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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亲属名买房遇阻,登记人不认可,看房产买卖律师如何破局》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1-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赵振华与钱玉梅夫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赵晓琳、赵宇峰、赵青莲、赵海涛。本案的争议焦点落在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房屋上。

 

二、案件发展

购房经过:2007年1月,赵晓琳经北京嘉和中介公司牵线,相中并购买了涉案房屋,购房款由赵晓琳直接支付给出卖人林伟强。但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房屋登记在了赵振华名下45%、赵海涛名下50%,赵晓琳自己仅占5%份额。

 

矛盾产生:多年过去,赵晓琳坚称该房屋实际是自己借赵振华、赵海涛之名购买,自己才是真正的出资人与所有权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判令房屋归己所有,并要求二人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各方主张

原告主张:赵晓琳称,购房全程由自己主导,资金也是自掏腰包,虽产权登记分散,但实质是借名买房,自己应为房屋唯一所有者,赵振华、赵海涛理应配合完成产权过户。

 

被告主张:

赵振华反驳,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坚称房屋系三人共有,自己占45%份额。还提及多年来家庭财产混同,自己退休后辛苦赚钱养家,钱交由赵晓琳管理,购房款也是自己所出。如今自己年老体弱,赵晓琳不尽赡养义务还妄图转移财产,致使自己名下只剩涉案房产部分份额。

 

赵海涛则明确表态,认可赵晓琳的诉讼请求,承认房屋系借名购买。

 

四、法院查明事实

2007年1月16日,案外人林伟强与赵晓琳、赵振华、赵海涛共同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得涉案房屋,成交价91000元。后续取得的产权证显示,房屋按份共有,赵振华占45%、赵晓琳占5%、赵海涛占50%。

 

赵晓琳为佐证借名买房一事,提交了赵振华于2020年5月8日、5月11日书写的证明以及同期书写的遗嘱。材料中,赵振华明确表示自己名下份额是赵晓琳借名购买,房产应归赵晓琳。赵振华虽认可材料为自己所写,但辩称是受赵晓琳胁迫,原因是自己想与周丽结婚,户口本被赵晓琳把控,被迫写下材料才得以拿到户口本。赵晓琳对此坚决否认。

 

赵晓琳主张购房款源于自己、刘鑫和赵海涛取得的其他房屋拆迁款,经二人转手交给自己后支付给卖家。房屋交付后,一直由赵晓琳实际管控使用。赵振华认可购房款由赵晓琳支付给卖家,但坚称钱是自己给赵晓琳的。同时,赵振华承认房屋确由赵晓琳实际管理,不过称租金用于家庭开支,还提供部分银行单据,试图证明家庭财产长期混同。

 

五、裁判结果

法院确认赵晓琳与赵振华、赵海涛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

判决生效起七日内,赵振华、赵海涛需协助将各自所占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份额转移登记至赵晓琳名下。

 

六、案件分析

借名买房关系认定:在证据层面,赵晓琳手握赵振华亲手书写的多份关键材料,表明房屋系借名登记。赵振华虽抗辩受胁迫,却拿不出有力证据支撑,只凭口头说法难以服众。再看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多年来一直由赵晓琳掌控,且购房款流向清晰,系赵晓琳经手支付。综合这些关键要素,足以认定赵晓琳与赵振华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加之赵海涛明确认可赵晓琳主张,所以赵海涛与赵晓琳同样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合同效力判定:上述借名买房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愿体现,未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亦无损社会公共利益,当属合法有效。既然合同有效,赵晓琳诉求确认关系有效,于法有据,法院自然支持。而要求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也是基于有效合同关系的合理延伸,理应得到法院认可。

 

七、案件启示

证据留存至关重要:在房产这类重大资产交易中,当事人务必时刻保持证据意识。无论是书面协议、资金流水,还是往来信件、聊天记录,只要涉及关键事实,都可能成为定分止争的关键证据。像本案中赵晓琳手中的证明与遗嘱,就是胜诉的有力依仗。

产权登记不可小觑:借名买房风险高悬,若非万不得已,切勿轻易尝试。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一旦出现纠纷,名义产权人与实际出资人极易陷入漫长诉讼。实际出资人即便手握真相,若证据不足,也可能败诉收场,落得房财两空。

家庭财产管理需重心:家庭成员间经济往来频繁,更应明晰界限、规范管理。避免财产混同,以防纠纷发生时账目不清、责任不明。如本案赵振华与赵晓琳因财产混同各执一词,徒增诉讼成本与家庭矛盾。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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