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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剖析:代亲偿债遭否认,出资争议下的还款困境与求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1-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郑某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李某晨、张某丹返还房款 90 万元;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李某晨曾经是郑某芬女婿。2013 5 8 日,李某晨与郑某芬女儿张某丹登记结婚。后郑某芬的女儿与李某晨经判决离婚。在婚前 2012 3 15 日,郑某芬以自己的一处拆迁安置房屋,在李某晨多次劝说且没仔细看清协议下签字为李某晨顶账 90 万元。郑某芬多次试图要回房屋或者房款,均不得偿。无奈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称

郑某芬称,因李某晨在婚前以其拆迁安置房屋顶账借款,现要求李某晨与张某丹返还房款。

 

 三、被告辩称

李某晨辩称:不同意郑某芬的诉讼请求,李某晨不同意支付。

 

张某丹辩称:不同意承担责任,涉案借款是结婚之前借的。

 

 四、法院查明

郑某芬以追偿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其提交已购公房拆迁实施办法、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载明:2011 8 1 日,北京 D 公司作为开发商发布已购公房拆迁实施办法,案涉房屋包含在此次拆迁范围内。

 

2011 10 月,北京 D 公司与郑某芬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郑某芬选购期房 2 套房屋,周转费 120500 元,与拆迁补偿、补助、奖励合计共 650000 元,拆迁补偿等款项代为缴纳购安置房款 430000 元后,剩余 220000 元。

 

2012 3 15 日,北京 D 公司与郑某芬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两份,包括案涉 85.3 平米的拆迁安置房屋。2011 9 10 日,郑某芬签署的购房清单包含案涉房屋。

 

郑某芬提交的 2012 3 15 日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显示:抬头为北京 D 公司,郑某芬因拆迁选购 B 室拆迁安置房,现向贵公司申请,自愿将购买的上述房屋产权人变更为陈某宇,并承诺如下:按照与贵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相关规定交纳购房款,由于变更所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在本人办理完选购的全部拆迁安置房的统一结算付款后,请贵公司为陈某宇办理上述房屋的入住和产权登记手续;……。该承诺书尾部有郑某芬(承诺人)、陈某宇(产权人)、D 公司签字盖章。

 

郑某芬提交之前判决书,载明 2018 年郑某芬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陈某宇、D 公司,本院作出判决,对郑某芬与陈某宇签订《承诺书》真实性予以确认,认定该承诺书合法有效,并驳回郑某芬的全部诉讼请求。郑某芬提起上诉,陈某宇辩称,2012 年李某晨从陈某宇家借款 70 多万,到期后还不上钱,就说把要下来的拆迁安置房抵给陈某宇家,并且当时还从陈某宇家借款 20 万元,相当于案涉房屋花了 90 万元从郑某芬处购买而来。2012 年春天,《承诺书》是郑某芬的姑爷李某晨、女儿张某丹、郑某芬和陈某宇家一起去小洼拆迁房屋办公室办理的《承诺书》。二审判决认定郑某芬主张《承诺书》无效缺乏依据,不不予支持,驳回了郑某芬的上诉请求。

 

郑某芬提交李某晨与张某丹结婚证,载明李某晨与张某丹 2013 5 8 日登记结婚。经核实,张某丹以离婚为由将李某晨诉至本院。本院于 2017 3 15 日判决二人离婚。

 

郑某芬提交传票、问话笔录,显示李某晨 2022 5 10 日在本院组织的问话中陈述:“我向陈某宇父亲借钱是为了我和张某丹做生意,那这套房抵了陈某宇父亲 40 万的债,商量的是房子 90 万,剩下的 50 万元是陈某宇父亲给我现金,这 50 万现金我和张某丹做生意用了。”

 

2022 年,郑某芬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李某晨,主张李某晨返还存款 60 万元并赔偿 250000 元。2022 3 10 日,本院作出判决书,驳回郑某芬的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郑某芬就其追偿权的依据称,返还 90 万元的依据是陈某宇称以房抵债(借款 70 万元),李某晨私自将房屋出售了,当时是骗郑某芬签字的,经诉讼主张返还房屋被法院驳回,房屋被出售后,只能向李某晨主张返还款项。在另案诉讼过程中,郑某芬主张赔偿房款,李某晨称其与陈某宇做生意借款,以房抵债房屋作价 90 万元,剩余 50 万元陈某宇父亲给现金,现金用于李某晨和张某丹做生意使用。张某丹对李某晨的陈述不予认可。

 

 五、裁判结果

1. 李某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某芬返还 90 万元;

2. 驳回郑某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案件分析

1. 代为履行与追偿权的形成

    - 根据法院查明事实,郑某芬在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上签字,将房屋产权变更为陈某宇以抵偿李某晨的债务,构成代为履行。在这一过程中,李某晨作为向陈某宇(家)借款的债务人,因无力偿还借款而与郑某芬达成以房抵债的安排。郑某芬基于对李某晨的信任或在李某晨的劝说下,同意用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屋代其偿债。例如,在类似的家庭经济往来或债务处理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因自身经济困境而借助亲属的财产资源来解决债务问题的情况。当债权人陈某宇接受了以房抵债的履行方式后,郑某芬就取得了对李某晨的追偿权。因为郑某芬的行为实际上是代替李某晨清偿了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李某晨应当向郑某芬偿还相应的款项。

2. 债务性质的认定

    - 李某晨辩称借款用于和张某丹做生意,但张某丹予以否认,且李某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同时,从时间上看,该债务发生在 2012 年,而李某晨与张某丹于 2013 年结婚。在没有证据表明该债务是基于他们婚前共同经营或有其他共同举债合意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应认定为李某晨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与债务纠纷交叉的案件中,准确判断债务的性质,即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婚前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除非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等特殊情况。

 

 七、案件启示

1. 财产处置的谨慎性

    - 对于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处置,如本案中的拆迁安置房屋,当事人应保持高度谨慎。郑某芬在签字前如果能更仔细地审查协议内容、了解潜在风险,或者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可能会避免陷入后续的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房屋买卖、抵押还是抵债等行为,都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后果和可能面临的风险,不要轻易在不明确的文件上签字。

2. 证据留存与债务关系明确

    - 在家庭内部或与他人的经济往来中,应注重证据的留存。郑某芬在经历多次诉讼过程中,之前判决书、承诺书、结婚证、问话笔录等证据对于案件的最终裁决起到了关键作用。如果在最初的债务形成过程中,能够有更明确的书面协议,说明借款用途、还款方式以及与房屋抵债相关的详细约定,不仅可以减少纠纷的产生,也能在纠纷发生时更有力地维护自身权益。

3. 法律意识与维权策略

    - 当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权。郑某芬在房屋被用于抵债且无法要回后,通过一系列诉讼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在维权过程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案由和诉讼策略,如本案中以追偿权纠纷起诉,并围绕追偿权的构成要件收集和整理证据,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同时,要尊重法院的裁判结果,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依法上诉,但也要理性评估上诉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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