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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聚焦:母亲与子女房屋协议纠纷,老人起诉解除权的司法审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2-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在本次家庭协议纠纷案件中,原告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其与女儿张女士、女婿刘先生于 2013 年达成的《家庭协议》,并要求张女士、刘先生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一)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解除王女士与张女士、刘先生双方于 2013 年达成的《家庭协议》。

2. 请求判决由张女士、刘先生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依据

王女士系张女士的母亲,刘先生系张女士的丈夫。王女士丈夫张志强去世后,经张女士、刘先生请求并在亲友见证下,于 2013 年达成了有关赡养费、生活费、继承等内容的《家庭协议》。然而,自协议达成后,张女士、刘先生未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此前,王女士曾因赡养费、居住问题、排除妨害及医疗费等张女士、刘先生的各类违约行为多次起诉至法院。现因张女士、刘先生多次违反《家庭协议》约定的义务,王女士不再希望张女士、刘先生继续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特依据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协议,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三、被告辩称

(一)张女士辩称

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称房子是 2003 年购买,系一家人共同出资,登记在父亲张志强名下,之后全家一同搬进楼房居住。父亲去世后,自己每月给王女士 300 元赡养费,后来 2014 年王女士起诉后变更为每月 500 元。去年王女士再次起诉,法院判决自己每月给 1000 元,且一直按时给付至今。王女士生病时自己也承担了费用,未曾拖欠。今年 10 月份王女士身体不适,自己还带她去医院看病并支付了全部费用。自己并未占用王女士的房间,王女士将房间锁闭,公共区域大家共同使用,房屋各项费用也一直由自己和刘先生承担。

 

(二)刘先生辩称

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表示 2014 年以前全家共同生活,所有费用均由自己和张女士负担。2014 年之后王女士结识新伴侣,便不再共同生活。但赡养费一直按时交纳。

 

四、法院查明事实

王女士与张志强系夫妻关系,育有张洁、张女士两个女儿。张志强于 2008 年去世。张女士与刘先生系夫妻关系。

 

2013 6 15 日,王女士与张女士、刘先生签订《家庭协议》,内容如下:一、按时交纳赡养费,每年 3000 元。二、母亲若身体不适(患病),需及时陪同前往医院治疗。三、家中日常饮食等生活必需品,每月由张女士、刘先生负责采买。四、逢年过节及生日的相关费用由张女士、刘先生承担。五、家中房屋的一切费用由张女士、刘先生承担。六、现有顺义区二号房屋,房产所有权归张志强,王女士享有居住权,若王女士百年之后,该房屋由张女士、刘先生继承。若张女士、刘先生违约,此协议王女士可无条件提出无效。王女士、张女士、刘先生在该协议落款处签字、摁手印,担保人处有孙某、李某杰、李某霖、李某辉等人签字。

 

2014 年王女士以赡养纠纷将张洁、张女士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书,确定张洁、张女士每人每月各给付王女士生活费 500 元并各承担王女士医疗费的二分之一。

 

2019 年王女士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将张洁、张女士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作出调解书,确定: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二号房屋内东边卧室一间、西边卧室靠南一间归王女士居住使用;二、张女士于 2020 10 1 日前将上述房屋腾退给王女士居住使用。

 

2022 年王女士以赡养纠纷将张洁、张女士诉至法院,经审理,课程作出判决书,确定:一、张洁每月给付王女士赡养费 3500 元;二、张女士每月给付王女士赡养费 1000 元。

 

2023 11 10 日,王女士持诉称理由起诉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女士、刘先生坚持答辩意见,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关于张女士、刘先生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王女士称张女士、刘先生未按协议要求履行每年 3000 元的赡养费义务。协议签订后因身体尚可,看病次数较少,但张女士一直未支付赡养费。2014 年法院判决张女士每月给付 500 元,2022 年判决每月给付 1000 元,每次都需申请强制执行。2023 年以来自己看病的费用张女士也未支付。平时家中饮食用品多由自己购买,之前房屋的物业费等费用虽由张女士、刘先生交纳,但在之前案件中,刘先生曾要求自己返还部分物业费。家中客厅等公用空间被张女士、刘先生占用,自己的两间卧室也堆满杂物,仅能用于睡觉。

 

张女士对王女士称其不履行赡养义务有异议,称自己已将钱交至法院执行庭,已履行赡养义务。刘先生称在其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女士常不在家,赡养费通过张女士给付,逢年过节会探望并送些物品。

 

五、裁判结果

解除王女士与张女士、刘先生于 2013 年达成的《家庭协议》。

 

六、律师案件分析

 

(一)协议性质的认定

从王女士与张女士、刘先生签订的《家庭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兼具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双重特性。张女士作为王女士的女儿,是法定继承人;刘先生作为女婿并非法定继承人。协议约定由张女士、刘先生承担王女士的生活照顾义务,在王女士去世后房屋由他们继承,这种约定既包含了对遗产继承的安排,又设定了受遗赠人(张女士、刘先生)的扶养义务。

 

(二)解除协议的法律依据与考量因素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在本案中,王女士主张张女士、刘先生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要求解除协议。虽然张女士、刘先生辩称已履行义务,但从查明事实来看,自 2014 年起,王女士与张女士因赡养费给付、房屋腾退等问题多次诉至法院,双方关系紧张且缺乏信任基础。

 

协议设立的初衷是保障王女士的晚年生活,使其老有所养。当这种目的难以实现时,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支持王女士解除协议的请求是合理的。这一案例表明在处理类似家庭协议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协议性质、双方履行义务情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协议是否应当解除,重点在于保障弱势一方(通常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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