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林某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停止对海南省一号房屋(涉案房屋)的执行,并确认自己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要求赵某杰、赵某新、秦某超、秦某川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审判决后,林某芳不服提起上诉。
二、各方主张及理由
(一)林某芳的主张及理由
1.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 涉案房屋系向兄弟姐妹借款购买,签订合同和支付房价款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后由其偿还借款。且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赵某峰名下的财产归林某芳所有,涉案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
(二)赵某杰、赵某新、秦某超、秦某川的主张及理由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林某芳的上诉请求。
(三)赵某峰的主张及理由
同意林某芳的上诉请求。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人物关系梳理
- 林某芳与赵某峰曾为夫妻关系。
- 赵父与赵母育有赵某杰、赵某新、赵某霞、赵某峰四个子女。赵父于1990年去世,赵母于2015年去世。
- 赵某霞与秦某贵是夫妻,有秦某超、秦某川两个儿子。赵某霞和秦某贵分别于1992年、1993年去世。
2. 重要协议与房屋交易情况
- 2017年3月5日,赵母生前承租的北京市东城区A号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为赵某峰。
- 2017年3月9日,赵某峰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签订《房改售房协议书》。
- 2017年4月16日,赵某峰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2017年7月17日,赵某杰、赵某新、秦某超、秦某川与赵某峰签订《家庭协议》,对房屋产权及补偿款进行约定。
- 林某芳与赵某峰于1981年登记结婚,2017年5月23日协议离婚。2017年1月下旬,林某芳表示欲购买涉案房屋并希望赵某峰帮忙申请最低价,购房登记写赵某峰名字。2017年1月26日赵某峰账户转款支付购房款,后赵某峰与开发公司签订《琼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 2017年5月22日,林某芳与赵某峰签订《财产处置协议》,约定2017年5月22日前登记在赵某峰名下的财产均属林某芳所有等内容。
3. 诉讼与执行过程
- 赵某杰、赵某新、秦某超、秦某川起诉赵某峰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赵某峰支付120万元。赵某杰等人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赵某峰名下涉案房屋。
- 林某芳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为:
1. 林某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符合法律规定。
2. 涉案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赵某峰名义交纳全款购买,应认定为林某芳与赵某峰共同所有。
3. 离婚时的约定因涉案房屋当时未登记在赵某峰名下而不能确认为林某芳个人所有。
4. 林某芳主张涉案房屋由其出租、管理不能认定其独立享有所有权。
5.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终判决:驳回林某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林某芳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主张未能得到法院支持。虽然林某芳声称涉案房屋系借款购买且离婚协议有相关约定,但由于购房合同及房价款支付均以赵某峰名义进行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林某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购房款为其个人财产支付。此外,离婚时涉案房屋尚未登记在赵某峰名下,故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确认房屋归林某芳个人所有。
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这一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强调了在财产纠纷中,当事人应明确财产归属和权利界定,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六、办案心得总结
本案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涉及执行异议的纠纷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明确财产性质和权利范围。在签订离婚协议等重要文件时,要确保约定明确且可执行,避免因约定不清或缺乏证据而导致权益受损。
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诉讼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引导当事人在财产交易和处理过程中保留充分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力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