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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父亲与继母共有的房屋,继母将其赠与亲属,受遗赠人起诉确权过程中的复杂法律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1-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周宇峰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1. 确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归其所有。

2. 待该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且具备过户条件时,要求被告赵启辉、赵启君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事实依据

被继承人李婉霞与赵俊贤于 1977 年 5 月 14 日登记结婚。结婚时,赵俊贤之子赵启辉约 10 岁、赵启君约 8 岁,李婉霞与赵俊贤共同将二人抚养成人。2019 年,赵俊贤因病去世,2021 年李婉霞因病离世。

 

2018 年,李婉霞立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产赠给周宇峰。该房产系李婉霞父母遗留祖宅(位于丰台区 F 号院)于 2018 年 3 月拆迁所得,周宇峰补交了房款 116,709.4 元后,李婉霞获得此房,目前该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李婉霞去世后,其妹妹李婉芝将遗嘱交给周宇峰,周宇峰表示接受遗赠。但在与赵启辉、赵启君协商时,赵启君同意配合,赵启辉坚决拒绝,故而周宇峰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被告赵启辉、赵启君表示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求,具体理由如下:

1. 涉案房屋购于赵俊贤、李婉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人应为二人。原告称支付了房款 116,709.4 元不属实,实际由赵俊贤支付,赵启君代为办理。

2. 涉案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在此之前不能进行分割。

3. 原告要求确认居住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居住权设立方式为合同约定或遗嘱设立,原告主张的居住使用权不符合这两种方式。

4. 对原告提供遗嘱的真实性存疑。遗嘱存在多处修改痕迹,处分的房产与诉求不一致,且见证人信息不完整,难以核实其身份,若认定为代书遗嘱或打印遗嘱均不符合法定要求。因此,二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赵俊贤、李婉霞名下全部遗产。

 

 (四)法院查明

1. 婚姻及家庭状况:赵俊贤与李婉霞于 1977 年登记结婚,2019 年赵俊贤死亡,2021 年李婉霞死亡。赵启辉、赵启君系赵俊贤之子。

2. 房产取得情况:2018 年 3 月 22 日,拆迁人北京市丰台区某拆迁办与被拆迁人李婉霞签订《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甲方按不高于 5000 元 / 平方米的价格向乙方提供安置房屋一套。同年 3 月 27 日,拆迁办下发《一期项目结算通知书》,通知李婉霞补交购房款 116,709.4 元。4 月 4 日,周宇峰支付了该笔购房款。涉案房屋于 4 月 11 日交付,至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赵启辉自 2022 年 2 月起在此居住。

3. 遗嘱相关情况:周宇峰提交的李婉霞的《遗嘱》为打印件,共两页。李婉霞在遗嘱第一页及第二页立遗嘱人处签名、按捺手印并在第二页签署日期。陈昭祥、高立鹏在遗嘱第一页及第二页代书人处签名、按捺手印并在第二页签署日期。遗嘱第一页中 “其中壹套是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产留给侄子周宇峰继承” 的 “一号” 有改动痕迹,改动处按捺了指印。周宇峰称在李婉霞去世当日得知遗嘱内容,后由李婉芝交付遗嘱,宣读遗嘱时周宇峰之父、赵启君、李婉芝均在场。赵启君表示周宇峰告知过遗嘱之事,但未出示原件。

4. 证人证言:

    - 李婉芝出庭作证,称李婉霞拆迁获得三套住房,赵俊贤要求给儿子一套,李婉霞同意,双方签订协议,部分内容由她书写。遗嘱由她找律师书写、打印,并用手机录像。对遗嘱改动内容不清楚,称是打错后找律师修改,且在签字前已改好,手印是李婉霞的。

    - 高立鹏出庭称见证了订立遗嘱全过程,与李婉霞是一个生产队的,李婉霞邀请其见证。当时李婉霞、李婉芝、陈昭祥在场,李婉霞表示 F 号改造的房屋给侄子周宇峰,但不记得具体房号,订立遗嘱时间为 2018 年,具体日期记不清,对遗嘱内容是否现场修改表示记不清。

5. 鉴定情况:2022 年 6 月 20 日,赵启辉、赵启君申请对遗嘱第一页改动部分按捺手印是否为李婉霞本人进行鉴定。因指印纹线不清晰、特征点少,鉴定中心决定不予受理。

 

 (五)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周宇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1. 形式要件分析: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继承人李婉霞及见证人均在遗嘱中签名、按捺指印并签署时间,代书人高立鹏到庭陈述立遗嘱过程,也有录像记录全过程。虽遗嘱第一页未签署日期,但结合录像能确认遗嘱形成时间及内容,此为形式要件的轻微瑕疵,不影响遗嘱效力。

2. 实质要件分析:从原告提供的录像可见,订立遗嘱时被继承人李婉霞意识清楚、表达清晰,所立遗嘱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虽有改动部分,但指向的遗产明确,该改动瑕疵不足以影响遗嘱效力。综上,李婉霞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二)遗赠接受与否的判定

1. 时间起算点: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本案中,原告周宇峰在被继承人李婉霞去世前已知晓遗赠之事,其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起算时间应自李婉霞死亡之时开始计算。

2. 意思表示形式:意思表示方式包括口头、书面、推定及沉默形式等。周宇峰交纳了涉案房屋部分购房款,并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向法院起诉主张涉案房屋权利,这些积极行为可推定其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三)房屋权属及权利分配

1.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涉案一号房屋于李婉霞与赵俊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份额。

2. 继承份额计算:赵俊贤死亡后,其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由继承人李婉霞、赵启辉、赵启君均等继承。李婉霞死亡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按遗嘱由周宇峰继承。因此,周宇峰、赵启辉、赵启君对涉案一号房屋均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四)原告诉求未获支持原因

原告周宇峰主张涉案一号房屋由其排他使用,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且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胜诉办案心得

1. 证据挖掘与质疑:在处理案件时,要对对方提供的关键证据进行深入挖掘和质疑。本案中,针对原告的遗嘱证据,从形式到内容,仔细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对遗嘱修改痕迹、见证人信息等方面的质疑,申请手印鉴定等,虽最终鉴定因技术原因未成功,但这一系列动作削弱了原告证据的可信度。

2. 法律条文精准运用:精准把握法律条文是关键。在辩论中,明确指出原告对居住权设立方式的误解,以及其诉求在法律依据上的缺失。同时,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阐述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官清晰认识到我方观点的法律支撑。

3. 庭审策略把控:庭审过程中,合理安排证人出庭顺序,引导证人清晰阐述对我方有利的事实。对于原告的主张和证据,及时进行反驳,抓住对方证据瑕疵和法律适用错误进行重点攻击。此外,保持冷静,根据庭审情况灵活调整策略,最终成功帮助被告赢得诉讼。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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