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情况
(一)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赵雅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 A 号房产由原告赵雅君继承。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被告钱敏是被继承人赵德厚的再婚妻子,二人于2009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赵德厚于2019年12月19日因病去世,其父母均早于他去世。赵德厚与前妻孙兰仅育有一子赵宇峰,赵宇峰于2015年11月15日去世,孙兰于2008年5月12日去世。
赵宇峰与李娜是夫妻,仅育有一女即原告赵雅君。所以,赵雅君代位继承赵宇峰应继承的赵德厚的遗产份额。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A 号的房产,是赵德厚在与钱敏再婚前,于2009年5月20日签署买卖合同,并于5月21日汇款购房款,房屋登记表时间是2009年6月3日,产权证于2010年2月4日登记,此房产为赵德厚个人财产。且赵德厚于2017年2月5日立有自书遗嘱,明确该诉争房产由原告继承。
(三)被告辩称
钱敏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亲属关系和人员去世情况,但不认可遗嘱效力。理由如下:
1. 从原告提交的视频可看出,遗嘱非赵德厚真实意思表示。
2. 遗嘱落款时间是2017年2月5日,而赵德厚于2月4日还在病房抢救。原告强行进入重症监护室让赵德厚书写遗嘱。
3. 赵德厚书写遗嘱时76岁高龄,当时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认可遗嘱效力,并申请对赵德厚既往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钱敏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认为自己应分得房产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理由是,钱敏与赵德厚于2007年相识,2009年年初恋爱,以结婚为目的共同生活并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购买时间在恋爱后,房产证取得在婚后,且婚后一直居住在此,所以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对于赵德厚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作为遗产部分),钱敏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钱敏称在赵德厚生病住院至去世期间,自己一直尽心照顾,尽了更多扶助义务,应多分遗产,要求分得诉争房产70%产权份额。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基础事实
被继承人赵德厚有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配偶孙兰,二人育有一子赵宇峰,孙兰于2008年5月13日去世。第二段婚姻配偶是被告钱敏,二人于2009年9月21日登记结婚,无子女。赵德厚生于1943年3月18日,于2019年12月19日去世,其父母早亡。赵宇峰于2015年11月15日去世。赵宇峰与李娜初婚,仅育有一女即原告赵雅君。
2. 与房屋相关的事实
2009年5月19日,赵德厚与某单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单位将西城区商品房卖给赵德厚,价格2750000元,合同附件四规定赵德厚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转账支付购房款。2009年5月21日,C公司向某单位电汇购房款2750000元(注明是赵德厚购房款)。该房屋登记在赵德厚名下,登记时间为2010年2月4日。
C公司是赵德厚婚前(2005年3月28日)注册成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娜,赵雅君和李娜是股东,赵德厚担任副董事长。北京W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赵雅君,C公司是其股东。原告提交发票复印件、北京某物业公司出具的交费通知单复印件,证明诉争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电费、水费等由北京W公司支付,物业公司登记的业主是北京W公司。
3. 与遗嘱有关的事实
2017年2月5日,赵德厚订立自书遗嘱,内容为:“本人赵德厚意识清楚,为避免纷争,决定将北京市西城区A号自有房产,在本人去世后,由赵雅君继承,归赵雅君所有支配。特立此遗嘱。立遗嘱人:赵德厚2017.2.5”。
原告提交赵德厚书写遗嘱的视频光盘。视频显示地点在医院ICU病房,原告在赵德厚旁边,赵德厚按事先准备的遗嘱草稿抄写,过程中原告不断提示关键内容,如“重新写写错了、为避免纷争、决定、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地址、归原告所有支配、立遗嘱人签名日期”等。视频中赵德厚第一段书写有误,重写部分录像与前一段有间断,不能完整呈现立遗嘱过程。原告解释是因手机查询日期导致录像不连贯。被告不认可遗嘱有效性和合法性,认为原告故意隐瞒部分视频内容。
对于为什么提示赵德厚遗嘱内容,原告最初称赵德厚看不清草稿所以帮忙念,在被告提出赵德厚可能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原告又改称帮忙念更方便。关于遗嘱草稿来源,原告称是赵德厚自行准备,但通过字体对比,遗嘱草稿不是赵德厚书写。因赵德厚于2017年2月4日因呼吸衰竭入ICU抢救,不可能在抢救时准备遗嘱,若草稿是他准备,不应不知内容,所以被告认为草稿来源于原告。
因赵宇峰先于赵德厚去世,赵雅君代位继承。诉讼中,法院明示原告作为代位继承人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赵德厚所立遗嘱性质是遗赠,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原告坚持认为自己作为代位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不需要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被告明确表示未接到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接受遗赠的通知。
4. 与行为能力有关的事实
诉讼中,原告提供医院住院病案、住院病案、住院结算单及收费票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证明赵德厚立遗嘱时神志清楚、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原告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赵德厚医疗费用由原告支付,紧急联系人是原告,知情同意书也是原告签字。被告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从视频看赵德厚立遗嘱时精神状况差,因入住ICU第二天且曾有病危通知,赵德厚无法照抄遗嘱草稿内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被告提出赵德厚生前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原告,认为公司股权给原告,诉争房屋应给被告,因原告承诺拿股权后负担赵德厚医疗费用,所以原告才有医疗材料。被告称自己从赵德厚确诊患病到去世一直尽心照顾,部分医疗材料中医院联系人是被告,原告的医疗材料不能证明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相反被告尽了较多扶养义务。被告庭审中表示若遗嘱被认定无效,则不再主张对赵德厚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二、裁判结果
1. 赵德厚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由原告赵雅君与被告钱敏按份继承,每人各继承50%产权份额。
2. 驳回原告赵雅君、被告钱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性质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时间和出资情况是判断产权性质的关键因素。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产是赵德厚在与钱敏婚前购买,购房款由赵德厚婚前注册的C公司支付。虽然产权证在婚后取得,但这并不改变房产是赵德厚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钱敏主张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供出资证据,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二)遗嘱效力分析
1. 遗嘱真实性存疑
从原告提交的视频光盘内容来看,赵德厚在医院ICU病房书写遗嘱,且是按原告准备的草稿抄写,过程中原告多次提示关键内容。这种情况严重影响遗嘱的真实性。原告对提示原因的解释前后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遗嘱草稿来源,加之赵德厚当时身体状况不佳,不清楚草稿内容,若无原告提示无法独立完成遗嘱书写,这些因素都表明该遗嘱可能并非赵德厚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2. 遗嘱性质与受遗赠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人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所以赵德厚所立遗嘱性质为遗赠。对于遗赠,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原告坚持认为自己是代位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不需要作出表示,且未提供在两个月内通知其他法定继承人接受遗赠的证据,被告也明确表示未收到相关通知。因此,即使遗嘱有效,由于原告未履行受遗赠的法定程序,也无法依据遗嘱主张权利。
(三)遗产继承份额确定
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考虑到原告和被告在赵德厚患病期间都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与扶养义务,法院认定双方对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产继承份额均等,这是符合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的。
四、办案心得
(一)深入研究法律规定,明确案件焦点
1. 把握继承相关法律条文
在处理此类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深入理解《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至关重要。从法定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到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相关规定,都是分析案件的依据。例如,明确代位继承人在遗嘱继承中的特殊法律地位(即属于遗赠范畴),以及受遗赠的法定程序要求,为案件的分析和策略制定提供了准确的法律指导。
2. 确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梳理,确定本案的核心焦点是遗嘱的效力以及房屋产权性质。围绕这两个焦点,收集和分析证据,制定诉讼策略。对于遗嘱效力问题,重点关注遗嘱订立过程中的各种细节,如遗嘱的形成方式(抄写草稿)、订立环境(ICU病房)、原告的提示行为等,这些细节与遗嘱是否反映被继承人真实意愿密切相关;对于房屋产权性质,着重从购房时间、出资来源等方面进行分析,以确定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细致审查证据,构建有力证据链
1. 全面收集各类证据
在本案中,收集证据的范围广泛,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公司注册信息、遗嘱视频、医院病案、费用票据等。这些证据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案件事实,如房屋购买过程、遗嘱订立情况、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各方对被继承人的照顾情况等。每一份证据都可能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因素,因此全面收集是基础。
2. 深入分析证据瑕疵与关联性
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其中对己方有利和不利的点。对于原告提交的遗嘱视频,虽然表面上是证明遗嘱订立过程的证据,但通过仔细分析发现其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录像不连贯、原告提示内容过多等,这些问题成为质疑遗嘱效力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明其赡养义务的证据,通过与被告证据对比分析,指出其证据的局限性,从而削弱原告在遗产分配中的优势主张。通过这种对证据的细致剖析,构建起有利于被告的证据链,引导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符合己方观点的认识。
(三)合理制定诉讼策略,有效应对庭审变化
1. 制定多维度诉讼策略
根据案件焦点和证据情况,制定全面的诉讼策略。在反驳遗嘱效力方面,从遗嘱订立的不合法性、原告对遗嘱形成的不当影响、遗嘱草稿来源不明以及原告未履行受遗赠程序等多个维度进行论证,形成一个完整的反驳体系。对于房屋产权问题,通过强调购房时间和出资情况,坚决主张房屋为赵德厚个人财产,否定原告关于按遗嘱继承的基础。同时,在主张遗产分配份额时,突出被告对被继承人的长期照顾和扶养义务,争取在法定继承中获得更有利的分配结果。
2. 灵活应对庭审中的变化
在庭审过程中,根据对方的陈述和新出现的情况灵活调整应对策略。例如,当原告对提示遗嘱内容的原因进行更改时,及时抓住这一矛盾点进行追问和反驳,进一步强化遗嘱非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这一观点。同时,对于原告提出的一些证据和主张,通过清晰、有条理的反驳,向法官展示被告观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保持庭审中的主动性,引导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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