚房屋何时拆除,未将一间房屋按80元卖给被告,不知房屋因规划被拆除之事。后又表示约60年代末、70年代初被被告拆除,80年代上旬因影响街道被村里规划,大队新批宅基地,老宅院地归大队。被告苏先生表示花80元买原告房屋之事原告父亲知道但无证据,老宅院挪地前翻建过,翻建时房子已属自己,2011年被拆迁房屋与原告无关,A号宅院是自己另行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

 

五、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要求确认怀柔区一号房屋归其所有,理由是该回迁房屋系离婚时分得的瓦房一间转化而来,但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能证明原被告离婚时分割的瓦房三间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因影响村集体道路规划被拆除,被告另行购买A号宅院并翻建,翻建后的房屋被拆迁。原告不能证明A号宅院有其份额,且不能对离婚50余年后、拆迁10年后提起诉讼作出合理解释,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六、争议焦点及分析

 

1. 争议焦点一:原告主张的房屋是否因买卖协议而转移所有权。

   - 被告主张已向原告支付80元购买其分得的一间房屋,但无证据证明。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协议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 律师应提醒当事人,涉及财产交易时务必保留书面凭证等证据,以避免在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对于此类主张,若有证据支持,可能会改变案件的走向。

2. 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的房屋是否因规划拆除而灭失。

   - 双方均认可离婚时分割的瓦房三间因影响村集体道路规划被拆除。这意味着原告所主张的房屋在物理形态上已不存在,其基于该房屋主张的所有权难以成立。

   - 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仔细审查房屋的现状和历史变迁,确定房屋是否确实灭失以及灭失的原因。如果房屋因不可抗力或合法的规划行为灭失,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可能会受到限制。

3. 争议焦点三:怀柔区一号房屋与原告主张的房屋是否存在关联。

   - 被告主张怀柔区一号房屋是其另行购买的A号宅院拆迁所得,与原告无关。原告不能证明A号宅院有其份额,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怀柔区一号房屋与自己离婚时分得的瓦房一间有转化关系。

   - 律师在处理房屋权属纠纷时,需要深入调查各个房屋之间的关系,包括产权来源、历史交易等。明确房屋的产权链条,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至关重要。

 

七、办案心得

 

1. 证据保存的重要性:本案中,被告因无法提供支付80元的证据而难以充分证明买卖协议的存在。这凸显了证据在民事纠纷中的关键作用。当事人在财产交易、分割等重要事项中,应保留书面协议、支付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律师应提醒当事人注重证据保存,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及时主张权利的必要性:原告在离婚五十余年后、拆迁十年后才提起诉讼,法院以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等期限,当事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期限而导致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律师应向当事人解释诉讼时效的重要性,指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法律行动。

3. 明确财产归属的重要性:原被告在离婚时对瓦房的分割未明确房屋的具体位置、门牌号等信息,导致后续难以确定原告的权利与特定房屋的关联。在财产分割和交易中,明确财产的归属至关重要。律师应帮助当事人通过详细的协议、产权登记等方式明确财产范围和归属,避免因归属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4. 了解法律规定与政策变化:房屋因村集体规划被拆除以及后续的拆迁涉及农村土地政策、拆迁补偿等法律问题。律师应密切关注法律规定和政策变化,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在涉及农村房屋和土地问题时,了解当地政策和补偿标准,帮助当事人在合法范围内争取最大利益。

5. 合理规划与风险防范:在婚姻关系解除和财产分割等重大事件中,当事人应进行合理规划和风险防范。离婚时,应明确财产分割方式并考虑未来变化。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财产规划和风险防范的法律服务,制定合理方案,明确权利义务,降低未来风险。例如,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房屋归属和拆迁补偿分配等问题。

 

总之,该案件为处理财产纠纷、证据保存、权利主张、财产归属、法律政策理解以及规划风险防范等方面提供了重要启示。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应注重证据收集和保存、提醒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明确财产归属、了解法律政策变化,并提供合理的规划和风险防范建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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