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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借名买房后,登记人擅自卖房,出资人如何开启维权征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1-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背景

林启超、苏婉芬夫妇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林俊浩、林雅兰、林瑞川、林宇鹏、林明坤。林雅兰与陈俊霖是夫妻,二人之子为陈宇峰。林启超在2014年离世,苏婉芬于2019年去世。

 

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的房屋原是林启超承租的公房,1983年该房拆迁,安置出A号房屋与B号房屋。B号房屋由林启超承租,安置人口包含林启超夫妇、林雅兰、陈宇峰,实际居住的是林启超夫妇;A号房屋由苏婉芬承租,安置及实际居住人员为林宇鹏、林明坤、林瑞川夫妻及其子女。

 

 案件发展

- 居住变动:1992年左右,林瑞川因单位分房搬离A号,林雅兰搬入。1995年,林启超按成本价购得B号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其去世后该房屋已完成继承分割。

- 购房协商:1998年A号房屋房改售房,鉴于林雅兰工龄长,经林雅兰、林宇鹏、林明坤口头商议,以林雅兰名义购买,三人各出资13,000元,房屋登记在林雅兰名下,口头约定所有权归三人共有。

- 书面确认:2017年4月15日,三人签订书面协议,再次明确A号房屋归三人共有。

- 矛盾爆发:2021年4月,林雅兰一方同意给林宇鹏、林明坤一定房屋折价款,但5月19日,林雅兰、陈俊霖却与陈宇峰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100万元成交价将A号房屋过户给陈宇峰。林宇鹏、林明坤认为自身权益受损,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各方主张

- 原告主张:林宇鹏、林明坤坚称,A号房屋虽登记在林雅兰名下,实则为三人共有。三被告明知此情况,仍通过房屋买卖过户,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 被告主张:

    - 林雅兰、陈俊霖辩称,A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出资并使用工龄优惠购买,与二原告毫无关系。他们称二原告此前从未主张房屋权利,还曾要求林雅兰出示房产证证明无关。同时否认与二原告有口头协议,称相关协议非林雅兰所签,2021年同意补偿是基于亲情。

    - 陈宇峰表示认同父母观点,称对二原告与林雅兰的协议并不知情,仅与父母口头协商购房款,已付约10万元现金。

 

 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调取房屋档案得知,1982年6月林启超承租地址变更为A号房屋,后续有户主变更、承租人更换等情况。1998年6月,林雅兰与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购房协议,使用个人27年及陈俊霖26年工龄优惠购得A号房屋,1999年房屋登记至林雅兰名下,相关购房材料及收据由被告持有。

 

2021年5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诸多关键条款未明确约定,同日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原告提供多份证据:

- 2017年、2020年有林雅兰签字的证明,表明房屋归三人共有。

- 林俊浩、林瑞川证人证言,证实购房出资及共有约定情况。

- 多份谈话录音,显示林雅兰、陈俊霖曾认可房屋共有及协商补偿款事宜。

- 林明坤银行流水,欲证明支付购房款情况。但三被告对这些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经法院询问,又不申请对林雅兰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确认被告林雅兰、陈俊霖与陈宇峰就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分析

- 借名买房关系认定:原告提交的系列证据形成证据链,虽被告对关键证据真实性存疑,但不申请笔迹鉴定,依证据规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结合证人证言及录音中被告方自认内容,足以认定林雅兰与二原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房屋应为三人共有。

- 恶意串通判定:林雅兰、陈俊霖明知房屋共有实情,陈宇峰虽称不知借名买房约定,但从谈话录音提及的补偿款协商内容,可推断其知晓房屋存在争议及应给予二原告补偿一事。再综合房屋来源、亲属关系及过户缘由,可认定陈宇峰应知借名买房事实。三被告在明知情况下签订合同过户,且无有效付款证据,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原告权益。

 

 案件启示

- 证据意识:在房产这类重大财产事务处理中,当事人务必强化证据留存意识。无论是出资凭证、书面协议,还是沟通记录,都可能成为维权关键。确保证据合法、有效、完整,方能在纠纷中掌握主动。

- 产权保障: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实际出资人不能仅依赖口头或简单书面约定,务必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采取公证、信托等其他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措施,避免权益悬空。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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