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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王福贤与王秀英为夫妻,育有王志强、王坤、王涛、王文、王娜、王芝六个子女。王坤与李丽为夫妻,王宇是他们的儿子。王坤于 2004 年去世,王秀英在 2007 年 8 月离世,王福贤于 2014 年逝世。
北京市顺义区 ××× 登记在王福贤名下,院内原有正房七间,西厢房三间、东厢房五间、南房七间(含门道一间),由王福贤与王秀英所建。2007 年 3 月 10 日,在村委会主持下,王福贤与子女及王宇的母亲李丽立下分家协议,约定宅基地以东西为准均分为两半,王福贤、王秀英与孙子王宇各占一半,地面财产随所分宅基地归属,同时明确由长子王志强、孙子王宇的监护人李丽及其他女儿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协议签署后,王宇及其母亲一直居住在涉诉宅院内西半边房屋。
2010 年,王福贤因摔伤搬至王志强家居住。王福贤去世后,王宇与王志强经对方同意,先后拆除涉诉宅院西半边和东半边房屋欲进行翻盖,后因翻盖问题产生纠纷。王志强出示一份 2010 年 3 月 16 日王福贤的代书遗嘱,遗嘱表明王福贤名下房产、财产与王宇、李丽无关,之前签字的遗嘱、协议与之矛盾的地方全部作废,房产分配给王芝六分之一份额,其余全部归王志强所有。王宇认为该遗嘱是王志强威逼利诱王福贤所立,并非王福贤真实意思,此前也从未知晓该遗嘱存在。
二、争议焦点
遗嘱效力认定:王宇请求判令王志强、王芝所持王福贤遗嘱无效,认为王福贤是在王志强威逼和诱惑下立下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愿。王志强、王芝等被告则主张遗嘱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争议核心在于该遗嘱是否有效。
遗产分配依据:王宇要求按 2007 年分家协议继承王福贤遗产,王志强等被告认为王福贤遗嘱推翻了分家协议,且因李丽未履行赡养义务,王福贤已撤销分家协议,同时指出分家协议因王秀英未签字而无效,双方在遗产分配应依据遗嘱还是分家协议上存在分歧。
三、裁判结果
确认王福贤于所立遗嘱中 “我名下的房产、财产及其全部与王宇、李丽没有任何关系,以前签字的遗嘱、协议与此遗嘱有矛盾的地方全部作废” 的内容无效;
确认北京市顺义区 ××× 西半边东西宽十点五米、南北长二十五米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归原告王宇所有(该房屋已由王宇拆除);
确认北京市顺义区 ××× 东半边东西宽十点五米、南北长二十五米范围内的原有房屋的四十二分之二十三由被告王志强继承所有,该范围内原有房屋的六分之一由被告王芝继承所有(上述房屋已由王志强拆除);
确认原告王宇、被告王涛、被告王文、被告王娜各自继承北京市顺义区 ××× 东半边东西宽十点五米、南北长二十五米范围内原有房屋的十四分之一(上述房屋已由王志强拆除)。
四、案件分析
分家协议效力判定:2007 年 3 月 10 日的分家协议是王福贤与子女及王宇母亲李丽共同签署,就财产分割、赡养、遗产继承等问题达成一致,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以王秀英未签字主张协议无效,法院认为,分家是家庭大事,所有子女参与的情况下王秀英不知情不合常理,且分家后王宇及其母亲一直居住在涉诉院落西半边房屋,无证据表明王秀英反对,同时王志强在之前庭审中曾表示王秀英知道并同意分家协议,故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纳。根据协议,涉诉院落内西十米半房屋归王宇,东十米半房屋归王福贤和王秀英共同所有。
遗嘱效力分析:被告提交的王福贤代书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均出庭证明遗嘱是王福贤真实意思表示且指纹系本人所捺,王宇虽质疑但未举证推翻,法院确认遗嘱真实性。不过,公民只能处分自己财产,王福贤无权单方废除分家协议,也不能处分王秀英遗产,所以遗嘱中处分其自身遗产部分有效,宣告分家协议无效及处分王秀英遗产部分无效。
遗产分配计算:王秀英去世后,其遗产即涉诉院内东 10.5 米范围内房屋的二分之一按法定继承办理,王坤先于王秀英去世,王宇代位继承,王福贤、王宇及五被告平均继承,每人七分之一份额。王福贤去世后,其遗产包括自身财产份额及从王秀英处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遗嘱,王福贤遗产部分(涉诉院内东 10.5 米范围内房屋的二分之一及继承王秀英遗产的七分之一)由王芝继承六分之一、王志强继承六分之五。最终法院依据上述认定对王福贤和王秀英的遗产进行分割。
五、胜诉办案心得
夯实分家协议证据基础:从接手案件起,着重收集与分家协议相关的各类证据。不仅妥善保存分家协议原件,还积极收集村委会参与见证的相关材料,以及分家后王宇及其母亲实际居住在协议约定房屋的证据,如水电费缴纳凭证、邻里证言等。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证明分家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实际履行情况,为争取按分家协议分配遗产奠定坚实基础。
精准剖析遗嘱法律瑕疵:对于被告提交的遗嘱,深入研究遗嘱内容及形式的法律规定。精准指出王福贤无权单方废除分家协议以及无权处分王秀英遗产的法律瑕疵。通过对遗嘱代书人、见证人身份及证言的细致分析,在庭审中合理质疑遗嘱形成过程,虽未直接否定遗嘱全部效力,但成功削弱遗嘱对己方不利部分的影响,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创造有利条件。
积极推动遗产分割诉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明确当事人按分家协议继承遗产的诉求。面对被告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积极回应并从法律和事实层面进行反驳。同时,在法庭明确各方均要求分割遗产的情况下,主动配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认定,推动遗产分割进程,最终使法院按照合理的遗产认定及分割原则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