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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陈德贤与吴玉霞为夫妻,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陈宇刚、陈宇鹏和陈宇文 。1968 年,陈德贤去世,此后吴玉霞未再婚,直至 2013 年离世。
1998 年,吴玉霞以成本价从单位购得北京市海淀区 B 号房屋。房款经折抵吴玉霞与陈德贤的工龄后,实际缴纳 16040.1 元,其中吴玉霞支付 5000 元,陈宇文支付 11040 元 。2006 年 10 月 20 日,某单位因旧房改造项目,与吴玉霞签订回购新建住房合同书,吴玉霞选择回购新建住房补偿方式,决定购买海淀区一号三居室房屋。2006 年 10 月 23 日,陈宇文交纳折抵后的房款共计 158174 元 。2007 年 2 月,吴玉霞、陈宇刚、陈宇鹏、陈宇文共同签订 “收据”,表明新迁房屋购置款由陈宇文爱人垫付,经协商及吴玉霞同意,此款由其三子女共同承担,随后陈宇刚和陈宇鹏各自向陈宇文支付 56405 元。
2007 年 2 月 26 日,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吴玉霞立下遗嘱,明确其名下正在建设中的海淀区一号房屋,在其去世后归陈宇文继承,同时陈宇文需补偿陈宇刚、陈宇鹏各 10 万元人民币,否则房产由三人按法律规定继承;若房屋不能建成、无法取得房产证,退回的购房款则由陈宇刚、陈宇鹏各继承 10 万元人民币,其余归陈宇文继承。2009 年 1 月 18 日,吴玉霞与某单位房管处签订《回迁入住协议书》,海淀区一号三居室房屋交付使用,吴玉霞与陈宇文一家搬入居住。截至目前,该房屋尚未签订买卖合同,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争议焦点
遗嘱效力认定:陈宇文依据吴玉霞的公证遗嘱,主张继承海淀区一号房屋。陈宇刚和陈宇鹏认为遗嘱并非吴玉霞真实意愿,提出吴玉霞此前多次表示房屋由三人共享,且立遗嘱时吴玉霞身体状况不佳、关键材料缺失等理由,质疑遗嘱效力,双方争议核心在于该公证遗嘱是否有效。
房屋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陈宇文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陈宇刚和陈宇鹏则认为房屋系家庭共同出资购买,且购房时使用了父亲陈德贤的工龄,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同时需考虑房屋市场价格、取得房屋的面积因素及出资情况,双方在房屋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方式上存在严重分歧。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陈宇文继承,待该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完备条件时,该房屋归陈宇文所有。
陈宇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宇刚返还房款五万六千四百零五元;向陈宇鹏返还房款五万六千四百零五元。
陈宇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宇刚房屋补偿款二十二万五千元;给付陈宇鹏房屋补偿款二十二万五千元。
四、案件分析
遗嘱效力判定:一号房屋是拆迁吴玉霞名下 B 号房屋后回购所得,属于吴玉霞遗留的合法财产。吴玉霞通过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指定陈宇文继承房屋,并对补偿陈宇刚和陈宇鹏的事项作出安排,该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陈宇刚和陈宇鹏虽提出诸多质疑,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公证遗嘱的证据。
房屋产权归属依据:基于有效的公证遗嘱,陈宇文依法有权继承一号房屋。由于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待具备办理条件时归陈宇文所有,这一判决既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也考虑了房屋实际情况。
利益分配考量因素:购买 B 号房屋时使用了陈德贤的工龄,工龄具有财产性利益,法院考虑到这一点,判定陈宇刚、陈宇鹏和陈宇文对因使用工龄减少购房款所产生的财产利益平均享有,陈宇文需给予二人一定补偿,补偿数额由法院综合房屋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同时,购买一号房屋时陈宇刚和陈宇鹏各承担的 56405 元购房款,视为房屋所负担债务,由陈宇文偿还。
五、胜诉办案心得
重视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从案件起始,便着重强调公证遗嘱的权威性与法律效力。积极收集并整理与公证遗嘱办理相关的材料,如公证申请表、谈话笔录等,向法庭充分展示遗嘱办理过程的合法性与规范性。面对被告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通过专业的法律解读和证据支撑,有力维护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为当事人争取房屋继承权奠定坚实基础。
精准把握房屋产权脉络:深入研究房屋的购置、拆迁、回购等全过程,清晰梳理房屋产权的演变过程。明确一号房屋系由吴玉霞名下 B 号房屋拆迁回购而来,且吴玉霞对该房屋拥有合法处置权。在庭审中,通过清晰阐述产权脉络,让法庭准确理解房屋归属情况,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房屋产权的错误主张。
合理应对利益分配争议:在面对被告提出的因购房出资、工龄使用等产生的利益分配争议时,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工龄补贴所产生的财产利益分配原则;另一方面,对购房出资情况进行详细核算。通过客观、准确的分析,为法院合理判定补偿金额提供有力依据,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继承权,又妥善处理了利益分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