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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遗产纷争:夫妻再婚后买房,男方去世,子女起诉分割遗产的法律维权路径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1-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全貌概述

 

房产继承纠纷常常因复杂的家庭关系和财产纠葛而变得棘手。本案围绕北京市朝阳区一套房屋的继承问题以及租金收益分配展开,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工龄在房产购买中的作用、遗产继承份额的划分以及租金收益的合理处置等多个关键要点,对律师的专业能力、证据把控和庭审策略提出了全方位的挑战。

二、案件详细梳理

(一)双方诉求与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原告陈宇杰向法院提出两大诉求。一是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陈先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的房屋,并期望继承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二是要求被告王女士支付其房屋租金 236,500 元的二分之一。陈宇杰认为,王女士与被继承人陈先生于 1981 年 5 月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 年陈先生去世且未立遗嘱。涉案房屋由陈先生婚前房屋置换而来,王女士在陈先生去世后擅自出租房屋并独占租金,陈宇杰多次协商遗产继承事宜均遭拒绝,故而诉至法院。

被告抗辩:被告王女士全面反驳陈宇杰的诉求。她指出,自己与陈先生于 1980 年结婚,陈先生原是某单位职工,涉案房屋于 1986 年左右由单位分配给陈先生居住,2000 年左右通过房改房政策购买,2002 年取得房本,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陈宇杰所说的婚前置换所得,所以陈宇杰无权主张二分之一的产权。此外,王女士称陈先生还有一套位于东城区的承租公房,自 1986 年起由陈宇杰居住使用,租金由她和陈先生支付至 2013 年左右。王女士强调自己年老体衰、生活无法自理,请求法院在分割遗产时给予照顾,希望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东城区公房归陈宇杰所有,她愿意放弃公房权利。同时,王女士认为涉案房屋在分割前为共同共有,她有权居住使用,陈宇杰无权主张占用费用,且陈宇杰主张的租金问题与本案继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应一并处理。

(二)法院查明事实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 1980 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陈宇杰是陈先生与前妻之子,陈先生于 2011 年去世。

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的涉案房屋原本是陈先生承租某单位的公有住房。1999 年,陈先生与某单位签订《某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书》,以成本价购买该房屋,购房款计算了陈先生 44 年工龄、王女士 31 年工龄,共计 20,637 元。2002 年,涉案房屋登记至陈先生名下。

庭审中,陈宇杰提交某单位分房文件,显示 1985 年 6 月 20 日陈先生的单位颁布分房通告,陈先生退掉一间 8 平方米的平房和一间厨房后获得涉案房屋;同时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档案,表明涉案房屋建于 1984 年,与分房通告时间相符,以此证明陈先生是在退平房和厨房后分到涉案房屋。陈宇杰据此认为,涉案房屋虽为婚后购买,但因陈先生退回平房及厨房,加上其工龄和教师的优惠政策,陈先生和王女士对涉案房屋应为按份共有。

然而,被告王女士对此不予认可,称退还的房屋并非陈先生个人财产,而是某单位的公房,不能证明退还的平房及厨房置换了涉案房屋。她认为从房屋档案可知,涉案房屋是陈先生与她婚后以成本价购房,折算了双方工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价值为 310 万元。王女士表示希望涉案房屋由其继承,并愿意按照 25% 的份额给付陈宇杰房屋折价款。

关于涉案房屋租金收益,王女士承认房屋于 2019 年出租,每月租金 5500 元。她称涉案房屋在出租前进行了装修,花费 76,000 元,每年需交物业费 1410 元、供暖费 1959.4 元,装修后家具、电器置换花费约 2 万元,租金收入均用于养老院支出、住院费用等,因此要求多分租金收益。

(三)法院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陈先生名下北京市朝阳区某地房屋由被告王女士继承,被告王女士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宇杰支付房屋折价款七十七万五千元。

被告王女士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宇杰支付租金折价款五万五千。

三、案件深度分析

(一)房屋产权性质认定

证据层面剖析:陈宇杰主张涉案房屋系陈先生婚前房屋置换所得,提交了分房文件和房屋档案。但分房文件仅显示陈先生退租公房后获得涉案房屋,无法确切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置换。王女士依据购房合同及工龄折算情况,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合同表明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后,且折算了双方工龄,从证据呈现上,王女士的主张在形式上更具说服力。

法律依据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涉案房屋购买于陈先生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宇杰虽提出按份共有的观点,但所提供证据不足以改变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二)继承份额划分

事实与逻辑推导:陈先生去世时未留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王女士和子女陈宇杰。由于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划分出一半归王女士,另一半作为陈先生的遗产由王女士和陈宇杰平均分配。

法律规则应用: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陈先生遗产部分(房屋的二分之一)由王女士和陈宇杰各继承四分之一,最终王女士获得房屋的四分之三份额,陈宇杰获得四分之一份额。

(三)租金收益处置

证据考量与事实判断:王女士承认收取租金,但主张扣除装修费、物业费、供暖费以及家具电器置换费等成本。然而,对于装修费和家具电器置换费,王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支出。

法律适用与裁决依据:按照法律规定,在计算租金收益分割时,合理的成本支出可以扣除。法院支持王女士扣除物业费和供暖费的主张,因其有证据支持且符合常理。但对于缺乏证据的装修费和家具电器置换费,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根据陈宇杰的继承份额,确定王女士应支付的租金折价款。

四、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策略制定:在证据收集上,应更深入挖掘能证明涉案房屋为按份共有的证据。例如,进一步调查陈先生退租的平房及厨房的相关产权资料,若能找到证据表明该平房及厨房在婚前与陈先生存在特殊关联,可增强按份共有的主张。同时,对于租金收益部分,应收集王女士收取租金的详细记录,包括租金转账记录、租赁合同等,为后续主张租金分配提供有力支撑。在策略制定上,要强化对陈宇杰作为继承人合法权益的阐述,强调公平分配原则。

庭审辩论技巧:在庭审辩论中,针对王女士关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要抓住其证据的薄弱环节进行反驳。例如,指出工龄折算虽在购房中有所体现,但不能仅凭此就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结合房屋来源的特殊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租金收益问题,要强调王女士擅自出租房屋并独占租金的不合理性,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要求合理分配租金。同时,要注意语言表达的逻辑性和感染力,增强观点的说服力。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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